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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27:34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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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2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倾倒地点与 倾倒方式废弃物种类 近岸倾倒A 远海倾倒B 有益处置C
疏浚物 清洁疏浚物 0.30 0.15 0.05
沾污疏浚物 通过全部生物学检验 0.40 0.20 0.10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0.80 0.40 0.15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1.50 0.60 0.20
污染疏浚物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1.50 0.60 0.20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3.00 1.00 -
城市阴沟淤泥 6.00 2.00 -
渔业加工废料 0.40 0.20 -
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0.50 0.20 0.10
天然有机物 0.40 0.20 0.10
岛上建筑物料 0.40 0.20 0.10
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弃置区的环境敏感性、废弃物的体积、占海面积、倾倒前的拆解情况、是否采取有别于海洋弃置的其他有益处置方式等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说明:
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
(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
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
(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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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

刘蕊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
  法人为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在近代民法诞生以前,民事主体本只有自然人,并不存在团体的人格,即所谓的“法人”。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一是来自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团体、自治城邦,这些团体可以作为财产法上的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具有一定的人格;二是来自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创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即投资人可享受“还债有底、获利无限”特权,使团体财产与自然人财产彻底划清了界线,升华出真正独立的团体人格。因此,公司是近代资本主义为“资本”度身定做的,也是近代法律才有的新生事物。尽管现代各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但这两个特点,基本反映了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基本“接轨”。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实 施 三 包 的 部 分 商 品 目 录
(第 一 批)
----------------------------------------------------------------------------------------------------------------------------------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旧率 | |
| 名 称 |----------------| 主要部件名称 | (日) | 备 注 |
| |整 机|主要部件| | | |
|----------|------|--------|--------------------------------------------------|----------|--------------------------------|
| 自行车 | 1 | 2 |车架、变速器 |0.05%| |
|彩色电视机|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 |
|黑白电视机| 1 |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
|家用录像机|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 |
| 摄像机 | 1 |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 |0.1% | |
| | | |集成电路、磁头 | | |
|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含音响 |
| 电子琴 | 1 | |无 |0.05%|37键(含)以上 |
|家用电冰箱|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0.05%|含冰柜 |
| | | |冷凝器、毛细管 | | |
|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
| 电风扇 | 1 |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
| 微波炉 | 1 |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
| 吸尘器 | 1 | 3 |电机 |0.05%| |
|家用空调器| 1 |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 |
|吸排油烟机|0.5| 1 |电机 |0.05%| |
|燃气热水器| 1 |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
| 缝纫机 | 1 | |无 |0.05%| |
| 钟 表 | 1 | |无 |0.05%|50元以上 |
| 摩托车 |见备 | |发动机 |0.2% |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 |
| |注1 | | | | 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 | | | | |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 |
| | | | | | 轮摩托车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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