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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59:18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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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市区清除冰雪的规定


2000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区冬季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市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市市区内的道路、广场、市场、巷道和居民小区等地方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清除冰雪的具体区域,由城市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具体安排确定。
  第三条 洮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白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管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市区内冰雪清除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内冰雪的清除工作。
  第四条 凡在白城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与“门前三包”相结合,确定清除冰雪责任者和划定责任区,同责任者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城管监察支队备查。
对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要明确责任, 不准留有空白地段。
  (一)街路、广场分界要以道路中心线为清扫界线,只一侧有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负责门前道路全部清扫任务。
  (二)相邻单位,原则上以相邻单位界线为界,中间的空档地段由相邻单位共同承担。
  (三)巷道和居民区内积雪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自行组织居民清扫;楼房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清扫;铁路区内、各类市场及开发区内的冰雪清扫、清运工作,分别由白铁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铁路区内的冰雪清除责任区的划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四)无单位的街路积雪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的驻街单位负责清扫,具体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承担冰雪清除任务的责任者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者因故发生变更的,原清除冰雪责任者或在该责任区的新设立的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由其重新确定责任者和责任区。
  第七条 承担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因故不能完成清除任务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为清除。
  第八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日内清除完毕,大雪应在二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冰雪的清除工作,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清扫冰雪要注意保护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 清除的冰雪在有分车岛的路段,可堆放在分车岛内,有行道树的路段可堆放在行道树根处,要做到堆放整齐,无处堆放的冰雪一律运出。
清除的冰雪需要外运的,除本规定已经明确责任的以外,由洮北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动。
  第十条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确保清除冰雪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监察支队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拒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照《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对未按时清除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责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清除任务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城管监察支队、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指派专人代为清除,(代清冰雪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三至四角)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对拒绝交纳罚款和代清费用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拒绝、阻挠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管监察支队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善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白政发[1993]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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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
宿州市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民委、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各县区、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市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因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3)市民委: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事后的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6)市农委: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0)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经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大食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13)市粮食局:负责做好市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县、区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主任。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县(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其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市农委、教育、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四)通报制度
1.部门之间通报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分级及应急响应
(一)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3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1人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县(区)行政区域的,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含100人),可能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县(区)及乡镇行政区域的,对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一次食物中毒在100人以下的,无死亡病例的;县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四级食品安全事故为四级响应,由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1.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2.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3.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6.根据情况或特殊原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征得预案启动负责人同意后,可责成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四)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各类媒体发布的新闻,应经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在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实施。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五)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六)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1.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疗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要形成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四、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一部分可转向护理、康复服务;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机构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方面的作用。
  六、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必须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可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各地区要选择若干所医院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卫生执法监督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财政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重点学科研究、医疗发展建设支出和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等;对基层医疗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任务。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按照其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部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十、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科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十一、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近期暂停审批和登记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十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三、调整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以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帽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力争在二三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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