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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6:39:09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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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8〕118号

市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市交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支队联合起草的《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

  第三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期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外省、市籍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车辆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遵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总平台、各职能部门的分控平台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组成。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混凝土搅拌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在有关建设工程散体物料运输招投标中将GPS车载终端安装运行情况作为招标条件,并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源头单位的装载作业进行有效监控,监督建筑施工现场各源头单位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

  市交委负责车辆监管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监管总平台的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及其日常维护有关收费的审批工作。

  市城管支队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负责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偷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撒漏和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在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GPS车载终端,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的数据应当实时统一接入市级监管总平台,实现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统一监控管理。有关数据接口标准由市交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另行制订和公布。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分控平台设立监控员、系统管理员,保证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各分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及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处于随时查询状态;各有关企业应当对GPS车载终端设立专职监控员,实时监管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车辆监管平台的规划,技术规范、工作制度,指导、监督企业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

  (二)协调GPS运营商做好市级监管总平台与企业GPS车载终端的无缝连接。

  (三)负责车辆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收集、更新车辆相关信息及数据。

  (四)随机抽查GPS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车辆的实时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及时予以纠正,消除隐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书面告知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七)每季度对GPS车载终端在线时间、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通报。

  (八)做好车辆监管平台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及散体物料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订GPS监管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GPS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GPS供应当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三)实时监控、检查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状况,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和分析统计报表,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动态分析报告。

  (四)根据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考评。对GPS使用管理正常、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管员和依法安全行车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对GPS监管员擅离工作岗位和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破坏GPS车载终端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执行市级监管总平台有关指令,根据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六)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

  (二)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归纳总结后交系统建设方。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GPS系统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级监管总平台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在线使用情况,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抽查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做好日常抽查监控记录,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指导企业监控人员做好实时监控工作。

  (五)每季度形成GPS监管系统使用情况报告,并提出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建议。

  第十四条 GPS车载终端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认真做好本企业车辆的实时监管工作,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统计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

  (五)对系统的使用、改进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及驾驶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各级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企业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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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工商综〔2005〕44号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有关部门、各直属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
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在全市工商系统建立健全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通过实施分类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为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措施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营业执照》和受理查处环保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对居民居住区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的项目名录”,将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告知承诺书”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有关环保要求。

  2、实行禁办告知制度。对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居民居住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禁办告知制度的项目名录”,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

  3、实行环评告知制度。对属于环保告知承诺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实行环评告知制度的项目”,告知申请人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所列项目名录详见哈政发法字〔2005〕5号文件附件2。凡进驻各级联审大厅登记发照的单位均应将“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联审大厅予以公示,没有进驻联审大厅登记发照的单位也应在办照大厅予以公示。

  4、实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制度。对在居民居住区内容易产生扰民噪声污染的重点行业,发照机关应当责成专人到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实行案件受理查处反馈制度。市局设立12315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扰民噪声投诉。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分转我局的案件由市局个私处会同市局办公室以“扰民噪声污染投诉案件督办单”的形式,按照案件内容和案件所在区域分解给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县(市)局。各单位应在接到“扰民噪声污染案件督办单”3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个私处)。各单位自行受理和查处的扰民噪声污染案件应在作出处理意见后的3日内向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个私处)反馈。全系统涉及扰民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处情况统一由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反馈。

  6、实行环保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环保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严禁对环保案件不作为,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调查处理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三、责任分工

  根据市政府对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既协调统一又责任明确,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就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系统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全系统各级登记部门(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要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验照过程中的审核把关。

  3、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以及各工商所主要负责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工商局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王宝全担任,副组长由市局个私处处长魏德凡、企业处处长曹万荣、外资处处长齐万福担任,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个私处,主任由个私处处长魏德凡担任(兼)、副主任由个私处副处长董嘉敏担任。为保证此项工作的上下衔接,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确定专人抓好落实和情况反馈。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是市政府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边学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全市工商系统的干部职工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搞好城市建设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把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想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2、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把好扰民噪声污染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关,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市委、市政府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杜绝随意性,严格审查涉及扰民噪声污染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手续,把好开业审查关。结合我局实施的“企业金信工程”和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工作,把容易产生扰民噪声污染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在每年的年检、验照中重点审查,开展集中整顿。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3、健全机制,常抓不懈。各单位要把预防和查处扰民噪声污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监管的制度和措施。要普遍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健全受理举报、现场检查、案件处理、工作反馈等制度。要在受理办照、回访企业、日常巡查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此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此,各单位要在执行市局工作安排的同时,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2001]1531号
2001年8月15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有些地方和领域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审批部门多,收费单位多,收费项目多,收费混乱等突出问题,广大农民反映十分强烈。为解决农民建房收费乱、负担重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行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条件。农民建房的发展,既是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明确规定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把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
  三、严格掌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确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继续收取的要严厉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牵头,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的责任,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五、统一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级政府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硌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农民公告。各级价格部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严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要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与之衔接进行。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农民建房收费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国家计委、财政部将汇总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和违反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处罚措施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将分别对规范农民建房审批行为做出规定。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对规范和监督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及行政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六、切实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农民建成房收费专项治理,是制止“三乱”、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政府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将有关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农民;对乱收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顶风乱收费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地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也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2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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