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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4:53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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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电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给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次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测绘保障应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尽最大的努力,积极主动利用测绘成果和高新技术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二、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民政、气象、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无偿提供抗灾救灾所需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要以地图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整合各类实时灾情信息,通过各单位政府网站和公益性地图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认真筹划并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着手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有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为灾情评估、灾后建设等提供测绘保障。请各单位尽快报送有关测绘保障工作建议方案,国家测绘局将视情况在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测绘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切实关心灾区职工的生产生活


  地处受灾范围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铲冰除雪、送温暖等活动,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各单位要关心本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受灾情影响生活困难和正在灾区野外作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确保每一个测绘干部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各单位抗灾救灾测绘保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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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绍兴市级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农业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逐年递增,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滚存使用。
  第三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采取直接补贴、配套投入、以奖代补、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现代农业发展、涉农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粮食生产以及外向农业和农口事业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基金的决策管理和审批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级涉农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确定的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具体的组织计划和科学的项目预算,并经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三)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或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不足的事业发展项目;
  (四)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初,市级涉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提出年度市级农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的项目,并附项目支出预算,上报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服务的企业或单位申请市级农业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按照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三)对因突发性工作需要使用市级农业发展基金的,可及时向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属县级扶持项目的,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行文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审核拨付:
  (一)年初,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级涉农部门申报的年度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市级农业发展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经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工作进度及项目完成情况直接拨付;
  (二)对符合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服务等项目,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提出立项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农业发展基金补助通知。

第三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条 市级涉农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未按计划组织实施、达不到目标要求、 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或收回项目资金、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涉农部门要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开展部门考评,并将绩效评价的计划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对市级涉农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发展基金中切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农业主导产业专项资金、森林旅游专项资金,按照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向相应的市级涉农部门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县级扶持项目资金,通过县(市、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专户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底将绩效考评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收回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础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广泛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定范围内,促进彼此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合作的发展,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商谈并签订经济和科学技术专项协议,详细规定专业项目,工作计划以及缔约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以在下列领域进行:
  一、共同执行重要领域的专业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双方认为合适的其它行业的项目。
  二、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和进行可行性考察,在双方确定的专业项目上合资经营。
  三、提供设备、车辆和有关材料,以便顺利执行双方商定的专业项目。
  四、相互交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供科学试验用的少量苗木、种子。
  五、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和科学家进行考察、实习和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与经验。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商定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中厄双方自筹、本国资金或第三国提供的不需偿还的资金,以及中方向厄方提供的贷款。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为执行本协定的往来人员正常完成其使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就上述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商签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 缔约双方派往中国或厄瓜多尔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派驻国的现行法律、法令和制度,不得参与派驻国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同合作项目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派驻国不干涉上述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常内部活动。

  第七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以前,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专项协议的执行。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各自完成其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6年6月6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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