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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02:27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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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其部分(如可供移植的器官、角膜等)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将其遗体全部或其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遗体捐献人指定并委托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在工作、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行为和遗体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及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民政、司法、公安、财政、城管、老干部工作、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成立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捐献遗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捐献人捐献行为的意愿表示必须真实。

  捐献人生前自愿登记捐献遗体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 原则上,应由捐献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者也可委托他人或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其正确填写《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志愿者登记表》,并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卡》。

  登记表、纪念证、纪念卡由苏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时可以在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的保密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及其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应与捐献人或执行人保持联系,了解关心捐献人身体情况。

  第十四条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

  (二)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四)有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可由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七条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遗体捐献志愿者,应当及时通知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八条 为保证所捐献遗体的安全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因患甲、乙类传染病而病故的病人遗体不列入捐献范畴。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方面出具的死亡证明,并核对执行人提供的《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志愿者登记表》或《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卡》无误后及时接收遗体。

  第二十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时,公安、民政、城管以及相关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单位接收遗体后,应出具接收遗体证明,并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可为捐献人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接受单位组织医学生适时举行向遗体捐献人致默哀仪式,以表示对其崇敬与尊重。

  第二十三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执行人有权向接受单位查询捐献人遗体的利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具备开展遗体组织器官移植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眼角膜或其他组织器官库,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实行监管。

  接受器官或角膜捐献的医疗机构,在获得接收通知后,应即核对捐献人身份及器官或角膜捐献相关资料,摘取器官和角膜须在捐献人死亡后4~8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要为已经实现捐献的志愿者设立纪念标志物,镌刻其姓名,褒扬其行为。纪念标志物由苏州市红十字会与苏州市民政局联合设立。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遗体捐赠。

  严禁进行遗体买卖,严禁利用遗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如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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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3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2001年12月12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四届
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共青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研究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马列主义建党学说、毛泽东建党思想、邓小平党建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了进入新世纪我们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团的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

  团的作风是团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团的作风建设直接关系到团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近八十年的奋斗历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年紧跟党前进,生动体现了青年最具活力、勇于创新的特点,在坚持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的基础上,形成了“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实事求是、朝气蓬勃”和“开风气之先”的鲜明特色。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共青团在我们党和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是共青团的宝贵精神财富。

  当前,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与我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更加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使青年的社会结构、群体分布和思想观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这些深刻变化,既为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共青团保持旺盛活力,进一步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任务更重了,工作要求更高了。全团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全面加强团的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的作风建设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抓住了团的作风建设,就抓住了提高团的建设水平,从而完成党交给共青团团结、教育、服务青年任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持和发扬优良传统,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服务青年,为团的作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团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这是主流,要充分肯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与时代进步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要求相比,团的作风建设还有许多差距,党中央《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在部分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怨天尤人,无所作为;有的作风飘浮、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有的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缺乏艰苦奋斗精神等等。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青年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

  团的作风关系团的形象,关系团员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关系党的青年工作和团的事业发展。全团要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共青团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共青团感召和凝聚青年,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是共青团适应新形势,开创工作新局面,从而完成党交给任务的重要保证。全团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在推进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党中央《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是对党的作风建设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的集中概括和总结,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进一步密切团组织与青年的联系为核心,以增强团组织内在活力、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为目标,以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党建带团建”和团要管团,把团的作风建设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与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把团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团结、教育、带领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历史使命。

  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进一步密切团组织与青年的联系。把广大青年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深深地扎根于青年之中,竭诚服务青年。脱离了青年,就会失去青年的信任和支持,团组织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团组织都必须始终保持与青年的密切联系,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全团要把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认真按照党中央《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知青年情、解青年难、竭诚服务青年;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团的民主和纪律观念。全团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团的作风建设收到实效,取得新的明显进步。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是共青团顺应时代进步潮流,紧跟党前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的根本要求。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团,使广大团员和团干部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防止和克服各种“左”和右的错误思想的干扰,掌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强大思想武器。要在大力推动团干部自学的同时,认真抓好集中培训。团中央将研究制定2002年至2005年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团委要据此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范围。要逐步建立并落实新任职的专职团干部理论培训制度。要加大对理论培训的投入,团费应部分用于团干部理论培训。要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并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议和考核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团员的特点和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团员的理论学习。

  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联系团员团干部的思想实际,帮助他们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要联系团的工作和青年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团的工作的能力。

  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全团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以与时俱进的胆识和品格,努力进行团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青年观,以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对团的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和青年的新变化作出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组织协调团内外力量搞好研究工作。团内工作性刊物要努力成为团的理论研究阵地。要重点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创新,通过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改进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等,努力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团的基层组织制度。要积极探索团的工作社会化、项目化运作,努力创新团的工作方式。要着力抓好团建创新试点工作,通过点上突破,牵动面上推进。团内有关评选表彰要鼓励创新,逐步建立起激励创新的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四、知青年情,解青年难,竭诚服务青年

  竭诚为青年服务,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共青团密切联系青年、团结凝聚青年的关键所在,是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要牢固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青年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中去。要把为青年办了多少实事、解了多少难题,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团干部作风的重要尺度。团组织想问题、作决策,要把青年是否受益作为重要依据。团干部要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心中始终装着青年,满腔热忱地为青年排忧解难。

  服务青年首先要了解青年。各级团组织都要定期调查了解、分析研究本单位、本地区青年个体和不同青年群体在学习、工作、就业、维权、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并从服务他们的具体需求入手,服务他们健康成长、奋发成才的根本需求。要通过建立青年接待日制度、设立青年热线电话、开辟青年电子信箱等方式,拓宽了解青年的渠道。

  服务青年既要面向全体青年,又要突出重点。要着眼于党和政府关注、青年关心的实际问题,一件事一件事去做,一件事一件事地抓落实。要把帮助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为走向社会的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服务青年的重点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成长成才,创造美好生活。要把进城务工青年、生活困难的城市青年、农村贫困地区青年、残疾青年等弱势青年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坚决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努力优化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针对优势青年群体的需求特点做好服务工作,引导他们更好地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要发掘团内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团的组织网络优势,多做穿针引线、协调推动的事,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服务青年的工作;要多做下情上达的事,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愿望和呼声,争取政策和法律支持;要多做搭建舞台的事,为青年成长成才、展示才华创造条件。要大力推动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和服务组织的建设,为服务青年创造物质条件。团属各类青少年阵地、新闻出版单位和网络媒体要进一步贴近青年,充分发挥育人作用,做青年的良师益友。

  五、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求真务实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工作作风上的具体体现,是思想认识和工作决策符合客观实际,使团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要克服短期行为。团的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团员和团干部不懈努力。团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抵制急功近利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把在团的岗位的有限时光融入到团的长远事业之中,多做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努力为团的事业添砖加瓦。

  要克服形式主义。组织开展活动是共青团重要的工作方式。团组织要善于创造和运用丰富多彩、青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开创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但要坚决反对脱离内容一味追求形式的形式主义,做到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制定计划、设计活动,要认真研究基层实际和青年需求,使工作切合实际、贴近青年,不搞没有实际内容的花样翻新、口号翻新。要提高会议和文件质量,提倡开短会,写短文,做到少而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要狠抓工作落实。抓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必须脚踏实地,肯下苦功夫、真功夫,求深入、求扎实。要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突破,带动全局发展。对符合青年需求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的工作,要持之以恒,一抓到底,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

  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团的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与青年吃住在一起,深入接触和了解青年。县以上团委机关干部凡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要采取离岗挂职或参加志愿服务的方式,到基层锻炼、扶贫,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要建立和落实中央、省、地、县四级团的领导机关干部下基层抓点和调查研究制度。省级以上和地(市)、县(市)团委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二个月和三个月,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两篇。

  六、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艰苦奋斗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共青团团结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增强艰苦奋斗精神,对做好新时期团的工作,对团员团干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理好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正确对待名利,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把团的岗位当作学习的岗位、锻炼的岗位、奉献的岗位,为党的事业和青年工作奋力拚搏、无私奉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少一些应酬,多读书学习;少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不说空话,多干实事。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内一律互称同志,不称职务;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不题词,不收受礼品。

  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追求和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培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高尚情操,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坚定理想信念,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注重小节,防微杜渐,坚决克服团干部不直接管钱、管物,不会犯大错误的麻痹思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要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大力宣传不畏困难、奋力拚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清正廉洁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在全团营造艰苦奋斗的浓厚氛围。要加强保障清正廉洁的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勤政廉政的各项规定。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家人和身边的人,管好所管的部门和单位。

  七、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团的民主和纪律观念

  民主集中制是团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是增强团结,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团组织战斗力的必然要求。

  要发扬团内民主,增强团的纪律,做到步调一致。全团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按照团章规定,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团组织服从上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团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涉及团的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要拓宽团内民主渠道,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团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团的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建立健全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要报上一级团委备案。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县以上团委领导班子要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级团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要借鉴“三讲”教育的经验,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评议。

  要改进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团组织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团员过好组织生活。要针对新时期团员特点,通过建立、完善团日活动制度和团员重温入团誓词制度,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一套立足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新型团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努力克服只要求团员尽义务而忽视团员权利的现象,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教育团员增强团的纪律观念,自觉执行团的决定,履行团员义务。

  八、加强对团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党中央《决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团的作风建设。

  加强和改进团的作风建设,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和团要管团。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克服单纯注重抓团的业务工作而忽视团的自身建设的现象,用更多的精力抓好团的自身建设。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在调查研究、理论学习、深入青年、民主集中制建设、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形成有效机制。

  团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团的作风建设中率先垂范。要求下级团组织做到的,上级团组织要首先做到;要求团员做到的,团的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要求全团做到的,团的中央委员会和团中央机关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

  团的县以上领导机关要示范带头。要抓好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吸引和凝聚一流人才。要建立健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自觉遵守党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要严格财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团费和社会赞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手续。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做到公开、公正,防止违纪违规行为。涉及机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要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发挥机关党组织在机关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团组织要以好的作风抓作风建设。贯彻本决定,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在层层开会、层层发文件上做文章。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团的作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作风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团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崭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新世纪的征程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为实现“十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院


通 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审理好治安行政案件,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治安行政案件一般应由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应通知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原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
二、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案情简单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三、人民法院审理拘留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审理罚款或警告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核治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情况特殊、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十日.
四、人民法院只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分别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由原告预交诉讼费,每件五元至三十元.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原告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8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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