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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0:02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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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8号




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13号)的要求,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辽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东北和内蒙古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13号)的要求,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辽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辽河计划》为依据,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饮用水保证工程、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重点治理生活污染,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辽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跨省界断面、大辽河水系和辽河水系各断面水质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不低于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原则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确定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辽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控制单元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全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跨省界断面、大辽河水系和辽河水系各断面水质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不低于III类水质标准。辽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3.58万吨,入河量控制在30.22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42.4%,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5.21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9万吨,氨氮排放量较2000年排放总量削减29.8%。

2、阶段性目标

根据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特点,治污工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2003年目标

确保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Ⅲ类,大辽河水系规划区及辽河水系规划区西辽河水质有所改善。(涉及断面26个)

(2)2004年目标

辽河水系规划区辽河干流、东辽河、招苏台河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12个)

(3)2005年目标

《辽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III类;8个跨省界断面(包括2个入海口)水质达V类;其余断面水质在达V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1、2003年

治污工作重点是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大辽河水系及西辽河的污染,共针对12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其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为:辽河水系规划区河清、林家、朱尔山、角干北、白市、王奔桥6个控制单元及大辽河水系规划区的七间房、于家房、兴安、下口子、小姐庙、永远角等6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辽河水系规划区的河清、林家、朱尔山、二龙山水库、柴河水库、闹德海水库、敖吉、角干北、白市、林业队、郑家大桥、王奔桥、三门郭家等13个断面和大辽河水系的北杂木、鼓楼、七间房、于家房、大峪、兴安、下口子、小姐庙、三岔河、永远角、大伙房水库、观音阁水库、汤河水库等13个断面。

2、2004年

在巩固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大辽河水系及西辽河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辽河水系规划区中辽河干流、东辽河、招苏台河等河流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完成5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实现辽河水系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辽河干流的红庙子、曙光大桥、赵圈河,东辽河的城子上,招苏台河的八一电站。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辽河干流的通江口、马虎山、红庙子、曙光大桥、赵圈河等5个断面,东辽河的拦河闸、气象站、城子上、焦家街等4个断面,招苏台河的八一电站、张家桥、沙砣子等3个断面。

3、2005年

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辽河上游老哈河、英金河和西拉木伦河的老哈河、东八家、小南荒、哈日苏等4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辽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辽河流域治污的关键是确保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减轻大辽河水系规划区及西辽河的污染,实施重点是该区域治污项目。

辽河流域6个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大辽河水系规划区及西辽河共涉及12个控制单元,需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污水处理、农村打井、清洁生产、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流域综合治理6类项目140项,投资148.2亿元。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2个规划区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单元进行治污,分单元完成削减任务。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组织实施。

2、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抓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三省、自治区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化工和印染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筛选出辽河流域的工业污染大户,并加强治理和监管。加强辽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3、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农业面源治理。重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划定化肥、农药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减施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农业,鼓励利用畜禽养殖场的有机肥发展无害食品、蔬菜,既减少排污,又减少化肥用量。

5、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在源头、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小流域治理,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在重点城市沿岸应加强综合治理,实施污水截流及回用、河道清淤、两岸拆迁、绿化等生态建设,改变城区河流缺水少绿的状况,逐步实现水环境功能目标。

6、饮水工程。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7、强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解决一批人民关心的水污染问题。

8、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津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辽河计划》项目总投资188.47亿元,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辽河流域三省、自治区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对合适的项目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辽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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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4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外管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售汇人民币汇价问题。将工银电(1994)54号传真电报中规定的“各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基准汇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公布对外挂牌汇价”的办法,改变为全行执行总行统一的对外报价。每日由总行根据我行结售汇业务资金供求情况并参考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的汇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幅度内制定我行的统一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于每天营业终了通过电传向全行发布次日汇价。对于大额外汇买卖仍按规定采取幅度内面议方法办理。
二、对于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离境时需兑换剩余人民币的,工银发〔1994〕42号文件中曾规定“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现改为可凭本人护照和我行出具的结汇兑换水单,在水单有效期和金额范围内兑回外币。
三、各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买卖交易时,对超过各行每笔授权限度额,委托总行办理的买卖业务,人民币应通过总行通知帐户办理清算,外汇通过各行在总行的外汇帐户直接办理清算。
四、关于结售汇业务的损益处理问题。由于每日计算损益工作量较大,暂定为按月计算损益,于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终了,按当天交易市场公布的中间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比照481外汇买卖科目年终结转损益的办法处理)。当482科目结售汇资金科目外币折为人民币的贷方余额大于482结售汇科目人民币的实际借方余额时,或外币折为人民币的借方余额小于人民币的实际贷方余额时,表现为人民币盈利。反之,则为人民币亏损。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决议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 (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决议 (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加强录像管理的决定 (1985年9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伪造假冒商品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切实做好收容审查工作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五、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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