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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20:41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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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
发改电〔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的通知》(发改电〔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做好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平安、及时、便利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运期间稳定旅客票价工作。保持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减轻旅客负担、特别是农民工等低收入旅客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意义,切实加强春运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稳定春运期间旅客票价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广大旅客权益,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稳定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要抓紧明确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时,要注意与日常道路客运价格政策的衔接。实行道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的地方,不得在规定的浮动幅度之外另行加价;在历年春运期间按基准价执行未上浮的,今年也不得上浮。由于不实行春运期间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加价的政策,造成运输企业经营困难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缓解。
  三、减轻道路客运经营者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订春运期间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优惠政策,视情减免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等收费,努力降低客运经营者运输成本,为稳定春运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创造条件。
  四、强化市场运力的组织调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运输组织协调,加强运力调配。对于运力紧张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与相关地区进行沟通协调,调集运力支援;仍然不能满足的,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客运企业和客运经营者的动员工作,强化运力组织调度措施,确保运力调配及时。春运期间,南方片区省份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广东省际道路客运的管理,督促有关道路客运企业提前到广东省与客运站场、厂矿企业、建设工地签订加班合同或包车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运行,确保节前支援广东的加班车和包车总量不少于去年。
  五、加强市场监控,做好应急准备。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道路客运票价春运期间不再加成可能对春运组织工作带来的影响,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和通讯联络制度,落实并增加应急备用运力储备。春运开始后,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市场的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运输紧张状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运力组织抢运,全力避免发生旅客滞留现象。对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各省可视情给予专项优惠政策或资金补偿,弥补其经济损失。
  六、加强春运票价政策的宣传解释。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要督促客运站场、客运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在客运站和客车上张贴公告,明示相关政策规定和每条客运班线的实际票价。同时,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站场、客运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采取电话咨询、现场答疑等形式,及时受理和解答旅客咨询。
  七、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严格执行道路客运票价管理规定。要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炒卖客票、兜揽旅客、中途甩客以及班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运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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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104号 2004年6月7日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至6岁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早教中心、农村地区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
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注册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举办各类艺术、双语、体育等特色幼儿园,跨区县举办幼儿园分园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区县及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举办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举办人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所长(机构负责人)和拟聘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的地址;
(六)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七条 对提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注册证,并在卫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模在3个班以上(含3个班),收托学龄前0至6岁婴幼儿的为幼儿园或保育院;
(二)规模在3个班以上(含3个班),收托0至3岁婴幼儿的为托儿所;
(三)规模不足3个班,收托0至6岁婴幼儿的为幼儿班或托儿班;
(四)利用家庭住房举办的,招收0至6岁婴幼儿的为家庭幼儿班,或家庭托儿班;
(五)幼儿园(班)、托儿所(班)的名称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六)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一经登记注册,不得随意变更名称、地址和主办人等,不得转让、合并、分离。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决定停办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核定办园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对园所长(机构负责人)、幼儿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工作、资格审定和职称评聘。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价格、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园所的收费标准、收费行为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和教育工作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西安市贯彻〈纲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对幼儿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注册开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办,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领《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由卫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求批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 [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到2005年底前,在80%水量保证率条件下,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湖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年平均浓度分别比1999年下降 1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1999年削减 10%一30%。
二、《计划》是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巢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酿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人湖污染物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安徽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补助资金后按程序报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面源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用水等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等,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生态用水以及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请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等农村环保项目,请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有关防护林带建设、湿地修复等工程的建设,请林业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督促安徽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六、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后,国家给予贴息补助。
七、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巢湖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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