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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02:56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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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6〕11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州,进入我州承接公路、铁路、电站、房屋建筑、煤矿、非煤矿山等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施工企业)。
第三条 凡承接本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按本办法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对临时到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对长期在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需进行年度备案。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可凭有关许可证件承担已备案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在备案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该县不再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而直接进行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须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接到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日)30日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在辖区内固定办公住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在文山州内承建工程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州、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业主要督促外来施工企业,按规定到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来企业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安全备案和后续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对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各县安全管理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备案手续的外来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停产整顿,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予施工。对既不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又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停产整顿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经备案审查,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并及时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重新发包,变更施工单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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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信息产业部



1.总则
1.1 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
1.3 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1.4 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5 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1.6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1.7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8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9 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2.通用服务规则
2.1 电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树立以用户为核心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2.2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2.3 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营业部门应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 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并应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2.5 电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电话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电信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2.6 “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入户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2.7 对重要用户的故障处理,电信企业应根据用户的需要,与用户协商签定处理故障应急方案及抢通时限的协议,并严格遵守。
2.8 因电信企业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在24小时以内使用的,应在72小时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户;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事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2.9 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业务,并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
2.10 电信企业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2.11 电信企业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3.服务质量指标
3.1 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1.1 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1.2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城镇最长为30日,农村最长为40日。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指自电信企业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3.1.3 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电话复话时限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1.4 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以及各种程控电话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1.5 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增减长途直拨功能,自办理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1.6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城镇最长为48小时,农村最长为72小时。
重要用户的电话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向障碍台申告时起,至故障排除、恢复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3.1.7
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3.1.8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1.9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指自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1.10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95%。
3.1.11 公用电话代办点应当按照电信企业要求设置规范标志,张贴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具,按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接受电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3.1.12 发生固定电话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固定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1.13 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2 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标准
3.2.1 信息台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内容计费标准。用户拨通信息台后,信息台应当免费向用户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3.2.2 信息台播放的引导音不得收费。
3.2.3 信息内容应当健康、准确。信息准确率应当达到95%以上。对于经常变更的信息,应同时向用户说明该信息的有效时间。
3.2.4 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3.2.5 信息台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免费提供信息收费清单。
3.3 数字蜂窝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3.1 电信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3.3.2 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3.3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4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5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3.6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由本移动通信企业原因造成,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指用户向电信企业申告障碍时,至障碍排除、恢复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3.3.7 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3.3.8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3.9 发生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3.10 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4 无线电寻呼服务质量标准
3.4.1 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向寻呼用户说明其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3.4.2 无线电寻呼购机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无线电寻呼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至寻呼机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3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4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4.5 寻呼话务员应当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3.4.6 寻呼台要为寻呼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
3.4.7 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当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3.4.8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4.9 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企业应当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以月为单位计算应退金额;不足一个月时,15天(不含)以内不计,超过15天以1个月计。
3.5 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标准
3.5.1 预受理时限:一般用户最长为3个工作日,集团用户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企业查线,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5.2 装机、移机入网时限:
以拨号方式接入:最长4个工作日,
以专线方式接入:最长7个工作日。
装机、移机入网时限指电信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数据业务,实际占用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3.5.3 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一般用户的障碍修复时限:最长8小时,
重要用户的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排除数据设备故障及代维用户设备故障所需要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3.5.4 发生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通信障碍阻断指:阻断影响超过(2Mbit/s×8×1小时);对因特网业务指: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影响超过500端口×小时。
3.6 租用电路服务质量标准
3.6.1 预受理时限:最长为3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企业查线,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6.2 电路开通时限:一般用户:
(1)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最长为30日。
(2)帧中继电路:最长为7个工作日。(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3)数字数据电路:最长为7个工作日。(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4)2Mb/s以上数字电路:最长为30日。
重要用户电路开通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开通时限指电信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线路,实际占用的时间。
3.6.3 障碍修复时限:一般用户:
(1)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最长为48小时。
(2)帧中继电路:最长为8小时。(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3)数字数据电路:最长8小时。(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4)2Mb/s以上数字电路:与用户签订协议。
重要用户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障碍修复时限指电信企业排除出租线路的机、线故障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4.通信质量指标
4.1 固定电话通信质量指标
4.1.1 拨号前时延:平均值≤0.8秒,最大值≤1秒
拨号前时延是用户摘机后至听到拨号音瞬间的时间间隔。
4.1.2 拨号后时延:长途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6秒,最大值≤10秒,有卫星电路接入时放宽到20秒;本地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2.2秒,最大值≤6秒
拨号后时延是用户拨号终了至网络送出回铃音或忙音之间的时间间隔。
4.1.3 网络接通率:固定网内长途呼叫的接通率≥85%,固定网内本地呼叫的接通率≥95%
网络接通率为用户应答、用户忙和用户久叫不应的次数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在忙时统计)。
4.1.4 传输损耗:≤21dB
传输损耗指网络中任意两个用户之间的传输损耗。
4.1.5 振鸣和准振鸣:振鸣的概率≤0.1%,准振鸣的概率≤1%
4.1.6 发话人回声:概率<1%
4.1.7 可懂串话:本局用户间≤0.1%,非本局用户间≤1%
4.1.8 单向传输时间:一般情况下单向传输时间<150ms,对于有卫星电路的连接其单向传输时间<400ms。
端到端的单向传输时间对话音等交互型业务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过长的传输时间将导致用户通话困难。在本地局之间是纯数字网情况下,单向传输时间可按下式估算:
3+(0.005*距离)ms(距离单位为公里)
3ms常数是对一个PCM编码器和解码器和5个数字交换机予留的传输时间。
4.1.9 网络的通话中断率:<2*10-4(暂定)
通话中断率(掉话)表示网络的可保持性能。在用户所要求通话的持续时间内,网络应有连续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
4.1.10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包括电话信息服务台的计费)。
4.2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质量指标
4.2.1 可接入率:在无线覆盖区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移动台均可接入网络(即手机可接入到网络)。
4.2.2 网络接通率:≥80%
网络接通率为忙时用户应答、用户忙、用户不可及的次数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叫接续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和移动拨打移动。
4.2.3 拨号后时延:
移动用户拨打固定用户的拨号后时延≤15秒;
固定用户拨打移动用户的拨号后时延≤25秒;
移动用户拨打移动用户的拨号后时延≤30秒;
拨号后时延指用户拨号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发送键,直至网络送出回铃音、忙音或给出语音提示的时间间隔。
4.2.4 通话中断率(掉话率):<5%
通话中断率指在用户通话过程中,出现掉话的概率。移动网中的通话中断率包括所有原因(即包括用户侧原因)造成的掉话。
4.2.5 无线信道拥塞率(无线信道呼损):<3%
由于无线信道(包括话音和信令信道)出现拥塞,而导致业务失败的概率。
4.2.6 发话人回声:待定
4.2.7 可懂串话:待定
4.2.8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4.3 寻呼系统通信质量指标
4.3.1 系统响应时延(自动寻呼系统):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归属寻呼区内时,≤6秒(考虑采用1号信令);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非归属寻呼区内时,≤10秒(考虑采用1号信令)。
系统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发出消息的最后字符至其接收到寻呼系统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
4.3.2 系统接通率:≥95%(适用于人工台和自动台)
系统接通率是主叫用户通过市话接入到寻呼系统(包括入中继)得到有效处理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损部分主要包括市话呼损和寻呼系统的中继呼损。
4.3.3 消息传输时延:一级:<60秒,本地呼叫且消息长度不大于400字符;
二级:<90秒,本地呼叫;
<7分钟,异地呼叫;
<7分钟,跟踪呼叫;
<10分钟,漫游呼叫。
消息传输时延指寻呼系统发给主叫用户寻呼证实消息至该消息传送到指定的寻呼区的时间间隔,对于不同的寻呼优先权级别不同。
4.3.4 无线呼通率:>95%
无线呼通率为在无线覆盖区内寻呼接收机呼叫成功的次数与全部呼叫次数之比。
4.4 数据通信质量指标
4.4.1 分组交换数据业务
4.4.1.1 呼叫建立时延:见表1(暂定)
虚连接的呼叫建立时延是指一个用户自发送“呼叫请求”分组之后至从网络接收到“呼叫连接”分组之间所经过的时延,表1给出呼叫建立时延的统计参考值。表中X值见表2。
4.4.1.2 数据分组传输时延:见表3
数据分组传输时延是指从一个分组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网络的源节点开始,到该分组的第一比特离开终点节点的时间,表3给出分组传输时延的统计参考值,表中Y值见表4。
表1:
统计值国内(ms)国际通信国内部分(ms)国际(m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2000+2X2600+2X1000+X1600+X2501600
95%概率值2700+2X3100+2X1500+X2100+X2501800

95%概率值意味着有95%的呼叫建立延迟值低于该值。
.国内A连接类型的特性是陆地连接;
.国内B连接类型的特性是具有一跳卫星电路的连接,或是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内转接网络段的连接。
.国际A连接类型的特性是经过一个直接陆地网间电路的连接。
.国际B连接类型的特性是经过两跳卫星电路和一个转接网络段,或一跳卫星电路和多个转接网络段的连接。
X=400/R,R为数据信号传送速率,以kbit/s计。
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基本呼叫,未使用ITU-T建议X.25规定的任何任选用户设施,而且没有发送任何呼叫用户数据;
.在规定的连接部分外的实体的数据链路层窗口是开放的,流量不受控制;
.传送每个呼叫建立分组通过电路段要涉及传输25个八位组。
表2:
R(kbit/s)X(ms)
2.4167
4.884
9.642

48.09
64.07
表3:
统计值国内(ms)国际通信国内部分(ms)国际(m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700+2Y1000+2Y350+Y650+Y215950
95%的概率值950+2Y1250+2Y525+Y825+Y2151125
注:
平均值是预期的数据分组传送时延分布值,不包括超过规定的最大数据传送延迟的数值,95%概率值意味着有95%的数据分组传送延迟值低于该值。
A和B虚连接类型与表1相同。
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用户数据字段的长度为128个八位组,传送一个数据分组,接入电路段要传输136个八位组;
·在规定的连接部分的接收DTE侧的数据链路和分组层的窗口是开放的。
表4:
R(Kbit/s)Y(ms)
2.4453
4.8227
9.6113
48.023
64.020
注:R为数据信号传送速率,以kbit/s计。
4.4.1.3 虚连接的吞吐量:见表5
虚连接的吞吐量是单位时间内,在一个方向上,通过一个连接段成功传送(不包括丢失、额外增加和比特差错)用户数据的比特数,表5给出虚连接吞吐量的统计参考值。
表5:
统计值国内(bit/s)国际(bit/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3500240020002000
95%概率值2400200018001800
注:①平均值是预期的吞吐量分布值。95%概率值意味着95%的吞吐量测量值高于该值。②A、B连接类型与表1相同。
③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接入电路段中无其他业务量,接入电路段使用9600bit/s传输速率;
·用户数据字段长度为128个八位组,请求的吞吐量等级相当;
·接入电路段的分组窗口大小为2,数据链路层的窗口大小为7;
·不使用D比特,D=0;
·这些数值可用于任何传送方向;
·在测量期间不存在不可用性,设备复原或过早断开;
·吞吐量的取样值为200个分组或2分钟。
4.4.1.4 来去呼叫接通率:≥95%
来去呼叫接通率指呼叫接通总数与呼叫总数的百分比(不考虑被叫终端未开机)。
4.4.1.5 网络的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1.6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4.4.2 帧中继业务
4.4.2.1 帧传输时延(FTD):待定
帧传输时延是指用户终端之间通过帧中继网传送信息所需时间。
计算式:FTD=t2-t1
其中:t1为帧地址字段的第1比特从用户终端进入网络的时间;
t2为帧的尾标的最后一个比特从网络进入用户终端的时间。
4.4.2.2 帧丢失率(FLR):待定
帧丢失率是指丢失的用户信息帧占所有发送帧的比率。
计算式:
其中FL为丢失的用户信息帧总数;
FS为成功传送的帧总数;
FE为残余错误帧总数。
帧丢失率按照用户信息传送速率是否超过约定的信息速率(CIR),分为超过的帧丢失率(FLRE)和约定的帧丢失率(FLRC)两种。
4.4.2.3 残余错帧率(RFER):待定
CRC校验正确,但接收到的用户信息字段内有一个或几个比特错误的帧为残余错帧。
残余错帧率是指残余错帧占所有接收帧的比率。
计算式:
其中:FE为接收的残余错帧总数;FS为成功接收帧的总数。
4.4.2.4 网络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3 数字数据业务(DDN)
4.4.3.1 端到端数据传输比特差错率
(1)国际电路连接:传输比特差错率≤1*10-6。
国际电路连接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和DDN国际节点/国际电路接口之间的用户数据传输通路。
(2)国内电路连接:传输比特差错率≤1*10-6。
国内电路连接是指在用户/网络接口之间的用户数据传输通路。
4.4.3.2 端到端数据传输时间:
(1)对64kbit/s的专用电路:≤40ms
(2)对2Mbit/s的专用电路:待定。
(3)若在上述(1)和(2)中每加入一跳卫星电路,需在上列值中另加传输时间300ms。
端到端DDN数据传输时间是指端到端单方向的数据传输时间。
4.4.3.3 网络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4 因特网接入业务
4.4.4.1 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率:≥90%(暂定)
忙时接通率指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次数与忙时拨号总次数之比。
4.4.4.2 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15秒
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是从用户提交完帐号和口令起,到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返回响应止的时间。
4.4.4.3 接入服务器认证成功率:≥99.9%(暂定)
接入服务器认证成功率是在用户输入帐号、口令无误情况下的认证成功率。
4.5. 租用电路通信质量指标
4.5.1 话音频带租用电路
音频租用电路适用于电话及非电话业务(例如数据传输)。
对用于非电话业务,其性能有:
标称总衰减
衰减失真
群时延失真
总衰减随时间变化
随机噪声
脉冲噪声
相位抖动
总失真
单音干扰
频率偏差
谐波和交调失真
根据租用者对带宽的不同要求分别达到国标GB11053“特定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或GB11054“基本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
用于电话业务的租用电路的性能应达到“4.1固定电话通信质量指标”中规定的传输特性。
4.5.2 数字数据网租用通道:见4.4.3数字数据网通信质量指标
4.5.3 同步数字租用电路
同步数字租用电路(可向用户提供2Mbit/s直至2.5Gbit/s的速率)是由网络终端设备(NTE)间的SDH传输路径所组成。网络终端设备可以是简单的连接器或很复杂的设备。租用电路可以由多于一个网络运营者提供的电路段组成。由一个服务提供者负责,它与各网络运营者协商分配通道和划分责任段落。下图给出了数字租用电路和端到端数字通道的组成。
TE NTE DTC DTC DTC DTC NTE TE
TE终端设备NTE网络终端设备
DTC数字传输中心
数字租用电路的网络性能主要包括差错性能,时延性能,可用性性能,定时和网络同步。
4.5.3.1 差错性能:应达到原邮电部标YDN-026“SDH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中的相应规定。
租用电路是一个实际数字通道,一个通道由多个通道段组成时,各段配额的总和不应超过该通道的配额。
4.5.3.2 时延性能:租用电路的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0+0.01G)ms(暂定)。
G为非卫星连接距离的公里数,卫星连接应小于350ms。
4.5.3.3 可用性性能:
应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不同的保护或恢复机制来提供不同程度的可用性性能,其性能与费用有关。
4.5.3.4 定时和网络同步:
若租用电路由多个运营者提供,可由服务提供者与各运营者商定主钟源或供给合适的缓存,以考虑定时差。
租用电路的定时通常由支持它的SDH网导出,而不使用用户设备的定时,用户设备由网络时钟激励。
4.5.4 64kbit/s租用电路
性能应达到行标YD-748“PDH通道、段和传输系统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中的相应规定。
64kbit/s租用电路是一个64kbit/s的数字通道。


200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拟订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定点生产小轿车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轿车的国产化,指生产装配小轿车所需的零件、部件的国产化。
所称国产化的零件、部件,是指已经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已经考核通过鉴定,对外已经取消定货,并已装配在小轿车上的零件、部件。
第四条 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批量生产国产化的鉴定,实行国家和省市二级管理。具体目录由中汽总公司确定(详见附表)。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由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家或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通过鉴定的零件、部件,并确认其已经实现国产化的,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各该厂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和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主管海关必要时,可调阅、审查国产化的零件、部件的技术鉴定资料。
第五条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包括:
一、各种专用或通用零件;
二、各种专用或通用部件、
三、各种专用或通用的电气元器件;
四、各种专用或适用的总成。

第二章 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起步阶段”是指定点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技术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经国家批准进口一定数量散件组装的阶段。
第七条 “起步阶段”的起算时间,以国家计委或省、市计经委批准该企业首次引进小轿车整车项目的扩初设计日期为准。
批准扩初设计前,企业进口散件已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其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应以首批进口散件的报关日期为准。
第八条 享受起步阶段(包括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以日历年度为准,即: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及以前的,从当年1月1日起算;批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时间在3月31日以后的,从次年1月1日起算。“起步阶段”的时限为5年。
第九条 对定点企业在“起步阶段”的第一至第三的3年内经批准进口的小轿车成套散件(含进口价值占整车价值60%用心目的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5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或工商统一税均按5%计征。
第十条 企业在其首次引进整车技术时,可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起步阶段结束后引进其他新型号成套整车时,不再享受“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在生产的第四、第五两年内经批准进口的成套散件,按国发〔1984〕44号文件关于技贸结合的规定:进口关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小轿车零件、部件税率(80%)计征。上述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60%征收;如为征收工商统一税,仍按法定税率5%计征。

第三章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较高的原则,工商统一税一律按法定税率5%计征,关税和增值税按以下原则给予不同的优惠。
一、在国产化率达40%以上至6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应按零件、部件的法定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60%以上至80%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法定税率低于上述优惠税率的,减按零件、部件法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第十三条 国产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施时间,应以每年递增20%的国产化率计算,在起步阶段后的第三年底国产化率不能达到80%时,则不再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对于实现国产化率每年递增20%的企业,在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时,其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为3至5年;但起步阶段和国产化阶段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促进小轿车零件、配件的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对国家规划内的生产汽车零件、部件定点企业,并为小轿车生产定点企业提供生产配套总成的工厂,其为生产上述总成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与其国产化率挂钩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品种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国产化率的计算和鉴定
第十六条 计算小轿车的国产化率公式为: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中国产化率计算公式中的价格,是指企业首批进口成套散件及其零件、部件的到岸价;成套散件总价是指除劳务费用以外的全部零件、部件价格的总和。
具体按中汽技字(90)071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整车厂在国内用人民币采购的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空调、车身),由生产厂提供证明,经核实后,可按该总成实际国产化率计入整车国产化率、除以上总成外的零部件,可按该零部件价值占整车在整套散件价值的比例,计入整车国产化率。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要求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小轿车整散件的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享受“起步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持凭海关总署的批件以及合同生效时(或首批)进口整套散件及各零部件的价格资料,引进产品的全期国产化计划,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准予进口的批件等文件,向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并据以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要求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首批散件进口前两个月,持凭有关批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海关总署将于接受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和办理减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享受国产化阶段税收优惠的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时,应持凭以下文件:
1.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出具的该企业引进产品本年度实现国产化率的证明和国产化零部件明细表。
2.属于附表一所列的零件、部件,应随附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授权或确认的产品鉴定试验单位出具的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文件和实际进口情况核实国产化率后,再据以确定应适用的优惠税率,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执行情况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 凡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零件、部件进口时,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负责统一办理减税手续。

第六章 先征税后退税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得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税款的得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企业按法定税率预收的税款,主管海关应将税款存入海关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暂不作为税款缴库。
第二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于次年1月底前核定该企业实现的国产化率,并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如未发现差错,应于两周内通知主管海关,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银行手续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库,并将企业预交的多余款项及得息退还该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于实施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要求按其上1年度末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时,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办理减税。
在国产化率跨越40%、60%、80%时,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随时申报。

第七章 核查管理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享受《暂行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由主管海关报告本企业国产化工作以及国产化率的变动情况,并接受主管海关的核查。
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质量原因,对已计入国产化率的零件、部件恢复进口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备案,并相应调整其实现的国产化率。
第三十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生产的小轿车进行年度质量鉴定,并向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提出鉴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经年度质量鉴定,确属因使用国产化零件、部件或由于装配原因造成整车质量下降幅度较大的,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处罚如下:
(一)扣除相应零件、部件已计入整车的国产化率;
(二)在1年内停止该企业应予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应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海关不予退税。
(二)对于未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海关对企业弄虚作假后进口的零件、部件,按法定税率予以补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2年内停止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国产化率的核定工作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附表: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品名表
发动机总成
变速箱总成(包括分动器总成)
前后轴总成
驱动桥总成
车身总成
空调压缩机
安全带 安全玻璃
制动器(制动元件、制动泵、电子制动元件)
转向机等速万向节
化油器(电子喷射装置)
点火系(分电器点火线圈、火花塞)
消声器、燃油箱、后视镜、刮水器、洗涤器、座椅、车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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