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19:25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应由单位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进行调查处置;

  (六)调解、处理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八)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要害单位及其他单位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涉密资料、贵重和危险物品等重点部位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七条 单位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病毒、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单位对依法配备的枪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单位选配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考察,择优录用。发现工作人员不适合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应当及时调离。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一条 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保卫工作组织或者选择其他适合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形式。

  单位也可以雇请保安人员从事治安保卫工作,雇请和管理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扰乱本单位正常秩序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及时派员依法查处。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勤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

  第十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专职保卫人员可以享受风险岗位津贴;保卫人员因公负伤或牺牲的,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十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或管理费用计划,并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单位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三)指导、协助单位培训保卫人员;

  (四)指导单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五)适时向单位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防范措施;

  (六)总结和推广单位保卫工作先进经验;

  (七)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监督、指导职责。

  第十七条 单位及其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治安隐患,在公安机关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
第六条 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

李广民

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

一 综合性著作

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
(1)高林秀雄 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
(2)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
(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
(4)波多野里望 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
(5)横川新 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
(6)杉原高岭 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
(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
(8)松井芳郎 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
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
(1)M.Akehurs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 Allen & Unwin,1996
(2)I.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另外,日本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教学多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日本也出版了不少适应这部分学生需要的著作。比如香西茂等编的《国际法概说(第3版改订)》(有斐阁 1992年)就以其概括条理简练而著称。而太寿堂鼎等编的《Workbook 国际法》(有斐阁 1980年)顾明词义就是一本典型的应试辅导材料,该书根据国际社会现实,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然后进行具体解答,使读者省去了组织答案的麻烦。太寿堂鼎等编的另一本书《Seminar 国际法》(东信堂 1992年)和筒井若水的《新·资料 国际法基础讲义》则针对参加讨论班的学生,两者虽都列举了实际发生的事件或案例,但前者重点在说明事件或案例本身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研究应注意的关键点;后者则注重列举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从而加深读者对国际法的理解。
从研究角度来讲,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Ⅰ(新版)》(有斐阁 1973年)主要从历史的、思想的观点出发,来捕捉国际社会的构造;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Ⅱ(新版)》(有斐阁 1972年)则从纯粹法学的立场出发,用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全面解说的国际法;田冈良一的《国际法Ⅲ(新版)》却以其广博的外交史知识为基础,从实证的角度,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展开了对国际法的解释。这三人的三本书,因其著者不同的方法和风格,奠定了日本国际法研究的几个主要流派和几大师承,它们的研究,可以称作1970’s前半期日本国际法研究的顶峰。在这之后,高野雄一的《全订新版 国际法概论》上、下(弘文堂 1985、1986年)对国际法的新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的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地考察。山本草二的《国际法(新版)》(有斐阁 1994年)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重新构建了国际法的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日本国际法研究的新动向。

二 专题性研究

日本的国际法研究虽不能与欧美等西方大国相比,但它们的研究一样积累了大量的成果,这里仅就公开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分专题简单汇总如下,本综述其他地方提及的这里不再重复。
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看,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法的性质》(岩波书店 1944年)和《山本草二还历纪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劲草书房 1991年)。
日本的国际法一般都把条约法放到较前的位置,日本关于条约法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也比较多。其中如:(1)经 冢作太郎的《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67年)和《续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77年)、(2)小川芳彦的《条约法的理论》(东信堂 1989年)(3)高野雄一的《宪法与条约》(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0年)、(4)岩泽雄司的《条约的国内使用的可能性》(有斐阁 1985年)。
关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承认问题,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0年)、(2)田 田茂二郎的《在国际法上承认的理论》(日本评论新社 1955年)、(3)芹田健太郎的《普遍的国际社会的成立与国际法》(有斐阁 1996年)。
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金东勋的《人权·自决权与现代国际法》(新有堂 1979年)和家正治的《联合国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80年)。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宫崎繁树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未来社 1965年)。其中关于外国人管理和难民问题研究的有:(1)本间浩的《何谓难民问题》(岩波新书 1990年)、(2)山神进的《难民问题的现状和课题》(日本加除出版 1990年)、(3)金东勋编的《联合国·外来劳工权利公约和日本》(解放出版社 1992年)、(4)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法令研究会编《全订·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日本加除出版 1993)、(5)坂中英德·斋藤利男的《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日本加除出版 1994年)、(6)手 冢和彰的《外国人和法》(有斐阁 1995年)。关于政治流亡者的研究,有宫崎繁树编著的《亡命与入国管理法》(筑地书馆 1971年)和本间浩的《政治亡命的法理》(早稻田大学出版部 1975年)。关于引渡和庇护方面的研究有:岛田征夫的《庇护权研究》(成文堂 1983年)。
在国际组织法方面,日本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高野雄一的《国际组织法(新版)》(有斐阁 1975年)和家正治等编的《新版 国际组织》(世界思想社 1992年)。其中关于联合国研究的有:(1)《田冈还历纪念·联合国研究(全3卷)》(有斐阁 1966年)、(2)斋藤镇男的《联合国论序说(第2版)》(新有堂 1979年)、(3)福田菊的《联合国与NGO》(三省堂 1988年)、(4)神余隆博的《新联合国论》(大阪大学出版会 1995年)。关于欧安会方面的研究,有百濑宏·植田隆子编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1975-92》(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92年)和吉川元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三岭书房 1994年)。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 1949年)。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74年)。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本质》(有斐阁 1941年)。关于越境污染方面的研究,有加藤一郎编的《公害法的国际的展开》(岩波书店 1982年)。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日本的领土》(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年版)。
关于航空法的研究,有(1)栗林忠男的《航空犯罪和国际法》(三一书房 1978年)、(2)城户正彦的《空域主权的研究》(风间书房 1981年)、(3)《与侵犯领空有关的国际法》(风间书房 1990年)。日本将外层空间法称作宇宙法,这方面的研究,有(1)城户正彦的《宇宙法的基本问题》(风间书房 1970年)、(2)池田文雄的《宇宙法论》(成文堂 1971年)、(3)山本草二的《围绕广播卫星的自由和限制》(玉川大学出版部 1979年)。
日本是一个岛国,有非常漫长的海岸线,海洋法与日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日本的海洋法研究也很盛行,代表性成果也较多。其中包括:(1)《围绕船舶通航权引发的海事纷争与新海洋法秩序 2》(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2年)、(2)高林秀雄的《领海制度研究(第3版)》(有信堂 1987年)、(3)《新海洋法制和国内法的对应 3》(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8年)、(4)小田滋的《海洋法的源流探寻》(有信堂 1989年)、(5)小田滋·栗林忠男的《注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下(有斐阁 1985、1994年)、(6)小田滋还历纪念《海洋法的历史和展望》(有斐阁 1986年)、(7)杉原高岭的《海洋法和通航权》(日本海洋法协会 1991年)、(8)山本草二的《海洋法》(三省堂 1992年)、(9)高林秀雄还历纪念《海洋法的新秩序》(东信堂 1993年)、(10)林久茂的《海洋法研究》(日本评论社 1995年)、(11)高林秀雄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信堂 1996年)、(12)饭田忠雄的《海盗行为的法律研究》(有信堂 1967年)。
人权问题是日本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人权和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2年)和《国际化时代的人权问题》(岩波书店 1988年)、(2)野村敬造的《基本人权的地域集团保障》(有信堂 1975年)、(3)高野雄一的《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岩波书店 1977年)、(4)阿部浩己·今井直的《Textbook 国际人权法》(日本评论社 1996年)、(5)宫崎繁树编著的《解说 国际人权规约》(日本评论社 1996年)、(6)田博行·水上千之编的《国际人权法概论》(有信堂 1997年)。
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的研究,有横田喜三郎的《外交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63年)和《领事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74年)。
关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有:(1)水垣进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论》(有斐阁 1938年)、(2)广濑善男的《国家责任论的再构成——经济和人权》(有信堂 1978年)、(3)山本草二的《国际法上的危险责任主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82年)和《国际刑事法》(三省堂 1991年)。关于外国财产的国有化和征用问题的研究有:冈田良一·田 田茂二郎编的《外国资产国有化与国际法》(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64年)和横川新的《国际投资法序说》(千仓书房 1972年)。关于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的研究有:《国际裁判研究》(有斐阁 1985年)、小田滋的《国际法院》(日本评论社 1987年)和杉原高岭的《国际司法裁判制度》(有斐阁 1996年)。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研究有:《皆川还历纪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国际法》(北树出版 1981年)。关于自卫权的研究有:(1)横田喜三郎的《自卫权》(有斐阁 1949年)、 (2)田 田茂二郎的《安保体制与自卫权(增补版)》(有信堂 1971年)、(3)冈田良一的《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补订版)》(劲草书房 1981年)、(4)筒井若水的《自卫权——面向新世纪的视点》(有斐阁 1983年)。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国际安全保障(法学理论篇165)》(日本评论社 1953年)、高桥通敏的《安全保障序说》(有斐阁 1960年)和神谷龙男的《联合国的安全保障(增补版)》(有斐阁 1971年)。关于维和行动方面的研究有香西茂的《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斐阁 1991年)和西原·ハリソン编《联合国PKO与日美安保》(亚纪书房 1995年)。关于裁军问题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裁军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85年)和黑泽满的《现代裁军国际法》(西村书房 1986年)。
关于战争法的研究有:(1)冈田良一的《空袭与国际法》(严松堂 1937年)、(2)信夫淳平的《战时国际法讲义(全4卷)》(丸善 1941年)、(3)筒井若水的《现代战争法论》(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2年)和《战争与法》(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6年)、(4)大沼保昭的《战争责任论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5年)、(5)宫崎繁树的《战争与人权》(学阳书房 1976年)、(6)足立纯夫的《现代战争法规论》(启正社 1979年)、(7)广濑善男的《俘虏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本评论社 1990年)、(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条约解说Ⅲ、Ⅳ》(朝云新闻社 1973、1976年)、(9)前原光雄的《捕获法研究》(庆应通讯 1967年)。关于中立和永久中立问题的研究,有石本泰雄的《中立制度史的研究》(有斐阁 1958年)、冈田良一的《永久中立和日本的安全保障》(有斐阁 1950年)和伊津野重满的《永久中立和国际法》(学阳书房 1982年)。关于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国际人道法(新版)》(有信堂 1993年)和竹本正幸的《国际人道法的再确认及其发展》(东信堂 1996年)

三 国际法案例研究

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司法判例,不仅应包括国际性的法院依据国际法所做出的判决,而且还应该包括各国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及国际法的观点所做的判决。各国国内法院采纳国际法的观点而做出的判决案例,可以在各国汇编出版的案例集中找到。至于国际性的法院所做的司法判例,象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PCIJ)、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美洲人权法院(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等著名的国际性法院都公开出版发行各种各样的判例集。在国际上,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的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因其收录范围广,连续出版时间长而使各国学者深受其益。
日本学者非常重视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出版了大量关于国际司法判例方面的研究成果。从综合研究方面来说,其中横田喜三郎的《国际判例研究Ⅰ·Ⅱ》(有斐阁 1933、1970年),着重对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分析,《国际判例研究Ⅲ》(有斐阁 1981年)着重对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裁决进行了解说。高野一雄编的《判例研究 国际法院》(东京大学 1965年)对截止1963年以前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说明和分析,波多野里望等人编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意见》第2卷(国际书院 1996年)则对截止1993年之前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原文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田 茂二郎等编的《判例国际法》(东信堂 2000年)则按一般国际法体例,分门别类地将判例编入国际法各章,首先说明事件的梗概,然后介绍了判决的要旨,最后还指出了学习、研究该判例应注意的问题点及参考文献,无论对读者还是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皆川 光的《国际法判例集》(有信堂 1975年)全文翻译了国际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和咨询意见,宫崎繁树编的《基本判例双书国际法》(同文馆 1981年)对国际法院、国内法院的判决在整理的基础上进行了解说,田田茂二郎等编的《Casebook 国际法(新版)》(有信堂 1988年)则对各种各样事件的事实、判决及咨询意见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并指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地方。从国际司法判例收集的角度看,中川淳编的《增补 判例辞典》(六法出版社 1986年)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分专题对国际司法判例进行研究,是日本学者的研究特色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波多野里望·筒井若水编的《国际判例研究 领土·国境纷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9年)和《国际判例研究 国家责任》(三省堂 1990年)。特别是前者,其中分析了20世纪以来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1975年之前)裁决的与领土·国境纷争有关的几乎所有案例。其次是日本国际法事例研究会根据外务省资料,对日本的国家行为所做的系列研究:《国家承认》(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庆应通讯 1983年)、《国交再开·政府承认》(庆应通讯 1988年)、《领土》(庆应通讯 1990年)和《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庆应通讯 1994年),这些用以日本的外交实践为例,对了解日本在国际法上的立场非常有用,更值得注意。还有象宫崎繁树等人编的《国际人权规约先例集——规约人权委员会决定精选》第1集、第2集(有信堂 1989、1995年)虽不能称作判例,但它重点翻译了人权委员会针对个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申诉而发表的重要见解,不能不加以重视。
除了上述研究外,日本学者还专门对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国际司法判例进行了整理和研究,祖川武夫等编的《日本法院的国际法判例》(三省堂 1990年)就集中收录了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与国际法有关的判例。为加强对日本的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日本学者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日本国际法判例研究会”的学术组织,该组织不仅经常在日本国际法学会主编的:《国际法外交杂志》上发表总题为《日本的国际法判例》的系列文章,而且还建立有专门网站,发布他们的研究成果。另外,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日本的国际法判例,日本学者还将日本国内法院判决的与国际法有关的案例收集起来,以英文出版:
Shigeru Oda & Hisashi Owada (eds.), The Practice of Japan in International Law 1961-1970,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198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