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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5:29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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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某一行政机关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行政机关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雇用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上报政府雇员计划。

(二)审定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雇用计划。

(三)招考方式。原则上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各招考1次。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高级雇员须有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面试考核确定。

(四)办理手续。由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定《珠海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政府雇员年薪标准列表如下:


档次
年薪
按月算

普通

雇员
1
44400
3700

2
50400
4200

3
57600
4800

高级

雇员
4
67200
5600

5
90000
7500

6
104400
8700



受雇人员可以与雇用单位面议具体年薪标准,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七条 政府雇员年薪标准的确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八条 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有些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

第九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报市人事局。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与公务员享有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我市党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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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7号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海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王 谦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wang.qian@zhb.gov.cn


附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海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海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在《海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不同,结合各区域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原则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海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和控制单元的分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30%。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以及60个枯水期断流的断面水质达到《海河计划》规定的标准。

2、阶段性目标

根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特点,治污工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2004年和2005年。

(1)2003年目标

确保北京市、天津市饮水安全,官厅水库、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密云水库水质继续保持Ⅱ类水质。(涉及断面35个)

(2)2004年目标

确保饮用水源地达标,海河干流、南水北调海河流域山东、河北和天津控制区及石家庄、秦皇岛相应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7个)

(3)2005年目标

《海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中,10个达到Ⅱ类,14个达到Ⅲ类;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分区要求;60个枯水期断面的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120毫克/升,其他指标基本满足农灌用水要求;其它断面水质比“九五”期间有所改善。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海河流域输水线路区山东控制区的3个控制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水质改善区河南卫河龙王庙断面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1、2003年

治污工作将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控制区,确保北京、天津饮用水安全的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永定河规划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5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海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和官厅水库水质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等5个控制单元。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潮河、白河、清水河、密云水库、潮白河北京市水源地保护区、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等7个控制单元。

(3)永定河规划区的洋河怀安万全段、清水河、洋河宣化段、洋河下花园段、桑干河山西段、壶流河、桑干河河北段、妫水河、官厅水库和永定河北京山峡段等10个控制单元。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柳河、瀑河、滦河承德段、潘大水库、青龙河、引滦入唐、淋河、沙河、黎河、于桥水库、引滦河道天津市段、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等13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省的修武水文站、卫辉小河口、鹤壁汤河水库、安阳张固、龙王庙5个断面。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古北口、后城、墙子路3个断面和北京市的密云水库中心、向阳闸、怀柔水库中心、青龙桥4个断面。

(3)永定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左卫桥、老鸦庄、响水堡、八号桥、小渡口、温泉屯6个断面,北京市的谷家营、官厅水库出口、三家店3个断面和山西省的册田水库出口1个断面。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大杖子(二)、后杨树湾、大杖子(一)、大黑汀水库、田庄子、陡河水库中心、淋河桥、沙河桥、蓟县黎河桥、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出口等11个断面和天津市的于桥水库出口、宜兴埠2个断面。

2、2004年

在巩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和永定河规划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同时全面开展子牙河规划区、海河干流规划区、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治污工作,完成77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海河干流及石家庄、秦皇岛市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运河河北段、卫运河山东段、漳河山西段-漳泽水库、漳河山西段-浊漳河、漳河河北段-岳城水库以上、岳城水库、漳卫新河、南运河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等9个控制单元。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滦河唐山段、陡河唐山段、饮马河、汤河、石河山海关段、洋河抚宁段、戴河、新开河等8个控制单元。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句河北京市段、句河河北省段、还乡河、句河天津市段、蓟运河蓟县宝坻段、蓟运河宁河汉沽段、潮白河北京市农业用水区、潮白河河北省段、潮白新河、温榆河、小中河、清河、坝河、通惠河、凤河、凉水河、北运河北京市段、北运河河北省段、北运河天津市段、龙河、永定新河、机场排水河、北京排污河、北仓泵站等24个控制单元。

(4)永定河规划区的御河1个控制单元。

(5)子牙河规划区滏阳河峰峰矿区段、东武仕水库、滏阳河邯郸段、滏阳河邢台段、滏阳河衡水段、交河(支流)、牛尾河(支流)、滹沱河山西段、岗南及黄壁庄水库、滹沱河河北段、冶河山西段、冶河河北段、石津总干渠、衡水湖、子牙河河北段、子牙河天津段、子牙新河河北段、子牙新河天津段等18个控制单元。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海河干流上游、海河干流下游、大沽排污河、北塘排污河、北排明渠、黑潴河、天津港入海口、北塘排水河等8个控制单元。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宜惠河、石碑河、廖家洼河、沧浪渠、北排水河、东风渠、清凉江、河北段、天津段等9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北馆陶、观台、岳城水库出口、青县桥4个断面,山东省的汪江渡、岔河田龙庄、第三店3个断面,山西省的漳泽水库、王家庄2个断面。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姜各庄、涧河口、歇马台、汤河口、石河口、洋河入海口、尼龙坝、新开河口等8个断面。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北京市的英城、苏庄大桥、温榆河北关闸、小中河北关闸、沙子营、楼梓庄、通惠闸、南大红门、许各庄、榆林庄等10个断面,河北省的三河东大桥、丰北闸、大套桥、土门楼、龙河大王务等5个断面,天津市的句河九王庄、江洼口、蓟运河防潮闸、宁车沽、老米店闸、东堤头永和桥、芦河新泵站、东堤头闸、北仓泵站等9个断面。

(4)永定河规划区山西省的利仁皂1个断面。

(5)子牙河规划区河北省的东武仕水库入口、东武仕水库出口、曲周、艾辛庄、小范桥、大石桥、后西吴村、黄壁庄水库出口、枣营、平山桥、南张村、大赵闸、阎辛庄等13个断面,山西省的南庄、地都2个断面,天津市的小河闸、八堡拦河闸、马棚口防潮闸3个断面。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天津市的三岔口、海河大闸、东大沽泵站、永和桥、北排明渠口、北闸、港区入海口、塘汉公路大桥等8个断面。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河北省的大口河口、李家堡(一)、李家堡(二)、歧口防潮闸、北排河防潮闸、小屯闸、连村闸等7个断面,天津市的东港拦河闸、八堡拦河闸2个断面。

3、2005年


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大清河规划区和徒骇马颊河规划区25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海河计划》目标。

控制单元为:

(1)大清河规划区的拒马河北京段、拒马河河北段、府河、漕河、孝义河、白洋淀、唐河山西段、西大洋水库、大清河、独流减河、青静黄等11个控制单元。

(2)徒骇马颊河规划区的马颊河河南段、聊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聊城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滨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莘县段、聊城高唐段、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富国)、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潮河邵家)等14个控制单元。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海河流域治污的关键是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官厅水厅、密云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改善区共涉及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和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17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132项,投资112.1亿元。治理重点是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卫运河河北段、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山东段、清凉江、北排河、南运河天津段等12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9个规划区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单元进行治污,分单元完成削减任务。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组织实施。

2、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抓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六省市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化工和印染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筛选出海河流域的工业污染大户,并加强治理和监管。加强海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3、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农业面源治理。重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划定化肥、农药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减施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5、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在源头、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和小流域治理,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在重点城市沿岸应加强综合治理,实施污水截流及回用、河道清淤、两岸拆迁、绿化、调水等生态建设,改变城区河流缺水少绿的状况,逐步实现水环境功能目标。

6、饮水工程。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要加以适当限采,对由此引起地面沉降、地裂缝及地下水水质恶化,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7、强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要求,提出相应生态环境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解决人民关心的水污染问题。

8、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海河计划》项目总投资412.3亿元,《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项目64.8亿元资金已落实,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12.1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235.4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海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7〕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4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成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和各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社会稳定、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加强经常性的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坚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各类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市政府各部门要将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推进与协调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围绕上级下达的目标和市委、市人大部署的工作任务,确定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城建项目、社会发展、深化改革、保持稳定、扩大开放等战略性工作目标,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下发《督查通知》,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保证市政府重要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协调工作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请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副市长协调,仍形不成统一意见时,报常务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协调。
  第三十三条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种会议、活动、市长信访接待日及重要接待等公务活动,由分管(或联系)的副市长参加;分管(或联系)的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的,原则上按各位副市长排序循环接替,或由分管副市长本人委托市政府其他领导成员代替参加。

  第八章学习和调研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市内外和国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领导成员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调研题目由市政府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每年亲自撰写一两篇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考察报告。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通过市政府需向市人代会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文件材料;
  (四)通报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批准后,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会议材料要在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阅研。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委派本单位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市长认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题性问题;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四)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五)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处理某些专项工作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而定。市政府各类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类会议议定的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专门委员会最后审定;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方面内容需市长会前同意或会后批准。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专项工作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认真填写会议申报单,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也不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接报送的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批示。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批示。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要及时批示。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函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函件4种)制发审批程序为:拟稿单位拟稿-→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或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或签发-→市长助理审核或签发-→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常务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市长签发。市政府文件审批权限为:
  (一)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达事关全局或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和对下级机关的重要批复及表彰决定,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可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批复,与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联系解决专项问题的文件,转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与外省、市(地)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或重大决策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由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出统一的意见后共同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的指示、决定、意见的文件,根据重要程度,可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表彰奖励决定、通知,一般以光荣册形式印发,不再行文。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和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外出不搞迎送,下基层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县(市)、区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及地方节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五十七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市外出须向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离市外出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的,由市长指定市政府领导成员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事先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
  信访接待日不能参加接待工作的领导,需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
  指定参加各类会议的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规定要求时间到达会场,会议期间通讯工具一律关闭,不许随意离开会场和提前退出会场。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随叫随到,今后通信工具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不论工作日或节假日,不论白天或夜晚,不论人在何处,必须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并根据本部门职责,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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