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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9:15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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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抓紧研究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和工作制度,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省政务大厅建设顺利进行。

  二○○二年九月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

  根据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经验,提出建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的具体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行使政务大厅领导机构职能。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为工作方便,需调整成员单位,并明确具体组成人员。

  (二)管理机构。

  政务大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管理。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基础上组建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一方面作为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作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管理工作。1.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推动省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省直财务集中核算、省直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2)负责进入大厅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3)负责研究提出规范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各部门进入大厅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5)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2.编制及内设机构:

  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副厅级设置。设主任1名,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兼任,不占中心编制;设12个公务员编制,其中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0名。

  内设2个处:

  (1)综合秘书处。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和党团工作,指导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编制4人。处长1人,副处长1人。

  (2)协调督查处。负责大厅行政审批、招投标及其他业务的协调和督查,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受理投诉并进行交办、催办。编制6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

  (三)派驻机构。

  1.省监察厅派驻专门监察室并设立投诉窗口,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同时负责省直机关涉及“窗口”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2.省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复议申诉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3.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派驻后勤服务组,负责后勤服务管理。4.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派驻信息技术服务组,负责信息技术管理服务。

  (四)党的工作机构。

  设中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机关工作委员会。进入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关系全部正式转入大厅党委,接受组织管理。

  二、业务范围

  纳入政务大厅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并由省直部门(包括国税等审批项目较多的中直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市州、县(市、区)呈报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的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都要进入大厅办理;省直部门在行政审批之外的收费项目,也要分批进入大厅办理。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

  根据《招投标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借鉴四川等省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有必要将所有国家和省审批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直机关统建办的基建项目招投标业务,纳入大厅规范运作。

  (三)省直财务核算中心。

  “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业务纳入政务大厅。

  (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

  包括省财政厅和省管局负责的政府采购业务,都要进入政务大厅。

  (五)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六)省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统建。

  三、运行方式

  (一)行政审批运行方式。

  进入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分为三种方式运行:1.即时即办。对程序、条件简单,行政相对人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事项,在大厅即时办理。2.前审后批。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不能在大厅即时办理的项目,实行审、批分离。由大厅“窗口”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初审,部门相关处室按规定时限进一步核查论证,再由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批准确定,最后由大厅“窗口”回复申报人。3.并联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进行并联办理。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同时将相关事项交其他有关部门分办,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当首办部门协调不了时,由政务大厅协调,最后由首办部门“窗口”答复。

  (二)项目招投标运行方式。

  重大建设项目、省直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政务大厅依法进行。大厅提供场所、进行管理,保证规范运行、公开操作。省建设厅有关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中介机构进入大厅开展业务。

  (三)省直财务集中核算运行方式。

  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对省直单位财政拨付资金等进行统一集中核算。

  (四)省直政府采购运行方式。

  进入大厅设立“窗口”,并组织开展招投标,其他运行方式暂不变。

  (五)省直住房公积金运行方式。

  比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作法,设立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进入大厅办理有关业务。

  (六)省直基建项目统建运行方式。

  实行“计委负责立项,统建办负责建设,财政负责资金拨付,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的管理体制,由省管局负责对省直机关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

  所有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都必须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凡进入大厅的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较少的部门可不单独设立窗口,由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代为受理后,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办理。

  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财务集中核算、省直机关项目统建和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等,保持“三不变”。即职能不变,大厅不代替部门职能;收费渠道不变,资金是谁的还归谁;资金用途不变,专款专用。

  四、设施建设

  政务大厅集中了省直部门的大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直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联系,其地点应当适宜,功能要齐全,设施要先进,建设要节俭。

  省政务大厅装修工程,要作为省管局项目统建办的第一个统建项目,进行招标设计和施工。

  五、信息化建设

  大厅联接省政府办公业务网,把进入大厅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同大厅联结起来,实现大厅“窗口”与本部门及部门间业务的网上传输和办理,提高效率。同时,建立大厅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信息系统。与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进行信息化处理,重新规范、组合,形成“窗口统一受理、大厅协调督办、网上运行反馈、信息平台转换”的机制。

  六、资金筹措

  政务大厅装修和信息化建设、办公设施等投资,由有关银行共同出资,把进入大厅的有关项目资金业务交有关银行办理作为补偿。

  七、准备工作

  (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制定有关制度。

  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确定以及项目招投标、财务核算、政府采购、项目统建、住房公积金等,要与大厅建设协调运行、同步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工作方案。

  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办事制度、审批收费项目管理制度、“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各项制度和办法分别由进入政务大厅有关业务的牵头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二)改革现行行政审批方式。

  1.进入大厅的各部门,要把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即时即办、前审后批、并联审批”三种形式分类,结合“十公开”制度建设,提出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等,并做出服务承诺。2.按照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重新组合,以精简、效能、服务为原则,调整内部工作程序。3.对进入大厅的“窗口”充分授权,发挥作用。要确保多数审批项目的初审环节在大厅完成,并要努力增加即办件数量。

  (三)建立省直招投标工作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范围包括工业、内贸、外贸、建筑、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技术等相关行业。现建有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的部门(主要是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管局等),将各自的专家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建立省直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建设厅、监察厅研究制定在政务大厅进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省统建办招投标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四)选拔培训“窗口”工作人员。

  各部门要选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任科员以上,在部门工作5年以上,45周岁以下的同志到中心“窗口”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审批业务进行初审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需要掌握的技能。“窗口”工作人员与原单位工作岗位彻底脱离,专职做“窗口”工作。可定期轮换,但在“窗口”至少应工作一年。大厅对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考核等,对不符合要求和违反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退回本单位。

  八、时间安排

  明确管理机构及工作班子后抓紧工作。8月份确定建设选址及建设方案;9月、10月、11月份进行各项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各部门做准备工作,对进入大厅的项目逐项进行衔接落实;12月初,省政府发出通知,并向社会公告,有关设施试运行;年底前政务大厅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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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茂府〔2009〕87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粤府法〔2010〕27号)要求,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对《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订为:“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按本办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获得扶助。”

二、将第十九条修订为:“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盲人和重度肢残人的陪护人(一名)可享受免费优惠。”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作相应的修订,现予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二О一О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11月8日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按本办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高中教育阶段,在普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由所就读的学校减免学费、书杂费。

第四条 凡考入全国全日制各类大专院校或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由生源地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1000元。补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学生。

省市下达的智力扶贫指标,劳动保障、扶贫办及教育部门等应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及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按政策减免其费用及给予生活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㈠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㈡ 个人通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至5万元的(含5万元),可减征50%个人所得税。

㈢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㈣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在享受减免优惠前,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的,设置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准予登记。对残疾人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行医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证照。

第九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中心),有关部门应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原则上不宜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农村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承担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假肢装配及各类残疾人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乡镇卫生院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体检费优惠50%;减免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地财力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级残联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给予适当的残疾人鉴定费补助。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应届大专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从市区空置的廉租房总套数中安排5%专门为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参加普通困难家庭确定廉租房的抽签,并可给予两次抽签机会。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泥砖房改造应优先资助。

第十八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盲人和重度肢残人的陪护人(一名)可享受免费优惠。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免费使用公厕;可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邮政部门免费邮递盲人读物。

残疾人在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天线,装机工料费可享受六折优惠。电信、邮政部门设立电话亭、邮政书报亭,应优先安排残疾人经营,只收取邮政报刊亭亭身折旧费,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投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处(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减免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性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残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把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

  (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店牌匾标识;

  (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五)以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为载体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公共资源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和制订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挂牌、拍卖及出让等管理工作,对违规占用、经营户外广告位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公益广告进行统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广告经营(设置)者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和虚假广告的查处。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查处、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场地以及依附城市主次干道的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形成的户外广告位均属城市公共资源。市城市经营办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广告位使用权,依法收取其公共资源占用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成本支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短期为一年,中期为三年,长期为五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对规划区内广告位标明广告位的空间位置、外形尺寸设置原则、规划年限等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随临时性活动期限长短而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由城市经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时,必须将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使用期限标注于户外广告右下角。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广告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广告设置闲置时,经营(设置)者必须予以装饰或遮隐。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在20日前书面告知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予以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承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期届满,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广告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位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安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完整。

  第十七条 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其产权在广告位的使用期限内属经营(设置)者所有。广告位使用期届满,经营(设置)者愈期不拆除的,应依法强制拆除,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尚可保留的收归政府所有。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所在环境相协调;

  (三)依附同一建(构)筑物设置的门店牌匾标识,其水平高度厚度应当一致,原则为一个门店设置一处牌匾标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店牌匾标识应配置夜间照明灯光;

  (四)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五)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或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以及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外观造型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六)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七)专项规划以及规划设置导则确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不断提高制作和设计水平,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艺、新技术,体现户外广告优美的艺术特征和外观效果。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经营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内容文本和设置效果图(样稿)。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文件和资料后组织技术审查。经审查并报批同意的,将有关文件转送到市城市经营办公室,并通知申请人到市城市经营办公室办理购买广告位经营权手续。凡公开招标、挂牌、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申请人可直接报名参与竞拍。

(三)申请人持市经营城市办公室签订的《广告位使用协议》到市规划局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

  (四)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广告位使用协议》和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户外广告除外)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规划范围外户外广告(城区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等户外广告)必须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广告位使用协议》进行登记。

  (五)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行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活动结束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六)不予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理由。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书面责令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限期改正;不按限期整改的,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广告设置、经营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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