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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20:06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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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402

实施时间:19980402

内容分类:议事规则

题注:(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1998年4月2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述职评议

第六章 质询和罢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省辖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上公布。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六)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一)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十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十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8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分别经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分组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以及提案单位负责人对议案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4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的资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省长或者副省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省长、副省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常委会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述职评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可以听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也可以组织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对上述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述职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向常委会述职的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厅。主任会议根据述职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的中心发言人,写出评议发言材料。

第三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评议的人员述职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发言。常委会听取述职报告和进行评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被评议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者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六章 质询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七条 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第八章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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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办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定办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关于管辖问题,同意你院意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你院认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可以。
此外,根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情况,请注意多做李春贵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财物处理等亦应妥善解决。
出国的法律文书,注意保证政治质量。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2男1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
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核问题请示我院。
我们认为,根据赵镜瑜信中措辞及其去加拿大时间尚不太长的情况,似可不再查证,经认定她仍保留着中国国籍。根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乏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机构的设置等情况,我们过去规定,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
核。目前,仍可维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
惟向境外一方征询意见和送达文书及查证情况的途径较难确定。查过去有关文件,针对不同情况或在不同时间,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定,如通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通过律师机构接触,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
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后一种外,其余途径实际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种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利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病。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尽管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
表示了意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以后文书的签署,如何认定确系其本人所为,我们考虑,在加拿大查证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对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件,还应考虑认证办法。

征询、查证、送达途径究应如何解决?我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看法是否妥当?还须注意什么别的问题?请指示。
1980年6月30日



1980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6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附: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c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C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c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c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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