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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8:34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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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7〕1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把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当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说服教育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并以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调解职能。

第五条 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进行直接调解,但由有关基层行政机关调解或解决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发出《责令限期解决纠纷通知》,指令有关行政机关限期解决。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坚持自愿、公开、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听证、证据交换、公开调查等方式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四)达成和解。

第九条 申请人与第三人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条 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经调解相互理解并信任的,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并把调解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按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责令限期解决纠纷通知》积极履行解决纠纷职责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继续履行,经两次责令仍不履行或因工作不力致使纠纷升级、激化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该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每年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其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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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

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 《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九条 平台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54号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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