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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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 证监发字[1997]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6]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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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灾后重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央重建基金使用效率,缓解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矛盾,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其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规划、产业重组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生态修复规划中农业、林业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项目、养殖业项目和林业收益性项目等)中央重建基金设立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无息借款方式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到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首先保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灾后重建投资计划中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省上已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其基金直接收回安排用于其它项目:
(一)因故不能实施的项目,包括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放弃实施的项目等。
(二)在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查中,合理调减中央重建基金的项目。
第七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市、县(区)两级基金,分别在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设立专门帐户。县(区)每年收回的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60%作为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40%上解市级财政作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
第八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县(区)确定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兼顾产业化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
第九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技术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的建设项目;支持发展潜力较大、成长性较好的项目;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技术专利的项目。
第四章 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收回情况,提出本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安排计划与县(区)及行业回收上缴基金情况挂钩。
第五章 基金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项目不能同时申请使用市和县(区)两级基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的征集、筛选,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汇总,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市属项目的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筛选,提出建议计划,报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上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逐项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一)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土地、环保等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市特色农业产业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县(区)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灾后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专户,负责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的拨付和收缴。
第十九条 基金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基金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向项目单位拨付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县(区)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一次性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单位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建设进度到达30%时,拨付基金的50%;建设进度达到50%时,拨付基金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基金全部拨付到位。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中市属项目基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拨付基金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收回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处罚方式等。收回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5年,收回方式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进行,具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可作为补助资金,不再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及时归还基金,不及时归还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格。县(区)项目将在该县(区)当年财政结算中扣还所欠款额。
第七章 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基金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别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结束15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县(区)属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验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市属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县(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竣工后,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分别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承诺的其它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将停止拨付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套取和挪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安排的基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审查审批、资金拨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基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东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天然气资源的能力,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天然气供应、稳定天然气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天然气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对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出厂环节代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
第七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代征单位直接缴纳到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确需缓收、减收、免收的,按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政府调控天然气站点及管网建设;(二)适度补助城市低保户和特困户因调价因素增加的支出;(三)适度补助出租车、公交车因调价因素增加的运营支出;(四)市政府确定的与天然气市场供求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从实际缴纳的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5%的征管经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及弥补代征单位代征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年度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市价格、财政、审计、非税收入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该单位使用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或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或者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