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8:57 浏览: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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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的开发建设,鼓励国内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基地办学,培植高新技术增长点,推动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精神,结合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高教基地投资办学的各类高校、产学研联合体和科研开发机构等。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高教基地内教学、科研及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以外,涉及审批减免权限属南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免。
(二)高教基地后勤服务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科研机构及高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根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三)争取自治区支持,允许高教基地内公办学校的学生收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上浮;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校园内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给予一定优惠。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统一规划建设教师公寓,引入社会资金及力量建设和管理,并以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提供给高教基地内高校教职员工购买或按成本价租用,不面向社会公开上市交易。
(四)对有发展潜力的高校,根据新区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高等院校的类别、办学规模情况,给予预留办学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空间。
(五)符合以下类型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予以特殊优惠:
(1)国内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进入;
(2)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机构、科研机构等进入;
(3)一次性投资5000万美元或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一)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新区负责建设。
(二)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高教基地内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开发建设。
(三)投资方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高教基地内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取得冠名权后,需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冠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四)高校通过融资给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教基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还贷,并按融资额度给予高校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进高教基地投资项目,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到建设,新区管委会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与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排名前100位高校的合作办学机构或权威机构认定的国内排名前50位高校进高教基地办学,由市政府按学校规划要求建设校园提供使用,建校资金从入驻学校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逐年回收,偿清投入资金后产权归学校所有。
(三)有关税费由管委会代收,实行一个口子收,一次缴纳。
(四)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高校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高校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由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代办。
(五)新建院校自建设之日起半年内,新区管委会在新区内免费提供广告点给予发布广告。
(六)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南宁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
(八)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九)鼓励高等院校开办为高教基地服务的附属学校,入驻院校所办附属学校(含基础教育学校)同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投资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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