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4:52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已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鉴于此,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
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



1995年3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 财预[2005]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建立中央对地方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研究制定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绩效评价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
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目的: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绩效评价制度,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合理调整纵向与横向财力分布格局,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加强县乡财政管理,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制定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绩效工作评价办法的原则:规范,考评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公正,考评按照统一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简明,考评体系设计简捷,易于操作。

二、绩效评价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通过对各地相关指标动态变化的分析,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判,根据评价结果对地方实行适当奖励。
中央财政以省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奖罚措施。评价指标包括工作努力程度评价指标和工作实效评价指标。工作努力程度考评与工作实效考评各占100分,计算总得分时,按照工作努力程度指标考评权重20%,工作实效考评指标权重80%,折算为百分制。
(一)工作努力程度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开展情况。
1.推行省管县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省管县的具体情况,如覆盖面大小、管理细化程度等计分。对民族自治地区区别考虑。
2.实行乡财县管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乡财县管工作覆盖面的大小计分。
3.实施县级预算审查制度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实施预算审查工作的具体情况计分。
4.其他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有关的体制创新措施。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根据各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计分。
5.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措施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所有财政困难县均按照要求向同级人大报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情况的,得15分;未能全部按要求报告的,按报告县占财政困难县的比重情况计分。
6.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情况。最高分15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措施的地区,得15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7.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并已取得成效的地区,得10分;无相关措施的地区不得分。
8.国标工资发放情况。最高分10分,最低分零分。保证当年国标工资按时发放,存在拖欠地区消化陈欠的,得10分;当年发生新增拖欠国标工资情况的,不得分。
(二)工作实效评价考评
主要考核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1.加大财力支持情况,即省、市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体制等措施,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各地区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不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三奖一补”资金)占省级财力比重情况排序,在5~20分之间计分;未安排自筹资金的地区为零分。
2.纵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县级人均财力占全省人均财力的比重变化情况。为客观地评价各省的工作实效,在分析各省纵向财力变化情况时,每个省按人均财力最低的40%部分县进行比较计算。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3.横向财力调整情况,即该省各县人均财力差异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4.供养系数变化情况,即该省县级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变化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按照各地区指标值高低排序,计算结果大于零的地区,得零分;计算结果小于零的地区,在5~20分之间计分。用公式表示为:
财政供养系数=该省当年县级供养系数-该省上年县级供养系数
5.财政平衡情况,即财政困难县消化赤字情况。最高分20分,最低分零分。财政赤字县个数或赤字额增加的地区,不得分;财政赤字县个数、财政赤字额减少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5~20分之间计分。

三、考核程序与奖罚


中央财政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考评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评价报告、考评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五个步骤。每年4月底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上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自评,与县级财政决算报表一起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从评价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同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公室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奖罚采取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财政部每年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各省通报。同时,根据各地绩效考评情况,在分配次年“三奖一补”资金时,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四、附 则


随着社会经济与财政形势的发展,根据改革与管理的需要,不断充实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奖罚措施。
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和奖罚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