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8:53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财税地[1985]3号

1985-06-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条例》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八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黑环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化学制品制造、滑雪场、总吨位65吨(含65吨)以上燃煤锅炉、规模以上养殖场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规定由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五)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 国税函〔199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的规定,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录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并将数据库直接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但由于目前尚有部分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没有开通,传递数据库的工作无法进行。为了加快系统建设,统一管理,总局决定,“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数据库暂时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传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后,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给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采集工作仍按国税发〔1995〕232号文件执行;省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各地市数据库后由计算机管理部门于当月20日前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算机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月底前负责将追加数据库下发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