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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54:18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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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下发后,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基本上按要求向国务院上报了在建电站项目的清理情况。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了项目清理和评议工作,提出了对违规电站项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违规电站项目工作的认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力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2004年底,全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4.4亿千瓦,年发电量218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近几年来,全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加快电力建设。继2001-2003年分别开工电站项目2140万千瓦、2337万千瓦和3111万千瓦后,2004年批准开工电站项目6100万千瓦,投产电站规模超过了5000万千瓦,电力发展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但是,在各方面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顾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无序建设电站项目。经发展改革委汇总统计各地清理上报情况,违规开工项目总计达1.25亿千瓦。在上述违规项目中,已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按投资体制改革后新程序核准的项目约3000万千瓦;其他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约7930万千瓦;另有1600万千瓦左右的项目未按清理要求上报。

  上述项目多数未完成环保、土地、用水和专家评审程序,有的违规开采地下水,有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有的占用良田,压煤压矿,浪费国家的宝贵资源,使得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又趋于恶化。大量违规电站仓促建设,加剧了发电设备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不但需要大量进口材料、部件,而且埋下设备制造和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一批高能耗小机组的建设和投产,使电力工业技术水平出现倒退,给今后电力结构及产业布局调整增加了难度。违规电站项目扰乱了国家能源总体战略的实施,引发电力建设布局混乱,加剧煤炭供应和运输能力紧张的矛盾,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引起电力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起大落,影响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清理违规项目的各项工作,合理调控电站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严肃纠正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在建电站项目布局和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安排近期电站建设

  近年来我国电力需求增长很快,需要在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下适度加快电力建设。结合目前我国发电设备每年5000万-6000万千瓦的制造能力,综合考虑电力需求和煤炭供应、运输能力等各项配套条件,近期每年新开工电站规模应控制在6000万千瓦左右。考虑到当前尚有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实际开工规模较大的状况,为减少损失,2005年开工规模按6500万千瓦安排。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状况不同,各地区的建设规模应区别情况,优化电源布局,调整电源结构,不应相互攀比。

  当前要按照电力工业发展方针,继续实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和水火互济,大力发展变输煤为输电等项工程。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安排电力建设,明确各地区近期电站建设规模、项目和进度,在优先安排合规项目的同时,逐步解决违规项目问题。要尽快将具体的电站项目处理和安排意见印发各地区及有关单位执行。对国家已明确纳入规划和近期建设安排的电站项目,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加快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做好电站项目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违规项目

  对于违规电站项目要按照“依据规划、专家评议,分类处理、有保有压,优先安排合规项目、逐步解决违规项目”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已按原程序经国家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完成核准程序的违规项目(约3000万千瓦),项目业主要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这些项目要限期完成环保、土地和用水审批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在满足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审核要求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核准后开工建设,纳入2005年的建设规模。

  (二)对其他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违规项目(约7930万千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其中,对经专家评议,基本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约4530万千瓦),要逐一严格核定,在完成有关论证工作后,合理安排建设总规模,分年度办理核准手续,纳入当年开工规模;对未能通过专家评议,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约3400万千瓦),应立即停止建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贷款。设备制造企业要按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产业政策安排生产和供货,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占用土地、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停建发生的各项损失均由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企业负责。

  (三)对隐瞒不报或继续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

  (四)为维护电力建设正常秩序,严肃法纪,保持政令畅通,环保、国土、水资源、金融、价格、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监管机构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违规项目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同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对违规项目实行低于当地正常上网电价等经济处罚办法,扣缴资金在财政列专户,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电网建设、清洁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农网改造等方面,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和防范违规电站建设

  对违规项目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把关,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共同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国土、水资源等部门对电站建设的相关条件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严格审贷。电网企业不得擅自为违规项目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和建设接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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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19号文件),已经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代省府行文。审查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省教育厅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今后不再在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内设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但在全日制中专保证完成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如有潜力可举办少
量的职工中专班。在全日制中专内举办职工中专班由省计委审批。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含职工中专班,下同)以主管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在业务上进行指导。职工中专学校教育事业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汇总,送省计委综合平衡
,纳入国家计划。
二、我省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处于初办阶段,为确保招生质量,职工中专学校的招生工作,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即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各学校分别录取新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些有关业务和技术性方面的问题,省教育厅予以协助解决

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由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四、审批程序。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职工中专,由省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县、市、区)举办职工中专,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报批材料均一式五
份。
五、职工中专是职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的范围很广,牵扯的部门较多,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努力把这项事业办好,为四化建设培养又红又专的合格人才。



1983年2月1日

转发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经委、监察厅、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供销社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棉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棉花购销秩序,确保棉花收购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国家物价局、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关于棉花销售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棉花收购政策、标准、价格,妨害棉花市场管理,破坏棉花收购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在棉区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同级财(经)委(办)牵头,监察、物价、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销等部门协同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的采取,按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范围、管理权限以及有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四条 除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和经营棉花(含低级棉和棉短绒),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查处:
(一)用棉单位非法抢购、套购棉花的,将其抢购、套购的棉花交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购,并处以货值20%以下的罚款;
(二)倒买倒卖棉花的(包括近年来违法收售棉花、屡查屡犯的个别地方、个别乡镇村办企业),没收其全部倒买倒卖的棉花或销货款;没收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购,执行国家牌价;罚没收入,按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三)对以牵线搭桥及提供其他方便条件参与非法棉花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四)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棉花倒买倒卖活动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棉花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内外勾结作案的,从重处罚;
(五)以上各款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加强对棉花经营部门收购棉花执行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在下列误差允许幅度内收购棉花,为正常经营活动:
(一)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品级、长度,升降相加的数量比检查数量,棉花加工厂收购的允许误差为4%,棉花收购站收购的允许误差为10%;
(二)复验仓垛籽棉或抽验小包棉的准重衣分率,查验结果与收购比较,以五十公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平均差异不超过正负0.5%;
(三)杂质,原验结果与机验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验结果的20%;
(四)经济盈亏,按棉花收购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允许幅度为:棉花加工厂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合法升溢);棉花收购站不超过5‰;
超过以上允许幅度收购棉花,分别视为抬价或压价收购。抬价收购棉花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压价收购棉花的,除责令

其将非法所得退还棉农外,可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视其非法所得金额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为保证监督检查活动正常进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
(一)棉花加工厂既直接收购、又接收站交厂棉花的,必须分开存放,单独记帐。否则,全部按站交厂棉花计算;
(二)用于收购现场的电测器,用标准电阻箱校验,差异不得超过0.1%;超过了的必须停用、更换。
第七条 棉花经营单位违反收购制度和有关经营纪律,具有下列行为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收整顿处分,特别严重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执行“一试五定”检验制度和收购规程,或棉检仪器不准确、影响正常收购的;
(二)夜间收棉和严重混级混仓的;
(三)收购的棉花含水率超过12%的;
(四)不执行合同收购规定,影响正常收购秩序的;
(五)高于国家标准的优惠政策边收购边兑现的。
第八条 棉花经营单位超越规定收购范围争购的棉花,由上一级供销社及棉麻公司监督其退还给负责收购的棉花经营单位,由接收方重新验级收购;有争购行为一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扣发争购单位的代购手续费、加价款和奖售物资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收棉现场打架斗殴,阻塞交通,寻衅闹事,影响棉花收购的;
(二)偷盗、冒领国家钱物,哄抢国家财产的;
(三)阻碍工商、物价、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棉花收购场(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携带火种进入棉花收购、储存现场经批评不改的;蓄意纵火或过失造成火灾,危及国家财产安全的;
(五)其它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各查处部门依法罚没的财物,按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赃款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0年新棉上市起施行。



199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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