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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7:58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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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
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
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
止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
_月_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万元。
4.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3.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
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_
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2. 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
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____行(以下简称该行)系___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罩?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_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
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转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报总行__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_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__份,__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
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__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 ㄈ?,任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______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
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_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韵录虺剖苋ㄈ?,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_____(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_
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
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__
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________(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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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1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单
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阳泉市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
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根据
《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
行办法。
一、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
档案工资的确定及晋升手续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二、凡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委托方须
出具与确定及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材料或考核意见,根据国家有
关定级、晋升工资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
务中心确定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
三、事业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确定
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比
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四、凡非在职人员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前有工作单位的,按
代理前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的职务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五、委托代理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相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期间委托评审或统考取得
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自取得任职资格第二个月起,按相
应专业技术职务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六、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不执
行见习期工资,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转正
定级工资标准。
七、档案工资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期限起执行。
八、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无权调
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其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
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拓宽人事服务领域,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有
关政策及《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评审对象
1、按照《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人事代理对
象的范围:本市境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实体
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事业及国
有企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或部分人事代理的人员;实行个
人人事代理的人员即:因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开
除、自动离职而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手续的人员和进入
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其它流动人员
和待业人员,均可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作为人事主管部
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工作。
2、人事代理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市人
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满6个月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二、推荐评审方式
1、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开
发交流服务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
务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
励证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
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开发交
流服务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
术水平和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证书、奖励证
书、代表性论著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
审委员会推荐。
3、国家统一招生的、持有就业报到证的未就业的大中专毕
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
规定,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申报;非国家统一招生的、自学成才的“五大”毕业
生,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出具相应的证
明。
三、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
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
务能力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
暂无工作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
申报材料。
4、审核认定申报对象的各种证件、论文、论著、成果等。
5、审核申报对象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申报材料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报相应的职称管理
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转发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并负
责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
四、其 他
1、符合报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事代
理人员,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及通知、
办证工作。
2、职称代评审工作在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并
负责对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传达上级职改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
精神。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才社会化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使各
类人才老有所养,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
社会保险的收缴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收,在业务上接受
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代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全额上缴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按照省、市社会保险部门的有
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一
次。
三、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的,其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
位按规定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门由用人单位
扣缴后随同单位部分统一缴纳。
四、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其社会保险金由本人全额向市
人才交流中心缴纳。
五、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保险代理,按照国家
社会保险有关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市人才开发
交流服务中心返还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管理
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阳泉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出国(出境)政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对象
1、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因
考察培训、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等事项
出国(出境),均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政审工作。
2、凡委托县(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人员
办理出国(出境),经县(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
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政审手续。
二、 须提供的材料
1、全日制高校和全日制、非全日制成人高校在读或大专以
上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批件及证明材料;
(3)本人出国申请及近期境外亲友来信;
(4)前往国家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验原
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
(5)财产证明;
(6)经济担保证明(验原件,交中、外文复印件各两份)
(7)归国华侨、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简称
六类人员)的直系眷属须提供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和台办出具的证
明材料;
(8)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各两份);
(9)公安部门印发的《出国(出境)审批表》。
上述材料齐全后,到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政审手
续。
2、出国定居者,应提供上述(1)、(2)、(3)、(5)、
(6)、(8)、(9)项材料和前往国家准许定居的证明及前往
国家亲友的邀请信,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3、出国探亲、访友、旅游者,应提供上述(2)、(3)、
(5)、(6)、(8)、(9)项材料,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
心政审。出国旅游者,还须提交前往国的旅行日期安排证明材料。
4、出国就业者,应提供上述(1)、(2)、(3)、(5)、
(6)、(8)、(9)项材料和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聘
书或雇用证明,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5、因公出国(出境)的,应提供上述(2)、(3)、(7)、
(8)、(9)项材料和有关部门同意其参加组团出国(出境)的
批文,交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政审。
上述出国(出境)人员均可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代
办护照。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粮户关系办理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制
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
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同公安、粮食部门联系,设立人
才集体户,负责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粮户关系。
二、管理范围及对象
委托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本人
暂无落户处所,其户口可暂时迁入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才
集体户,并为其办理粮食手续。
三、办理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安置、派遣手
续到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后,由市人才开发交
流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粮户迁转手续。
四、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提供户口迁移证、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行政介绍信、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居
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身份证、一寸免冠
照片两张。
3、军转干部需提供安置介绍信、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身
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五、其他
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时,应相应办理粮户
关系迁移手续。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煤炭企业、各电力供应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立电煤供应企业与电力供应企业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机制的方案

  为促进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实现煤电基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电煤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火电企业供应电煤任务的企业。

  第二条 电力供应企业指的是按计划承担向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力的火电企业与电网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统筹兼顾到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的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计划配对、数量同保、质量对等,价格互挂、合同锁定。

  第五条 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 基本内容
  
  第七条 计划配对。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与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相对应,全省实行指令性计划配对、约束性指标安排,年度考核奖惩。按火电企业利用小时6300小时/年实施。计划配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排。计划配对的具体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行文实施。

  第八条 数量同保。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火电企业的电煤量按计划配对保证,火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供应电煤供应企业的电量也按计划配对同时保证。市(州、地)用电计划与电煤计划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电煤计划的,辖区内所有电煤生产企业一律保障用电。

  第九条 质量对等。供应电煤的品质和供应电力的品质均按国家质量对等保证,电煤应达到5000大卡的标准规定,对应坑口含税价400元/吨,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不能掺杂使假。电煤质量超过或低于规定标准的,由煤电企业协商,价格等幅折算。火电企业应公开电煤采制化过程。

  第十条 价格互挂。电煤供应企业提高电煤坑口价,电网和火电企业同步提高电煤供应企业的电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电煤供应企业电价涨价(元/千瓦时)×用电量(千瓦时)=电煤涨价(元/吨)×电煤量(吨)=对应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涨价(元/千瓦时)×上网电量(千瓦时)如2012年以后国家调整提高电价,电煤价格也相应按比例提高。

  第十一条 合同锁定。电煤供应企业与火电企业按上述要求签订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2011年3月20日前已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未签订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按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保证电煤供应。

  第十三条 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进煤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购售电合同,保证存煤要求。

  第十四条 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及数量同保、价格互挂相关工作,保证完成电力供应计划。

  第五章 政府责任与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对电煤供应企业、电力供应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的电煤供应完成情况和电力供应完成情况实行“日调度、旬统计、旬调节”;对价格执行情况实行“日调度、月结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调度并下达调度令,由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电煤供应企业电煤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电煤供应企业和电力供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电煤采制化,对电煤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能源局负责监督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加快煤矿联合试运转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并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生产与供应。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加快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工作,对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加快审查和颁证速度。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与《建立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电煤供应与电力消费协调挂钩机制的方案》和《建立火电企业按国家标准保证存煤的考核奖惩机制的方案》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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