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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2:53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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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水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水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略)



200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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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口岸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口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货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装卸理货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简称口岸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口岸综合管理工作。设有口岸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组织验收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二)会同规划、计划编制部门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规划与计划;

(三)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和临时航班(含包机),协助报批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四)在口岸发现疫情时,立即按规定上报,并组织有关部门控制、处理疫情;

(五)监督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查验,并协调解决影响口岸管理秩序的问题;

(六)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新建口岸港口、机场、集装箱中转站以及口岸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

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应当与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口岸现场检查检验设施投资应当列入主体工程投资计划;其他配套设施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设置口岸的,由口岸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置口岸应当附下列资料:

(一)口岸开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七条 新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新开放口岸由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查检验配套设施等情况进行初验,并按国家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正式宣布对外开放。

第九条 口岸查验和监管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对出入境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联合办理有关查验手续。联合办公的单位,应当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除国家规定须登交通工具检查的情形外,检查检验部门不得登交通工具检查。

第十条 检查检验部门应当在旅客出入境通道设置查验台,对旅客证件及行李物品进行查验。查验台的设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旅客入境通道上设工作台,办理落地签证事项。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未规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输入国家或地区不要求检验、检疫的,不实行强制检验、检疫;货主需要检验、检疫的,可以向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不得重复检验、检疫和收费。出口货物已在产地或货场经过检验、检疫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再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口岸查验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执行收费的单位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口岸办公大厅对外公布,接受监督。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检查检验工作应当严格依法把关、文明高效、密切配合、方便进出,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检查检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擅自扩大检查、检验范围,不得另行指定检查检验场所,增加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推诿扯皮和刁难企业、旅客。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口岸进出口货物计划,并优先配车、装运。口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货物装卸作业和运输,保证口岸货物及时集疏运。

第十六条 经营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报告。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在口岸发生堵塞时,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口岸有关单位及时作出疏通决定,各有关单位和业主、货主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可以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口岸查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勒索当事人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口岸查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检查检验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检查检验范围,增加检查检验项目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疏通决定,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道德与法的关系可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行为,而道德所提倡、鼓励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则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否则该法应为恶法。事实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非恶法,所以被社会认可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可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为,不应存在同一个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应提倡的见义勇为,而在法律框架下却是违法行为的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

就李舒舒见义勇为一事来说,其冲上马路的那一瞬间,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来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观上来说,李舒舒并不存在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过错,而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在客观归责。与其类似的福建郑秀文见义勇为事件和河北交警刘丙文见义勇为事件也是如此,对于郑秀文和刘丙文的救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至于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对该损失负有过错的责任方以及受益人进行赔偿,必要时可由国家进行补偿,但无论怎样也不应让英雄流血再流泪!具体到李舒舒见义勇为事件中,因李舒舒的见义勇为使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得到了减轻,所以在此情况下,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在此事件中,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李舒舒本身所遭受的伤害,对此伤害,考虑到此次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由国家予以补偿、救助为宜。

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执法不应是机械式的,不能使执法的结果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底线,所以如何理性、智慧地执法是对执法者的考验,更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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