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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7:40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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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矿山职业病的防治工作。1987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近年来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矿山职工的
人身健康,根据当前矿山职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监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对矿山职业危害的监察职责,加大矿山工业卫生的监察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有关规章制度,要明确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矿务局、矿山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以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各项粉尘防治措施,使本单位的产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或行业卫生标准,对一时难于达到标准的作业场所,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尽快达到国家或行业卫生标准。同时,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配齐用好防尘口罩等各种有效的个体
防护用品。
二、要严格检查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确保防尘技术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切实改善矿山的劳动作业条件。
三、要督促和检查各矿山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和推广呼吸性粉尘检测技术、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加强矿山粉尘危害的治理工作。对粉尘危害严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和整改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四、要加强防治职业危害的宣传,督促和检查矿山企业对接触粉尘作业环境的职工进行防尘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粉尘的危害及治理粉尘危害的责任和权利,监督和配合企业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
五、要加强对矿山建设“三同时”中《矿山设计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特别要加强对防、降粉尘和噪声等设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没有防、降粉尘和噪声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劳动部门不得同意批准设计和不得同意竣工验收。对于不顾职工人身健康,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卫生标准
、规范的建设工程,强行施工或投产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要重点加强对粉尘作业点的检测工作以及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予以纠正。
七、各地劳动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并加强对防尘设施使用及运行情况的监督。
对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矿山工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劳动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对粉尘防治管理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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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原电气谷机构正常运转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本着统筹兼顾、分级管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原电气谷目前的管理体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是指中原电气谷财政以及与之直接发生预算内外缴拨款关系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中原电气谷实行划定收支、负债开发、统借统还、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中原电气谷财政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对中原电气谷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努力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提供资金保证。



第五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原电气谷财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和中原电气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承担的职能和资金性质分账管理。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六条中原电气谷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中原电气谷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收入、债务收入、资本金收入、其他收入。



1.返还收入,包括市财政根据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返还的税收收入和附加等。



2.债务收入,包括上级部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融得的资金。



3.资本金收入,包括市财政投入的启动资金等。



4.其他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中原电气谷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两大类。



1.经常性支出管理。从市财政返还收入中列支,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招商奖励等。中原电气谷在年初根据人员性质、机构归属并参照市直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和收支绩效挂钩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人员工资及有关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性支出管理。从债务收入、市财政返还收入结余等来源中列支,使用范围包括中原电气谷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建设资金及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等。



中原电气谷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中原电气谷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中原电气谷建设期间,凡以政府性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应全部纳入中原电气谷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要充分利用资产,提升中原电气谷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中原电气谷负债按举债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中原电气谷投资公司要按照“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编制年度债务预算,防范债务风险,实现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中原电气谷收入扣除支出后形成的结余资金要专项用于中原电气谷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建设性收支分帐核算,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经常性支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建设性支出要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预付款项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执行;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审计部门、评审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中原电气谷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把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纳入市本级年度审计计划。中原电气谷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报表,定期向市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部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部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第 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椐《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560项关于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的规定,现就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设立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时,分公司的登记机关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分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分公司的登记情况书面向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年检时,向其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母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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