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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59:03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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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第六条 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审查申领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提供行政执法依据,了解行政执法经过,督促依法行使职权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六条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控告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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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
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
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
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
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
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
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
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
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
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
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
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
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
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
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
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
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
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
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
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
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
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
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
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
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
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
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
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
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
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
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
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
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
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
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
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
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
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
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
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
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
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
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
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
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
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
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
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
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
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
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
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
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
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
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
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
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
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
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
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
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
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
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
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
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
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
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
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
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
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
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
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
76、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9号)
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
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
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
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
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
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
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
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
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
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
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
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
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
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
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
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
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
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
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
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
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
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
99、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3号)
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
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
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
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
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
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
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
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
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
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
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
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
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
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
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
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
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
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
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
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
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
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
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
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
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
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
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
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
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
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
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
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
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1号)
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
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
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
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
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
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
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
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
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
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2号)
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
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
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
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
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
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
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
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
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
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
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
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
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
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
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
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
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
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
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
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
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
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
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
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
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
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
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
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
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
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
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
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
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
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
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
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
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
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
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
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
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
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
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
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
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
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
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
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
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
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
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
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
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
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
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
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
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
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
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
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
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
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
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
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
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
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
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






附件2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2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2000〕第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3 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1号 被《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代替。
4 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2000〕第17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代替。
5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25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代替。
6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1〕第3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修订后,被《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代替。
7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38号 被《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代替。
8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7号 被《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代替。
9 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2〕第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0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代替。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葫政规〔2003〕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停止执行。
12 关于严禁哄抬粮价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兴宫旧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3〕6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废止。
15 葫芦岛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3〕第56号 被《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代替。
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洁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3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代替。
1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1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秩序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7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代替。
2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8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废止。
21 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8号 被《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代替。
22 葫芦岛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5〕第89号 被《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代替。
23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第95号 被2007年《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代替。
2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废止。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3〕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4〕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5〕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6〕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6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定海域禁航和电磁频谱管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7〕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海域禁航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09〕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0〕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0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法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案件的同时,判决书中应一并写明解除非法婚姻,这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林文远重婚时,未宣告解除林与鲁菊荣的非法婚姻关系,我们认为,林以不法手段骗取与鲁的结婚证是无效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林与鲁的非法婚姻从法律上说已当然解除。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应将林文远重婚罪的判决书副本送达关系人鲁菊荣,可补充向鲁宣告,她与林的非法婚姻关系已解除,宣告事项在送达证上记明归档备查。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 (80)政法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空军航空兵第6师16团政治处主任林文远,于1969年与福建省莆田县盐场职工医院护士林美金结婚,1979年采取欺骗手段,又在陕西长安县与西安风雷仪表厂女工鲁菊荣结婚。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于1979年7月28日,以重婚罪判处林文远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不明确,对林与鲁非法婚姻部分的判决,福建莆田县、陕西长安县、林犯部队所在地的甘肃临洮县三地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致使林与鲁的非法婚姻至今没有解除,空军军事法院请示我院如何解决。
军队其他单位,也遇到过这个问题。
鉴于军事法院没有设立民事审判机构,也没有民事审判任务,如将非法婚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处,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一些单位以往的经验,即便军事法院作了判决,也难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为此,我们建议: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的一方为非军队人员者,由非军队人员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如果非法婚姻的双方都是军队人员,由军事法院办理。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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