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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47:48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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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是否作为医疗器械实施监管的请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医疗器械的定义,该产品没有列入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在国际上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也未将该产品纳入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据此,现明确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产品不属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已发放的该产品注册证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时不再换发。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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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
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1991年8月23日
            浅谈我国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摘要】:“黑社会”一词,近年来在我国已渐渐被人们所熟悉,不仅仅是因为通过港台作品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已受到黑帮分子的迫害。由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影响,国内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弱化和基础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学校教育失当及预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导致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呈现出一种向恶性发展、高级形态演化,并在局部地区向国际舞台迈进的态势。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刻不容缓,这不仅对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关键词】:黑社会 犯罪活动 发展趋势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一)、带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形成一股地方恶势力。任何犯罪都与社会、法律相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反社会性更加明显、更加突出,这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大都是受过专政机关打击处理、身带劣迹、不思悔改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负案在逃人员,有的甚至是“三进宫”、“五进宫”,几进几出公安机关的惯犯。这类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对社会的抵触、叛逆、仇恨情绪很强,他们有组织地疯狂作案,不仅仅是满足个人私欲,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
  (二)、组织比较严密,成员比较固定,形成帮派体系。由一般犯罪团伙发展演化而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不同于那种临时纠合、结构松散的一般违法犯罪团伙。在集团中,有驾驭组织活动、起指挥作用的头子,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严格的帮规戒律,入帮要举行仪式,履行手续,要交纳会费,既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又有向境外黑社会学来的一套新的犯罪手法,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团伙。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没有组织名称和明确的帮规戒律,但形成了一定的帮派体系,有集团头子指挥、操纵,有骨干成员,凭借帮派势力雇佣打手、杀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为害一方。
  (三)、犯罪活动趋向职业化。这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他们专门以抢劫、盗窃、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为业,非法攫取钱财;还有一种职业是走私、贩毒、贩枪集团,他们与境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形成“购、运、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
  (四)、独霸一方,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和经济实力。黑社会犯罪组织一般都控制一定的地盘,有一定的势力范围,甚至窃取了一定权力,为非作恶,特别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借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机,用非法所得开工厂、办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大肆攫取钱财,建立自己的经济基础。
  (五)、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向我内部渗透,竭力寻求靠山。为了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势力,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党政机关存在的腐败现象,把极少数意志薄弱的干部拉下水,以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分子为靠山,进行权钱交易,寻求保护伞和代言人。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渗入和控制基层政权。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装备趋向正规化、现代化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研能力的提高,科技产品大量产生。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但一方面,也为黑社会犯罪组织所利用。根据所破获的涉黑案件来看,涉枪支弹药的犯罪手段数量呈增长之势,其组织的武器制造能力不断提高,其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性能、破坏力不断提高,流水化作业能力增强。以湖南湘西杨必现、杨玉全案为例,共抓获涉案人员492人,缴获成品枪190支、半成品枪94支,收缴子弹361发,捣毁制枪窝点11处,缴获制枪工具11套66种2129件。再如,2007年,河北唐山端掉的杨树宽,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黑老大" 。杨树宽是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曾为唐山政协委员。杨树宽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牛黑老大",是因为他拥有包括装甲车、军用吉普、水陆两用军车在内的4辆军用车,各种枪支38支。由此可见,未来几年,我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手段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工具的高科技化不断加强,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能量不断增强
  (二)黑社会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
  浙江省新中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张畏,近年来,在台州温岭等地称霸一方,作案达50多起,在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原始积累后,积极地向政界渗透,寻求“保护伞”,捞取政治资本,在没有当上温岭市(县级市)政协委员后,竟然不远万里地赶到湖北,利用宜都市招商引资的机会,借机要职位,当上了宜都市的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肇源县人赵红艳与台湾黑帮“天道盟”人物张松昌、陈国华相互勾结,分别在哈尔滨、重庆、四川、湖北枝江等十个省市组织联系女青年,办理假结婚手续,到台湾高雄市雪芙兰公司组织卖淫。仅2000年9月至12月,该犯罪团伙来到宜昌,与当地高卫东等人,为枝江市阮某某等六名女青年申办了赴台通行证,并将阮某某等三人送到黑帮“天道盟”下属的高雄市雪芙兰公司卖淫。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表明,黑社会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寻求发展,假如一有机会与我国的黑恶势力勾结起来,共同作恶,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破坏性极强,后果不堪设想。实践证明,跨国境的黑社会犯罪已不鲜见。国内国外的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毒品走私犯罪,组织偷渡,海上强盗,绑架勒索,走私汽车、武器、香烟和伪钞,洗钱等犯罪屡见不鲜这类犯罪风险须大但利润极高,因此,国内外犯罪集团不惜付出一切代价,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内外勾结的犯罪链。
  中国是世界贸易 大国,又是巨大的消费市场。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犯罪组织必然瞄准这个市场,涉足其中。因此,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必然向着国际化趋势发展。
  (三)向经济领域的渗透,是黑社会犯罪发展的基本趋势。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逐步渗透到各经济领域,并以公司企业为依托,从事合法的和非法的生意,以合法掩饰非法,因此,他们的犯罪活动就难以被发现。而且,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比较短的时间,已积累了一定的资本,由于经济实力的增强,就为其犯罪活动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壮大自己的力量,从而求得更大的发展。
凡是有利可图和有利能图的社会经济领域,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势力必然涉足,而且还能收到犯罪收益。这是社会本身的诸多弊端和消极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及其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基本条件。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是一切黑社会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捷径。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有的利用犯罪收入投资企业,开办公司,以“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头衔的合法身份招摇过市,以表面上的合法生意掩盖犯罪活动;有的隐藏在地下,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伪造货币,制造和贩卖假酒、假烟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开办地下赌场和各种娱乐场所,聚赌抽头,敲诈勒索赌徒,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从中渔利;有的控制某种行业和强占某一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有的涉足金融市场,欺诈、蒙骗、盗窃、抢劫;有的通过贿赂手段,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内部的少数腐败分子相互勾结,编织了一张秘密保护网,并在其保护下,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这类“犯罪企业”却能获取得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犯罪收入等等。
  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渗透于社会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并且在进一步发展。这类犯罪组织一旦在经济领域扩大,就会成为一股强大的黑社会势力,这样的黑社会组织是很难对付的,甚至会左右局部地方的局势,这就势必给社会、给人民带来更大的危害。
  (四)黑社会性质犯罪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
  要想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收入,缺乏权力的保护和支撑是很难达到的。一般的犯罪组织和犯罪人表现为对现实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公然藐视和对抗,也表现为对掌握权力者和执法者的惧怕及敌视。他们躲避和远离权力部门的人和执法者,把自己封闭在非常狭窄的犯罪环境中,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却与此有所不同,他们把这种公开对抗和藐视同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促使掌握权者腐败和将他们的势力渗透到权力部门,与权力紧密结合,是一切黑社会组织座大成势的要决。因为这种结合,不仅能使他们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也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便利条件。中外黑社会发展史上,凡是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无一不是与当时的政治权力相结合的。那么政府机关、执法机关的人员就理所当然会成为黑社会犯罪团伙首选的目标和对象,如果这些重要部门的人员不洁身自好、少数人就会被他们拉下马,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就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中逐渐形成了。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黑社会组织绝大多数已经迈出了与权力结合的第一步,都有一定的保护伞。其差别只在于,有的保护伞很大,有的则比较小。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不是保护伞,而是网,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络。有的犯罪组织被揭露以后,牵涉的国家干部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厦门远华赖昌星特大走私犯罪团伙,其保护伞党政部门有市委书记、市长,执法部门有公安部副部长、公安局局长,海关关长,缉私处长,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权力部门、执法部门的结合,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想象的经济损失和及其严重的政治影响。当黑社会组织在保护伞卵翼下成长壮大起来的时候,他们又会反过来成为这些保护伞的主宰者,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得做什么。
问题还不仅如此,黑社会犯罪势力还希望自己有一定的权力,同时还想使自己的骨干成员打进权力部门。现在看来这已经不是他们的希望了,而已逐步变为他们的行动了。
显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方式,已由在政权机关内部寻找保护伞逐步向他们打进政权机关中去的方向发展,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秩序及文化体制构成了巨大的危害与威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 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保护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遏制其蔓延发展趋势,不使其形成气候,是全国公安机关一项紧迫而严峻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忠信,《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年8月版
【2】《人民公安》, 2002年第2期
【3】《打黑除恶》论文集,公安部政治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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