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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5:29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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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为改善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重、咨询力量不足的现状,扩大为部提供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数量,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单位。具体审查咨询项目,由部公路司根据项目特点和各审查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均衡掌握,以适应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承担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自己设计、自己审查,并为以后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竞争条件,部将对为部提供审查咨询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
三、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核科室,配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询项目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四、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凡上报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先开工,后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严查处。
(三)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在审查咨询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部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咨询深度要求的;
4、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6、项目审查咨询后,发生与审查咨询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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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部 财政部


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2月1日,交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
经研究,现对过户和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已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手续的车辆,在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时,缴费人应持有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向车辆落籍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异动手续。
二、对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不包括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情况时,不再征费;对于原属免征(办)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情况时,属于征费范围内的车辆,须按过户或改型、改装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并收回原发的免征(办)凭证。
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须按更换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回原发的凭证,征费后按规定核发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三、整车重置价值由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参照同类型车辆核定(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70%)。
四、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补偿保险机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公路运输的各种型号的汽车、拖拉机和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从事公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及摩托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人)办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应持机动车辆行驶证和单位介绍信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后的机动车辆因停驶、封存、报废、过户,应凭车辆管理部门的证明,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或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安、农机和运输管理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列为年度检审内容。凡没有参加保险的私人、联户及个人承包单位的机动车辆,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保险到期不续保者,不得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险种的费率、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有关保险条款(以下统称《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执行。
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一年保险有效期内安全行驶,未发生赔款事故者,续保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予安全奖励。
第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人员伤亡后的善后工作,由肇事车主负责处理。
第九条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工作分为直接业务、代理业务和预约业务三种形式。直接业务由保险人直接签发保险单;代理业务由保险人委托承运部门或发货单位(以下统称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货运量较大的单位可办理预约业务。
第十条 货物托运人(以下简称投保人)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同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手续,并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购销合同未约定的保险费由货物归属一方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投保人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足额投保。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限内立即向保险人和出险地保险公司报告案情。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偿付结案。逾期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近期确实无力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可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包括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的实物),应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其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对以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手段骗取赔款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要求骗取人赔偿直接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应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保险条款》和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办理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负有业务指导、提供业务单证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并按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所属工作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合同仲裁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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