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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28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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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赣市府办字 [2003]1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统一保险。现将《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行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赣州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四种险种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单位视情况自行选择,向市财政局申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保险条款按人民银行、国家保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费以政府采购中标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公务用车的统一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其内设机构国库科具体负责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审查和保险费用的划拨工作,并负责处理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过程中有关投诉事宜。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确定定点保险公司,督促被保险人按时办理投保手续,协调被保险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的关系,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被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将“公务用车投保申请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及时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负责将车辆的投保情况、异动情况和索赔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中 心。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的承保公司为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定点保险协议规定的承保、理赔及其它服务要求,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被保险人的监督。
  第十条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结算。保险费用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直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保险费用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由单位将保费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国库科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直接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第十一条 保费实行统一结算后,被保险人以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依据赣市财采字[1999]01号《关于公共物品政府采购支出账务处理的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公务用车投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财政直接扣拨其经费,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安排其专项经费;属于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全额没收违规金额。
  (二)情节严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应保未保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费和赔偿费,由单位负责人个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
  1、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年内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5、经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较严重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统保车辆全年无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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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联合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对能力,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6月22日印发各地教育、卫生工作部门,各部属高校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遵照执行。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能力,有效控制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播、蔓延,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

  一、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划分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学校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学校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但传播链清晰,病例感染来源为学校外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其污染的环境,疾病危害尚不严重。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第一类情况,在学校一个班级内发现散发的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或由输入性病例引起的二代病例。

  第二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多起感染来源不明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形成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流行趋势。学校局部疫情暴发,指在同一学校同一个年级两至三个班级,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校内感染病例的确诊病例,且病例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第三类情况,在学校内出现甲型H1N1流感流行,疫情迅速在全校扩散,且有波及学校周边地区的趋势。学校流行,指在14天内,在同一学校不同年级或同一年级三个班级以上,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学校局部疫情暴发,且有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能分工

  按照属地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教育、卫生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督导和指导所辖学校、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全国及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二)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内学校疫情分析报告、病例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和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按照卫生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三)教育行政部门

  与卫生等部门配合,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学校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严密监测行政区域内学校甲型H1N1流感发生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疫情;检查督促行政区域内学校落实各项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措施;协调解决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物质、经费等保障;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四)学校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校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的信息报告人;具体落实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项措施;保障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学校暴发甲型H1N1流感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在地方政府及其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和做好相关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

  1.制订应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工作方案。

  2.组织校医院、校医或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和演练。

  3.加强疫情应对物资准备。

  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倡导环境卫生、科学洗手等卫生行为,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 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6. 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发现流感样疫情要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7.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8.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甲型H1N1流感发生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预警。

  (二)学校出现非校内感染病例

  在强化上述学校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需采取以控制传染源管理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发现输入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严防疫情传播。

  卫生防控措施

  1. 病例应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时接受隔离治疗。

  2. 卫生部门在学校的配合下,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中小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居家医学观察为主,高校学生中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以集中医学观察为主。

  病例所在学校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每日对集中医学观察者实行随访、报告。

  3.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当地学校晨午检工作,加强学校发热、咳嗽或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和诊治可疑病例。

  4.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教研室、宿舍等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消毒。采取消毒、感染控制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 卫生部门及时公布疫情和防控措施信息,加强区域内的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稳定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情绪。教育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

  学校防控措施

  1.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托幼机构实施全园停课7天(或7天以上)的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儿童的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托幼机构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2. 中小学校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3. 如疫情传播风险较大,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中小学校和高校可按照由班级到年级的原则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三)学校出现校内感染病例

  及时调整防控策略,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链、保护高危人群等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或减缓疫情扩散,减少病例,减轻疫情危害。

  出现第一类情况时,在加强非校内感染病例的卫生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卫生防控措施

  1. 卫生部门指导、协助当地所有学校开展晨午检和疫情日报、零报告。

  2.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内环境消毒。

  3.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居家隔离观察者的管理,要求其主动接受监测,每日定时报告身体状况。

  4. 按卫生部门要求,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

  学校防控措施

  1. 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2.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3. 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学校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

  (1)原则上,停课的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

  (2)如果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需要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

  (3)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4)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5)中小学校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高校停课后,要加强停课学生的在校管理。

  (6)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因甲型H1N1流感暂时停课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后方可复学。

  (7)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

  (8)复课后,学校或托幼机构还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4.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第二类情况时,强化病例诊治、校内环境消毒、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加强当地学校疫情监测、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等卫生防控措施。

  重点加强相关学校防控措施的实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出现病例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实施全校(园)停课措施;对出现病例的高校实施学生停课不离校,在校进行观察措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做好被隔离高校师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学校复课后,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至少持续14天。

  出现第三类情况时,重点加强医疗救治工作,尤其是重症病例的诊疗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降低病死率。对重点或高危人群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措施;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有效。

  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对当地所有学校实施停课措施。强化放假学生的校内外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并重点做好被停课高校学生的日常生活保障。

  教育、卫生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风险沟通工作,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四、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当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如需要采取停课、放假等疫情防控措施,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当地卫生部门在当地教育部门配合下,组织调查,核实疫情情况。

  2.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

  3.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会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向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

  4. 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

  5.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争取相关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6.停课期间,如有新病例发生,可适当延长停课时间。

  7.当停课、放假时间超过7天,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达到复课条件的,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五、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夏令营和冬令营等防控甲型H1N1流感,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

杨涛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法制日报》5月7日)
成都市政府从今年以来,就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了成都市咨询委员会。今后,对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可以说,这无疑是成都市政府打造“阳光、透明政府”,实现科学、高效决策的一个新举措。长期以来,政府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都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虽说政府部门中不乏有专家、能人,但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有时偏偏就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集思广义,走专家咨询论证是行政机关制定政府规章、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由之路。所以,广东省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了“2003-2004年度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尝试以直接购买研究成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买脑”,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是,我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办法的出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有力,但在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上稍嫌不足。毫无疑问,专家介入为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更为科学的思路,当然,也使能参与到决策的人数多了,无疑也扩大了民主。但是,民主的要旨并不完全在于参与的人数的多寡,还在于要让与这些决策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当事人能参与其中,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此为一;其二是政府规章的制定、重大行政的决策,也不仅仅要有科学性、高效性,有时还是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也必须要有与规章、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因此,设计一种听证程序,让利害关系人能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美国,在制定有关物价、利率、环境、食品、药物标准等重要规章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一种“审判式听证程序”。该程序由行政机关公布相关规章草案—相对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主持听证及有关人员到场辩论—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并最终制定规章等程序组成,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听取意见的精神。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一些关系到公民重大权利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对于规章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听证问题上,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国土资源部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等事项组织听证。在立法上,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听证正逐步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程序。
   因此,我们希望,行政机关在建立规章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制度的同时,能配套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让两者齐头并进,以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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