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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17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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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施办法

 (1996年3月1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1、医疗机构的候诊、诊疗及病房区;
2、托儿所、幼儿园、保育院等幼儿活动场所;
3、中、小学及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
4、会议室;
5、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6、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7、图书馆(室)、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美术馆、展览馆、少年宫;
8、商店(场)及金融业、保险业、邮电业的营业场所;
9、公共交通的车、船内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10、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兰州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提倡创建无吸烟单位。
卫生、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辖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监督管理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三)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负责禁止吸烟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辖单位应当设立监督员,对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可处以1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辖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辖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及单位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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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财教[2005]325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3]319号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AND ELECTRONIC PRODUCTS
1.进口商 Importer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电话Telephone
2.进口用户 Consignee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te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贸易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原产地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7.报送口岸 Place of clearance 10.商品用途 Use of goods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12.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13.单位Unit 14.数量Quantity 15.单位( )Unit price 16.总值(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




18.总 计Total
19.备 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受理日期Date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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