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18:50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以产品出口为主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项目,限制举办非生产性项目以及产品涉及国家实行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协议(合同)投资总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省审批,由省发放批准证书;五十至一百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市审批;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县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委托市发放批准证书。
第五条 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由省经贸委制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计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和章程。
第六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各方投资者参照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实行出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提供合作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按规定制定财会会计制度,在企业所在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九条 私营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取得的合法上汇收益,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外汇,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口生产设备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配件以及合营企业需要的出国考察费用等。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
思考和分析


写作提纲: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分类预防及对策

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是一种与人类文明发展相生相伴的正常的社会现象,就象跳蚤附身于动物身体、老鼠寄生于人类环境一样,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痼疾。因此,对犯罪及重新犯罪的预防,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任何国家,不会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同,或者因为民主理念的不同就会天然享有豁免权。即对重新犯罪问题,先天都不能免疫,要依靠的是后天的防疫,来减少、避免这样的风险、减轻或者降低这样的社会危险。
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是对预测、预防犯罪,减少、减轻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方法。通过我们对重新犯罪危险性进行正确、准确的预测和评估,通过我们主动、积极地做好防控工作,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在一定层度上减少了犯罪,保持了治安环境持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本文试图探讨的是我国行刑制度和方式发展新形势下,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的风险和相关的分析,笔者仅从基层实际工作的思维出发,供专家参考。

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有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民众常识性的理解。在民众词典中,普通人的思维里,凡是过去犯过罪的,现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这样的理解同时也是广义的理解。虽然目前国际国内对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无权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国,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来界定重新犯罪的标准的,同时,1985年1月中央政法委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调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提到的重新犯罪的政策性规定,也是我们的参考基准。总体上,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服刑期间(包括监狱服刑和监外执行两种情形)的再犯罪,也没有犯罪次数限制。同时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以及判决时余刑不够一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随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和推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也就自然走向了前台,笔者认为,对传统的重新犯罪人员的界定,应当相对扩大。所以,重新犯罪人员应当包括刑释、解教和解矫三类人员。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
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本是西方的泊来品。把这一法律概念和行刑方式的引入,在理论上本身尚在争议和探讨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一种行
刑的方式。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它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这与国外的社区矫正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重新改善自我,直接由社区实施一定项目的方式,重在规劝和建议,并作为监禁的变通相较,在概念上已经发生了区别。但是社区矫正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目标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应当定位在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教育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改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这样的目标,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只重管理执法而忽视教育感化,强调行刑而忽略犯罪人的自我完善。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同时也说明了社区矫正与预防犯罪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关于预防犯罪的概念
预防犯罪或者叫犯罪预防也是一个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管理系统中的根本性和战略性的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是与普通人的安全利益直接联系的话题。
关于预防犯罪的概念,从专家的观点看,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观点就是指一般的对犯罪可能的事先预防,具体而言,就是指为消灭犯罪原因,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建设的措施。是对犯罪的事先预防,也叫罪前预防。广义的观点是指把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和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和。不仅包括罪前预防,还包括以打击为主的罪中预防和感化矫治为主的罪后预防等多方面、多层次的预防措施。一句话,预防犯罪就是为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实施的一些列措施的总和。
犯罪预防也是我国为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的指导方针。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也是目标和任务。是我国犯罪预防体系的特殊形式。
犯罪预防是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四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从社区矫正的定位和目的上看,实质上就是刑罚预防的完善和补充。是预防犯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从实践趋势上看,社区矫正预防已是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四、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已经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险”的狭义含义,可以说,经过历史、文化的演义,风险一词越来越被赋予了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并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但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
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破坏或损失的概率不会出现,或者说智慧的认知下作出理性的判断,继而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风险就可能带来机会。由此进一步延伸的意义,不仅仅是规避了风险,可能还会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时风险越大,回报越高、机会越大。这就是对风险的评估。
因此,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意义更加深远而重大。
关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主要是指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在其非监禁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概然性层度和不确定因素,从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几类的风险。
第一类风险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不接受、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导致收监执行的风险;
第二类风险是矫正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内,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
第三类风险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没有收到矫正教育的效果,重新犯罪的风险。
收监执行的风险还可能包括在社区矫正期限间,矫正对象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而被起诉、判决,最后合并执行的情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几类风险的存在,如何认识发现,并准确评估和加紧控制,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了。
目前的矫正实践,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和根据司法人员的办案经验的初始状态。诚然,经验是宝贵的,但也是有限的。而且正因为经验过多的惨杂了个人的主观性,因而也是不可靠的,比如,对同一矫正对象,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就可能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当前我们迫切需要的是能有相对客观,准确可信的科学的评估方法来指导,并作为工具来使用。
笔者认为,关于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从理论上也属于行为预测学的内容。根据行为预测的原理,尽管制约人们的某种社会行为的因素很多,相互间关系错综复杂,但只要我们通过调查一大批该种社会行为表现不同者的个人及其周边环境的特点,然后,经过统计、对比、分析,我们从中就能发现、寻找到制约其该种行为的影响因素,了解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层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设计出构建定量的预测公式,从而对该种行为是否会发生,进行准确的预测。

五、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在此,我把专家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总体的归纳。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婚姻登记费(民政部);
2、公路养路费(交通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
4、农机监理规费(农业部);
5、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部);
6、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7、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8、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无线电管理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4、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农业部);
1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业部);
1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
17、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修改后的项目要逐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上述各项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费中的强制摊派行为,并按
此原则相应修改有关文件。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车辆通行费只限于在贷款和集资修建的路段和桥梁收取,除此以外的车辆通行收费坚决取消。
(五)可以继续执行的29项:
1、居民身份证费(公安部);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公安部);
3、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费(公安部);
4、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公安部);
5、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安部);
6、乡镇法律服务费(司法部);
7、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部);
8、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部);
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0、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劳动部);
11、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劳动部);
12、水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13、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部);
14、水利工程水费(水利部);
15、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
16、国内植物检疫费(农业部);
17、渔业船舶登记费(农业部);
18、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农业部);
19、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费(农业部);
20、海事调解费(农业部);
21、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部);
22、林地补偿费(林业部);
23、育林基金(林业部);
24、林业管理证件费(含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林业部);
25、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部);
26、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部);
27、狂犬防疫费(卫生部);
28、超标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29、排污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二、关于达标升级活动
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县达标;
4、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5、农科教中心建设达标;
6、户证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
7、农村社会治安达标;
8、派出所建设达标;
9、敬老院建设达标;
10、骨灰堂建设达标;
11、双拥模范县达标;
12、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13、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14、法庭建设达标;
15、司法所建设达标;
16、财政所建设达标;
17、村镇建设达标;
18、农电站建设达标;
19、农村办电达标;
20、标准配电台区建设达标;
21、中型水库建设、泵站管理、堤防建设达标;
22、节能节柴灶达标;
23、沼气池达标;
24、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达标;
25、铁牛杯、兴牧杯竞赛达标;
26、平原绿化先进县达标;
27、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28、乡村广播站建设达标;
29、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30、卫生先进县达标;
31、灭鼠达标;
32、农村改水、改厕达标;
33、合作医疗卫生建设达标;
34、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达标;
35、乡镇土地管理所建设达标;
36、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
37、保险先进县达标;
38、体育先进县达标;
39 乡镇党校建设达标;
40、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41、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42、妇女工作达标;
43、报刊征订达标。

三、关于农民承担费用收取与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在农民承担费用的收取与管理方法上,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以下10种情况最为突出,应坚决纠正。
1、提前预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或“上打租”);
2、经县(市)审核批准提取提留统筹费后,区、乡、村、组又层层加码收费;
3将乡(镇)统筹费平调到县(市)及县以上单位使用;
4、用乡(镇)统筹费弥补乡(镇)财政赤字;
5、按人口和田亩平均摊派各种税费及劳务;
6、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7、以“小分队”、“工作队”、“突击队”等形式,并动用司法或其他强制手段,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
8、强行在农民交售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扣款;
9、强行让农民贷款交各种费用;
10、强行以资代劳。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已经公布取消的项目,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落实,

各部门要坚决执行,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贯彻本通知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要作出表率。
(二)抓紧进行省一级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3〕7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和项目的原则,结合本地情
况,对省一级文件和项目认真清理,逐项审核,在7月底清理完毕,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一级以下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均应按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中央
和省两级财政、计划(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
(三)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工作。今年8月下旬,由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本通知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
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要深入到农户重点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通过抓典型带动全局。对那些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见到实效的部门和地区要大力宣传,对那些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坚决查办,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对继续非法收取的费
用,要全部退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恶性事件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职查办,决不姑息迁就。
(五)进一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本通知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要使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家喻户晓,要把党中央、国务院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千家万户,真正使广大农民亲身感受到党和人民政府是关心农民疾苦、保护
农民利益的,以进一步激发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六)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出应有的成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落到实处。



1993年7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