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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3:12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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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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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列就业服务:
(一)免费享受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三)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按照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计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领取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领取期限,进行失业登记后按规定进行申领。
(二)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失业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第6条: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收回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中的“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附件:1.《失业人员告知书》
2.《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略)

附件1:

失业人员告知书
_____同志:
我们已经接到了您失业的信息,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我处进行失业登记。
1.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必须自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您进行失业登记时,我们将为您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为您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3.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免冠照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须持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办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同时申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我街道(镇)劳动科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街道(镇)劳动科
年 月 日


2000年12月25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市容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市政市容局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维护乘客和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特许经营权),是指企业通过投标或政府直接授予而取得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的公共客运线路的权利。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科学评审的原则。
  四、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通过政府直接授予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活动。
  五、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的公共客运线路,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采取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与原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六、申请参加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4、具有AA级以上银行资信,及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偿还能力。
七、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标书,发布招标信息;
  2、组建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3、接受投标人申请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4、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5、组织投标申请人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
  6、进行标书符合性审查并开标;
  7、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期满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8、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合同并授予中标者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
  八、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9至11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
  九、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后的10日内完成对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并及时告知有关投标者。
  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未加盖投标者和法人代表印鉴;
  3、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
  4、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的截止时间;
  5、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一、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经投标者或推选的代表一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
  十二、中标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合同。
  十三、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包括正证和副证。正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线路数量及名称;
  3、特许经营企业的承诺。
  副证按线路设置一线一本,载明以下内容:线路名称、站点和线路走向、首末班车时刻、行车作业计划、车辆数、车型、票价、服务方式、变更记录、年度评议记录。
  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
  十四、中标人必须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起90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备齐营运车辆、完善场站设施和配备必要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100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并投入正常运营。
  十五、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市政府另有规定的线路除外),有偿使用金采取一次性收取(50%)和逐年收取(50%)相结合的办法。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十六、企业在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投入运营的,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并重新招标。被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
  十七、线路特许经营权未到期自动放弃经营的,5年内不得申请其他线路的特许经营权。确有困难,要求中止特许经营权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停止营运。
  十八、线路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一经发现,应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十九、经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线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持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相关资料,在确保线路营运正常交接的情况下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特许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兼并、合并等情况,经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线路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但合并后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合并后的企业应当妥善安置原有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影响线路的正常营运;如因此出现线路中断现象并产生较大社会反映,视同未到期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置。
  二十一、线路特许经营企业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确实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持有效文件、批件在终止营运前3个月告知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并办理线路特许经营权注销手续。
  二十二、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期限为3至8年。期满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特许经营手续。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满前10个月,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提出书面意见。如特许经营企业申请延续,且经营的线路服务良好,可优先获得下一期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8年。
  二十三、因市政建设、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调整线路走向、站点设置、营运时间、营运车辆数的,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通知经营企业适时调整。
  二十四、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城市发展等需要调整经营线路的部分走向及站点的,应相应变更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企业经营者必须服从。由此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政府予以合理补偿。
  二十五、线路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授权书或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营运活动,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准时、快捷、舒适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营运高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调度,现有运力不能满足客流需要时,应按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准的增车数,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加营运车辆。
  二十六、为方便乘客,射频式IC卡机应兼容全市所有公共客运线路,IC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行、统一结算。并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的优惠规定。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由此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政府予以合理补偿:
  1、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2、抢险救灾等需要应急疏运;
  3、因突发事件、恶劣气候需要而采取临时措施。
  二十八、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线路经营者社会服务诚信评议制度。每年组织对特许经营企业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新闻媒体等方面代表参加。
  二十九、评议内容包含以下方面: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容车况、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市民评价及其它方面。
  三十、线路特许经营权实行等级评议,评议结果可作为下一轮续签的依据。
  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内评议不合格的,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
  三十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后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线路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且拒不整改;
  2、擅自转让或变更特许经营权;
  3、擅自停业、歇业;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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