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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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服务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牟取暴利。
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入。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
(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
(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
(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甚至囤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
(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所得之一或者明码标示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
(一)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价格20%至50%的;
(二)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50%至80%的;
(三)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50%至100%的。
本条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
第八条 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规定幅度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市、县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具体幅度,可以由各市、县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购买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及商品、服务的档次,在前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 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监测网定期测定。价格监测网点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
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市场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成本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测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测定。
第十条 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测定结果,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检查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方便消费者举报、投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检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生产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生产经营者提供不出或者不如实提供凭证、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测定,并公布结果,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认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应当为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其向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但对同一个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牟取暴利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其向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价格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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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 文 号 │ 说 明 ││ │ │及时间 │ │ │├──┼────────┼──────┼─────────┼─────────────────┤│ │山东省文艺演出 │省文化厅制定│鲁政发[1983]110号 │已被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 1│管理办法 │ 1983年10月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代替。 ││ │ │日省政府批转│ │ │├──┼────────┼──────┼─────────┼─────────────────┤│ │关于贯彻国务院 │ │ │其所依据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 ││ │发布的《矿山企 │ │鲁政发[1984]95号 │工制度试行条例》已于1991年7月 ││ 2│业实行农民轮换 │ 1984年8月29│ │25日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实际上已经 ││ │工制度试行条例》│日省政府发布│ │失效。 ││ │的意见 │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 │1985年12月12│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 │奖励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5]134号 │术进步奖励条例》已被1999年5月 ││ 3│ │ │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 │ │ │ │励条例》代替。 │├──┼────────┼──────┼─────────┼─────────────────┤│ │关于筹集地方电 │1986年4月12 │鲁政发[1986]4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力开发资金的暂 │日省政府发布│ │ ││ │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关于易货 │ 1986年6月26│鲁政发[1986]6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5│贸易暂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 │├──┼────────┼──────┼─────────┼─────────────────┤│ │关于发行山东省 │省计委、省电│鲁政发[1986]9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6│地方电力建设债 │力局、省建设│ │ ││ │券暂行办法 │银行制定1986│ │ ││ │ │年9月8日省政│ │ ││ │ │府发布 │ │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实行劳动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7│合同制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 │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招用工人 │1986年12月15│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8│暂行规定》的实 │日省政府发布│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山东省关于《国 │1986年12月15│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 │营企业辞退违纪 │日省政府发布│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9│职工暂行规定》 │ │鲁政发[1986]127号 │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 │的实施细则 │ │ │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山东省建设项目 │1987年3月6日│ │ ││ 10│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鲁政发[1987]21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山东省国营企业 │1987年6月1日│ │已被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 ││ │职工退休费用社 │省政府发布 │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 │会统筹试行办法 │ │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 11│ │ │鲁政发[1987]55号 │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省 ││ │ │ │ │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 ││ │ │ │ │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代替。 ││ │ │ │ │ │├──┼────────┼──────┼─────────┼─────────────────┤│ │山东省税收征收 │1987年10月4 │鲁政发[1987]102号 │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 │管理实施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收管理暂行条例》已被1992年9月4 ││ 12│ │ │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征收地方 │1988年1月23 │鲁政发[1988]15号 │其所依据的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 ││ 13│电力建设基金实 │日省政府发布│ │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 ││ │施办法 │ │ │知》(国发[1987]111号)已停止执行。 ││ │ │ │ │ │├──┼────────┼──────┼─────────┼─────────────────┤│ │山东省加快和深 │1988年4月15 │鲁政发[1988]4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4│化外贸体制改革 │日省政府发布│ │ ││ │实施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8年6月25 │鲁政发[1988]9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制企业厂长(经 │日省政府发布│ │ ││ 15│理)任期经济责 │ │ │ ││ │任审计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全民所有 │1989年10月10│鲁政发[1989]118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6│制企业承包经营 │日省政府发布│ │ ││ │责任审计办法 │ │ │ ││ │ │ │ │ │├──┼────────┼──────┼─────────┼─────────────────┤│ │财政支援农业有 │1990年7月7日│鲁政发[1990]9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7│偿资金回收管理 │省政府发布 │ │ ││ │暂行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全民所 │1990年10月22│省政府令第10号 │其所依据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 ││ │有制企业临时工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 18│管理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 ││ │实施细则 │ │ │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开展对外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来料加工装配和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19│补偿贸易的试行 │ │ │ ││ │办法 │ │ │ ││ │ │ │ │ │├──┼────────┼──────┼─────────┼─────────────────┤│ │山东省进料加工 │1990年12月27│鲁政发[1990]158号 │ ││ 20│出口试行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2年7月29 │省政府令第30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投资开发经营成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片土地和房地产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1│试行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等不相适应。 │├──┼────────┼──────┼─────────┼─────────────────┤│ │山东省职工待业 │1992年12月21│省政府令第41号 │主要内容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 ││ │保险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适应, ││ 22│ │ │ │且已被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发布的 ││ │ │ │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 ││ │ │ │ │题的通知》代替。 │├──┼────────┼──────┼─────────┼─────────────────┤│ │山东省征收用电 │1993年3月22 │鲁政发[1993]24号 │ ││ 23│附加费暂行规定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 │ │ │├──┼────────┼──────┼─────────┼─────────────────┤│ │山东省鼓励外商 │1994年11月30│鲁政发[1994]127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24│投资开发浅海滩 │日省政府发布│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 ││ │涂暂行规定 │ │ │法》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实施《国 │1994年12月20│省政府令第57号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被 ││ 25│有企业财产监督 │日省政府发布│ │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 ││ │管理条例》办法 │ │ │ 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废止。 ││ │ │ │ │ │├──┼────────┼──────┼─────────┼─────────────────┤│ │山东省实施劳动 │1995年5月24 │鲁政发[1995]57号 │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 ││ 26│合同制度办法 │日省政府发布│ │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 │ │ │》代替。 │├──┼────────┼──────┼─────────┼─────────────────┤│ │山东省省级机关 │1995年11月17│鲁政发[1995]115号 │ ││ 27│行政建房资金管 │日省政府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理暂行办法 │ │ │ │├──┼────────┼──────┼─────────┼─────────────────┤│ │山东省基本农田 │1996年10月3 │鲁政发[1996]104号 │主要内容与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 ││ │保护区耕地造地 │日省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 │费征收使用管理 │ │ │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22日 ││ 28│办法 │ │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 ││ │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 │办法》及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 │ │ │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私营企业 │1996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72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28日省人 ││ 29│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 │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 ││ │ │ │ │合同条例》不相适应。 ││ │ │ │ │ │├──┼────────┼──────┼─────────┼─────────────────┤│ │山东省医疗器械 │1997年4月11 │省政府令第78号 │ ││ 30│生产经营管理规 │日省政府发布│ │已被200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 │定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 │ │└──┴────────┴──────┴─────────┴─────────────────┘
附件2: 1984年至2001年底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 │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1982年2月23日 │被1984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县级 ││ 1 │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 │省政府发布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 │法 │ │明令废止。 │├──┼────────────┼────────┼────────────────────┤│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1981年9月28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2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3 │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 │1983年11月30日 │被1985年5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 │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1985年6月19日公布的《山东省国 ││ │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 4 │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1982年5月22日 │被1986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1986年3月27日公布的《山东省征收排 ││ │ │ │污费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 │ │├──┼────────────┼────────┼────────────────────┤│ 5 │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6 │山东省印铸刻字业管理暂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行办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7 │山东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8 │山东省修理业管理暂行办 │1964年省人民委 │被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法 │员会发布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9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1980年11月8日 │被1986年7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地名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0 │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 │1977年省革委批 │被1986年7月29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工资 ││ │办法 │准省人民银行、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 │ │省劳动局发布 │ │├──┼────────────┼────────┼────────────────────┤│11 │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1981年6月26日 │被1986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 ││ │ (试行) │省保密委发布 │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12 │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 │1986年2月4日 │被1986年12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改││ │人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令废止。│├──┼────────────┼────────┼────────────────────┤│1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0年5月3日 │被1987年5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 │省政府发布 │工程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4 │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 │1982年5月11日 │被1987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 │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发布 │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5 │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 │1985年12月12日 │被1989年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养犬││ │ │省政府发布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 │1985年1月9日 │被1989年12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 │地方经济法规程序的若干 │省政府发布 │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 │规定 │ │ │├──┼────────────┼────────┼────────────────────┤│17 │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8年1月29日 │被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试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公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8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 │1988年5月22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办法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19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1989年11月20日 │被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 │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 │ │ │费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0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 │1964年9月2日 │被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发布的《山 ││ │规定(草案) │省人民委员会 │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明 ││ │ │发布 │令废止。 │├──┼────────────┼────────┼────────────────────┤│21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1年10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号 │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 │ │发布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农民负担││ │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22 │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 │1990年10月22日 │被1992年7月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 ││ │ │省政府令第8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 │ │ │ │├──┼────────────┼────────┼────────────────────┤│23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 │1986年8月26日 │被1992年11月3日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的《山 ││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4 │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 │1986年12月15日 │被199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的 ││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明令废止。 ││ │实施细则 │ │ │├──┼────────────┼────────┼────────────────────┤│25 │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 │1987年9月17日 │被1993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的《山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26 │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9月15日 │被1993年1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 │发布 │转让办法》明令废止。 │├──┼────────────┼────────┼────────────────────┤│27 │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 │1988年6月18日 │被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 │法 │省政府发布 │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 ││ │ │ │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28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 │1988年3月10日 │被1994年5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 ││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 │省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则。 │ │办法》明令废止。 │├──┼────────────┼────────┼────────────────────┤│29 │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 │1993年3月25日 │被1994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的《山 ││ │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发布 │ 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明令废止。 │├──┼────────────┼────────┼────────────────────┤│30 │山东省小清河水污染防治 │1991年1月11日 │被1995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 │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 ││ │ │发布 │染防治条例》明令废止。 │├──┼────────────┼────────┼────────────────────┤│31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 │1986年8月31日 │被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 │规定 │省政府发布 │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 ││ │ │ │理条例》明令废止。 │├──┼────────────┼────────┼────────────────────┤│32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 │被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山 ││ │法》细则 │批准1988年8月 │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20日省民政厅发布│ │├──┼────────────┼────────┼────────────────────┤│33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 │1993年7月19日 │被1997年10月1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水利││ │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45号 │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4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11月19日 │被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的 ││ │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35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 │被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省政府令第49号 │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 │ │发布 │条例》明令废止。 │├──┼────────────┼────────┼────────────────────┤│36 │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 │1954年8月30日 │被199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的《山 ││ │ │省政府发布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令废止。 │├──┼────────────┼────────┼────────────────────┤│37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 │1958年6月1日 │被1998年8月29日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的《山 ││ │法 │省政府发布 │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 │。 │├──┼────────────┼────────┼────────────────────┤│38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3日 │被1998年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 ││ │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令 ││ │ │ │废止。 │├──┼────────────┼────────┼────────────────────┤│39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995年6月7日 │被1998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 ││ │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0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988年8月15日 │被1998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 │投标暂行规定 │省政府发布 │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令废││ │ │ │止。 │├──┼────────────┼────────┼────────────────────┤│4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 │1989年12月26日 │被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 ││ │制定程序的规定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 │ │ │止。 │├──┼────────────┼────────┼────────────────────┤│43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0日 │被1998年12月31 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44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 │1985年4月19日 │被1999年1月1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正。 ││ │施办法 │ │ │├──┼────────────┼────────┼────────────────────┤│45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6日 │被1999年1月19 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 ││ │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46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1992年8月10日 │被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 ││ │ │发布 │废止。 │├──┼────────────┼────────┼────────────────────┤│4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 ││ │管理办法 │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明令 ││ │ │ │废止。 │├──┼────────────┼────────┼────────────────────┤│48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37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 │ │发布 │》明令废止。 │├──┼────────────┼────────┼────────────────────┤│49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 │1995年3月8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 │省政府发布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监察条例》明令废止。 │├──┼────────────┼────────┼────────────────────┤│50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 │1993年12月2日 │被2000年10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 ││ │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 │ │发布,1998年4月 │》明令废止。 ││ │ │30日省政府令第 │ ││ │ │90号修订 │ │├──┼────────────┼────────┼────────────────────┤│51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 │被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省政府令第69号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 │发布 │》明令废止。 │├──┼────────────┼────────┼────────────────────┤│52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6日 │被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的 ││ │ │省政府令第40号 │《山东省信访规定》明令废止。 ││ │ │发布 │ │├──┼────────────┼────────┼────────────────────┤│53 │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综 │1988年10月28日 │被2001年4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 │合利用暂行办法 │省政府发布 │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 ││ │ │ │例》明令废止。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财监〔2004〕1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将京外中央单位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情况及时通报各地专员办。
第八条 京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专员办监督销毁。专员办应当将京外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由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专员办应当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条 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 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 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专员办要按有关规定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要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对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专员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
专员办要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 专员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制定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专员办。
(三)收入对账制度。专员办要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定期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要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专员办要和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
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员办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