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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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我部于10月13日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但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仍按原标准进行管理。
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以后,分类折旧额低于综合折旧额补提折旧差额时,应按月(季)综合补提一笔,不需分类补提。
三、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是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企业实施,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报送我部备案。
198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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