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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1:30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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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
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它的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企业(集团)不应要求其技术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建立技术中心是企业行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有坚实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开发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先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力量进入企业(集团),鼓励高等院校、其他的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1.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3.参预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4.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2.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3.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4.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折旧范围。
四、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3.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五、企业(集团)申请其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由企业(集团)填报《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见附件)
按企业(集团)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对企业(集团)的申请进行初审后,将所推荐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可向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同时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分别按税务、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

附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
2.职工总数、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情况。
二、技术中心概况
1.组织机构及职责。
2.人员编制、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
3.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收支情况。
4.主要研究开发手段及基础设施状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技术开发方向。
2.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3.技术开发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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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章,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格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第一旅游公司、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国家旅游商业公司“格萨”、第比利斯市旅游局、库塔伊西市旅游局、姆茨赫塔市旅游局、特拉维市旅游局、茨哈尔图博区旅游公司、阿扎尔自治共和国体育旅游部、阿布哈兹自治共和国旅游管理局。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但须注明系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在第比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鲁吉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王凤祥               亚历山大·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是“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是改革计划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搞活大型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计委要会同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把这项工作认真抓起来;各部门、各地方都要支持这项工作,协助计划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生产的发展。

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
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包括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以下统称单列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这是计划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摆脱条块束缚,增强活力,发展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协作;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国家对单列企业进行计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单列企业要在国家颁布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的要求,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国家鼓励单列企业开展正常的竞争,防止垄断。

一、企业实行计划单列应具备的条件
(一)单列企业应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是以一个或几个有内在联系的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联合体,也可以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
(二)单列企业的产品对国家生产建设和国内市场供应以及出口创汇具有重大意义。这些产品应当是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在国内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品。
(三)单列企业应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大型工业联营企业计划单列的范围,目前只限于其中紧密联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经济上可以统负盈亏,也可以分负盈亏。
(四)单列的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应是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在一省范围内或跨省区)几个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以工业为主体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群。这些项目由新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并负责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上述条件的大型工业联营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国家计委提出单列申请,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方审批后实行单列。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实行单列,由国家计委确定。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应在国家计划中单独列出,包括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调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和重大项目、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等。鉴于目前财政、金融等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有些单列企业财务关系在地方的,仍维持现状。
(二)单列企业的计划草案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将有关计划指标直接下达给单列企业,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
(三)单列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由国家计委按照调拨计划或订货合同直接分配。单列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单列企业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生产的产品所需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大型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经国家计委批准了总体规划的,其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四)单列的基本建设集团项目所需的中央投资(包括拨改贷、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委直接安排。在远离城市和工矿区建设集团项目所需的中央投资和统配物资,还应包括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单列的集团项目中如有原属于包干行业的项目,其投资和物资指标(包括基础设施所需的部分)应从包干基数中划出,由国家计委直接安排。
(五)单列企业可以参加国家计委召开的专业会议。国家计委要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单列企业,并及时通报有关的宏观经济信息。
(六)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应直接报送国家统计局,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应在统计资料中把单列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单列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一)单列企业应当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有关部门对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有关部门的部管物资要继续供应给单列企业。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单列企业应向所在地方政府照章纳税。地方政府及其计划机关要积极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为单列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单列企业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需要。单列企业所需地方管理的有关物资,地方要继续供应。
(三)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单列的集团项目的建设,要积极给予支持。部门和地方在集团项目中参股的部分,要按国家计划要求及时提供资金和相应的物资。
(四)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单列企业不得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单列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来料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
(五)单列企业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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