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0:27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3]88号《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最近印发各地、各部门。通知中指出的问题的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作以下补充规定,希各地、各部门一并贯彻执行。使我省市场作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促进生产,扩大
流通,稳定物价,保护群众利益,发展大好形势。
一、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管理权限,企业要按照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不能统统下放到基层企业。行使价格管理权限的基层企业,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者外,必须是配备有专、兼职物价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商店、门市、柜组以及个人均无权定价。独立核
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或调整价格,在内部应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审批程序,不能搞“口头价”或“点头价”。
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把执行物价政策,加强物价管理作为承包的内容。企业是否完成承包任务,主管部门要作全面的考核,如有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就不能当作完成 承包任务对待,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切经营单位都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坚决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国营工商企业、农工商企业、社队企业和供销社在固定的网点以外摆摊设点的,也必须照此办理。凡超过限期或拒不执行的,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勒令其停业整顿,对无证经营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置。符合登记条件的,要限期进行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取缔,如有特殊困难的,可发给临时执照。
国营商店、供销社经营紧缺商品,必须在门市出售并注意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尽量方便群众。对只图省事搞趸售或截留商品搞不正之风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甚至内外勾结,为转手倒卖者提供方便,收受贿赂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只能对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按其经营范围供货。工业企业出售国家允许自销的产品,应按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除规定可以浮动和协商定价的产品外,均不得高价出售或抵价竞销。允许指定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批发的
三类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小商品,限于省府[1981]10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协商定价的商品,除此以外三类工业消费品和一、二类工业消费品则一律不准搞批发。
四、议价商品要坚持薄利经营,不许哄抬价格,牟取高利;不许把平价商品拿去卖议价;也不许平、议价商品硬性搭配销售。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议购、议销的业务指导和价格指导,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干预。
五、从事批发、零售商业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信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掺杂使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以及饮食行业超过规定毛利率、非商品收费不按规定标准多收乱要等,都是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肃处理。当前,特别
要加强对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的检查监督。生产单位要十分注意产品质量,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如出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更要从严。
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物价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国务院曾多次强调,去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6号文件”还特别指出:“当前和今后物价部门的任务都很重,根据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对经济综合、协调、监督部门要加强的
精神,现有的物价机构要稳定下来,并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加强市、县一级机构,充实人员。”最近,国务院“国发[1983]88号文件”又再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充实物价检查人员。”各地要认真贯彻、迅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切实加强物
价工作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干部素质。
七、各级政府在接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和本《补充规定》以后,要迅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税务、银行、公安、工业、商业、医药、卫生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力量,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六、七月份内抓出成效,迅速改变目前市场和物价方面存在的某
些混乱现象。在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也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情况,要在七月底以前写出书面报告。



1983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489号
2003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着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内容针对性差、信息时效滞后等问题,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与农民对市场价格信息的需求有着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
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变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市场信息不充分的状况,增强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价格调节的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做好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工作;建立规范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发展省、市、县联网和基本覆盖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农村基层价格信息工作和服务队伍,县级价格、农业和相关部门要在乡(镇)村两级设置综合性信息员,利用农村基层价格信息工作和服务队伍,通过与新闻媒体和基层农业中介组织密切合作,搜集、整理、上报各类相关信息,负责把经整理分析后的上级权威性信息及时向农业生产者发布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内容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是由信息的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等多个环节组成的系统工程。
(一)农产品价格信息资源的开发采集和加工整理工作。其中包括:(1)国内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主要粮食品种的购销价格、国际市场主要粮食品种的期货价格、口岸价格;(2)国内棉花、食糖、主要油料主产地和主销区购销价格;国际市场棉花、食糖和主要油料的期货价格、口岸价格;(3)全国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的交易价格;(4)36个大中城市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自选市场的猪肉、牛羊肉、鸡蛋、水产品、蔬菜、水果的交易价格;(5)国内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6)其他重要涉农产品价格及涉农收费;(7)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
同时,要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开发整理一批地域和季节性强,具有特色的农产品价格信息资源。
(二)主要农产品价格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重要农产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供求、价格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在农产品生产安排前、生产期中、成熟后进入整理期和上市集中购销季节,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发布价格预测信息,引导农业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平稳、有序流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做好棉花价格预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小麦、稻谷、玉米、大豆、食糖、油菜籽、花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分析预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主要农产品集中生产地和集中交易疏散地所在省级价格、农业、经贸等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物流、商流和行情分析、预测,并选择一些对当地农业和农民影响大的农产品,开展价格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点多面广、深入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的反馈和发布工作。
三、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重点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的作用,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发布工作。尤其要发挥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覆盖面广、收视(听)率高的特点,做好农产品价格行情及价格预测信息的发布。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要选择适当的时段定期播报农产品价格信息。有条件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可设立“农产品价格信息”专栏,《农民日报》、《中国乡镇企业报》、《粮油市场报》、《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商报》等媒体,也要开辟农产品价格信息专版专栏。同时要发挥中国价格信息网、中国农业信息网和其它有关信息网传播价格信息快捷的作用,加快互联网络向农村延伸的步伐,把中心乡镇建成农产品价格信息的结合部和集散地,使乡镇农村信息员、价格义务监督员、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能够主要通过乡镇信息网络来搜集并传播农民需要的即时价格信息。各地价格、农业及其他涉农部门还应采取有线广播、黑板报、海报等信息传播方式,向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开通“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农民提供各种价格咨询。
四、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内主要农产品主产地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集散地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重点要建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信息采集发布制度,逐步把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批发市场内部的价格信息员负责改为价格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或聘任的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和国内外价格比较分析制度。完善国内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制度,开发并建立国内外主要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数据库。
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社、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内主要农产品交易市场参加,定期通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商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协调和规范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制度、方法及其它有关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整理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会商内容,并可通过新闻媒体适时适当发布有关信息。
五、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配套措施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相关部门必须协同配合。要在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做好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在信息资源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上,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共同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农业部门要发挥农业信息骨干网络发达,农业生产、科技队伍深入农村的优势,开展好农产品价格信息在乡村的传播工作。农业、经贸部门要发挥好流通骨干企业作用,继续完善“菜篮子”信息网络,搞好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广播、电视及其它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发布工作。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乡镇农村信息员、价格义务监督员和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的信息工作联络制度,将农产品市场的即时价格信息及时传播给农民。规范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从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行为,促进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其与农民贴得近、服务灵活的优势,使其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大支持力度,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明确主管部门,健全运行机制,加强体系建设,使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收到实效。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结合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努力解决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的正常经费和设备投入,支持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经验,宣传好的做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不断推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深入。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沈亚萍


计算机犯罪并非新事物,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最早应用计算机的军事和科学工程领域就开始出现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活动,只是较为罕见,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注意。到七十年代中后期计算机在全球开始普及,随着操作系统简化、人机对话功能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掌握计算机,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计算机的应用领域扩展至银行、保险、航空、证券、商务等领域,计算机犯罪呈滋生蔓延趋势。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本文就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以便更好的认清计算机犯罪。

一、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目前对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笔者对最后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计算机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即计算机成为“受害者”。因此,笔者将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为:“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因为大多计算机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当然要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不论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工具还是犯罪对象,其犯罪主体大多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或者通过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他人利用时)才能实施。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即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 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罪犯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笔者认为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

根据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凡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不是进行以上八类罪的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宪法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未满十六岁的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辨别力不是很强,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这些人所进行的一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不是很大,因此对他们进行的一般犯罪都免除处罚。但笔者从已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少年儿童,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那么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实施的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的问题。依据现有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在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无远。作为一名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虽然他的年纪可能不大,但是他的关于计算机的知识水平都在相当的程度之上,他的能力都比较强,哪怕是未成年人。怎样对待他们的行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二、 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计算机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具体分析,计算机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犯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显著特征。

三、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表现出来的认知水平上他所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只有行为人确实知道行为的后果才构成故意。计算机犯罪中对犯罪后果的预见应该区别于一般犯罪。在计算机犯罪中,并不需要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很清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作为一个合理的小心的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应当知道自己不被允许作某些行为,知道这些行为具有对数据进行破坏的可能,那么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预见。而并不需要行为人对其操作具体会引起社会多大的危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多大的改变有清楚的认识。我们常常对看到,实际生活中有些人由于计算机知识缺乏,错误操作计算机而引起系统数据的破坏,但是这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发生的。这种行为我们认为同样也是出于故意。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也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说,无论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着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虽然犯罪人同时还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计算机犯罪构成的特别要件,这也是区分计算机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标志。

但由于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对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很难断定。实际中,许多计算机罪犯是向自己智力的挑战,对自己知识水平的检测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软件产品,打击盗版而使用计算机病毒,如“巴基斯坦病毒”就是典型的一例。如何断定是不是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应该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情况,比如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行为人是否尽了谨慎使用计算机系统的义务、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的态度和行为人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计算机系统使用的规章制度等来把握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

四、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原理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其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为,如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至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计算机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在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值得强调的是:第一,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犯罪所直接指向的对象。许多计算机犯罪以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该行为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所有人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有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例如电子货币。同时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对象又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一方面,计算机犯罪随着罪犯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技术的不断提高而出现出日新月异之趋势,所以它侵害的对象也不能一言以蔽之;另一方面,计算机犯罪侵害客体的复杂性、犯罪的跨国际性和隐蔽性必然导致对象的复杂性。这些必然的会对我们传统的法律法规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笔者在定义中强调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计算机犯罪中的一部分。第二,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工具问题。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工具具有唯一性和依赖性,换言之,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是实施该犯罪的唯一工具,同时,也只能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通过其他工具不可能实施此类犯罪或顺利达到犯罪的目的并进而构成计算机犯罪。所以笔者在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中强调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操作”来实施的。计算机作为计算机犯罪的工具有“不可或缺性”,以免定义的外延太大。 

基于以上剖析,笔者认为,由于不能正确把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和客体,使得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的界定众说纷纭。目前较为流行的折衷型观点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针对计算机或者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一定义虽然认识到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使计算机犯罪于无所不包。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应该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我国新刑法典及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规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类型的打击重点也在于此。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