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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2:41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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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转发《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1999]4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公开、
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的经营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民办企业及外商投资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物价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明码
标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
办事处)、市工商、工会及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
助市物价局进行明码标价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
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醒目,价
格或收费标准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改。商品标价和收费标准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需用外币
出售的商品和收取的费用,要标明外币金额。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
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
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后,可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未经市物价部门许可,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六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产
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
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其中,自选商场可
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价;粮食、饲料、建材及
化肥、农药等农资类商品,可用价格板(牌)标价;成衣及
鞋类应用价格卡标价,同一品种、同一价格且集中摆放的,
可选择一个代表品标价,其余可用打码标价。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真实原、现价,
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不得以各种削价为名引诱、欺诈
消费者。
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
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
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邮
电、供电部门收取费用须在营业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
公开明细价目表,医疗单位的收费管理,依照《中山市医
疗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饮食业的,应用价格单、价格簿(本)标
价,须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
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用“时价”
等字样标价。
第十条 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
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须标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
准。
第十一条 从事旅业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悬挂
价格牌,价格牌须标明各类客房的主要设施及房价。
第十二条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须在售票点或运输
工具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价目表,标明由市物价部门
核准的价格。客运大厅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每客每公里正常
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的价格上浮幅度。
第十三条 从事旅游业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
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修理业的,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
布价目表,标明常规检修项目、收费标准及常用零配件价
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的交易,除应标明销售(出租)价格
外,还须标明建筑物的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计价
单位、面积、楼层等。发展商应标明售(租)价中已包含的
税费及售(租)价外应支付的税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单位收取管理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
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
准。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所、房地产物业代理、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
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公路、桥梁收费站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
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每个收费窗口旁边,省价格
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应摆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 停车场收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
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邮电代办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公用电话,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电讯业务代办许可证》和《广东省经
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电信部门指定的计费器计费,
严格按表收费。
第二十条 加油站、石油气销售单位,应在醒目位置
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监制的
标价牌,及时按市物价部门的公布价格标明。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和流动摊位,
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实行明码标价。对于蔬菜、肉禽蛋类、
鲜活商品等农副产品,视各市场的实际情况,既可由各摊
位自行标价,也可由市场管理部门制作统一的标价牌悬挂
在醒目位置,每天标明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须在收购
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
收购价格。
第二十三条 某些特殊行业或商品(如拍卖业、艺术
品、古董等)不宜标价或需减少标价内容的,须经市物价
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必须自觉接受
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单位和收费
单位,市物价局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限期整
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各镇区物价管理监督所(站)受市物价部门委托,有权
对所辖区域内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义务物
价监督站、消委会、居委会、村委会、消费者及新闻单位
等,有权对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社会
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
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
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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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轻工业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口淀粉、淀粉糖设备和引进技术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18日,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和轻工业、医药、农业、商业厅(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农牧渔业部、国防工办、商业部:
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文《关于增列第三批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目录的通知》规定,淀粉、淀粉糖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和引进工作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归口管理。进口上述设备和引进技术未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并应加征到岸价格10%以上的进口调节税。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1.淀粉设备:去胚芽设备(粗磨、曲筛、旋流器),去纤维设备(曲筛、针磨、锥形筛等),去蛋白和洗涤设备(离心机、旋流器等),副产品设备(包括玉米油、蛋白粉、饲料和玉米浆等生产设备),淀粉生产过程中的其它设备,淀粉衍生物生产设备。
2.淀粉糖设备:液化、糖化、异构化设备,过滤、分离、蒸发、浓缩等设备。
3.淀粉及淀粉衍生物生产技术,各种淀粉糖生产技术。
二、申请“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的条件
1.具有基本建设、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了审批手续,外汇和人民币已经落实。
2.项目有较充足的原料资源和较广阔的销售市场,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布点合理。
3.年产万吨(包括万吨)以下的项目不再进口设备。万吨以上的项目只能引进关键设备。国内能够生产,性能基本达到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再引进。
4.进口设备、仪器的规格、型号应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模相适应,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具有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
5.引进单位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基础,能够很好地发挥设备功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优先安排引进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联合或协作消化、吸收的项目。
三、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送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手续,我们在收到文件起一个月之内给予答复。
(1)属于医药系统为制药工业配套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以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同时抄报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两份。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负责答复。
(2)属于轻工业系统及其它系统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主管厅(局)将申请函以及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轻工系统以外的项目也要由轻工业部门签署意见),以一式三份报送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两份。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负责答复。
2.联合对外谈判成交;凡经轻工业部或国家医药管理局同意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淀粉、淀粉糖引进项目均由轻工业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统一组织,交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直接对外谈判签约,或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指导下由引进项目单位委托的外贸、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约。承担组织对外统一谈判的公司,根据签约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收取不同比例的手续费。
3.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纳入“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在对外成交签约后,医药系统的企业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其它系统的企业填写”轻工业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证明表”,在轻工业部办理加盖专用章手续。
四、其它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在国内销售产品的项目,也要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三项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分别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或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局,待提出审核意见后,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产品外销的项目应向归口部门备案。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9号文件规定,从苏联、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引进的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凡已列入两国政府年度和长期经济贸易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申请免税手续,但同时要报轻工业部食品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备案。从上述国家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属于限额以下项目,严格按国家经委、经贸部经进(1985)577号文件规定办理。限额以上基建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的大中型技改引进项目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3.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按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办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乡、村干部参加民政部门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定了乡、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对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解除乡、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通知》(陕民险发〔1995〕117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组织部、政民局:
乡、村干部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对于解除乡、村干部的养老后顾之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省政府陕政发(1994)42号文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和国家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劳部发(1994)349号《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的规定,全省乡村干部养老保险必须统一纳入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承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轨道。按照统一的政策、统一的制度、统一的办法、进行统一的管
理与实施。其它非职能部门、企业不得涉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范围与对象。乡、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非城镇户口(非商品粮户口)以农代干干部,即: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行各业招聘干部、合同制干部、职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等人员。
三、实施办法。乡、村干部养老保险要依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本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乡、镇、村分别确定投保单位,坚持以个人交费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乡、村干部个人保险号码,个人交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
帐在乡、村干部个人名下。
1.对乡、村干部按一次性交费标准,实行两次分阶段投保。今明两年进行第一次投保,五年后进行第二次投保。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和标准是:乡、镇干部投保起点为400-600元;村干部投保起点为200-400元。
2.对乡、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补助要结合乡、村经济积累状况和乡、村干部工作年限、任职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区别对待。对村干部的补助应高于本村一般群众,补助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乡、镇干部的补助比例,由县
(市、区)或乡镇政府确定。
3.在方法上,村干部一般可随本村群众一同参加投保,亦可先行一步,专门组织投保。各县(市、区)对乡、村干部的投保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制定本县乡、村干部投保办法,乡、镇要制定具体投保细则或措施,限期完成。
四、对乡、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凡是已实行乡、村干部退休金办法的,要开始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按照养老保险投保交费的档次和标准,将退休金转交养老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企业不得在村干部(含乡镇非城镇户口干部和乡镇企业干部)中开展社会保险业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抓好乡、村干部养老保险是贯彻省政府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行业突破,推动全省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步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把本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上新台阶。各
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过去对乡、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其它文件凡与此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此件通知为准。



19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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