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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44:53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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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经费划拨、申报项目、刻制公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等有关手续。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依法需要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备案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有关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业务萎缩、经费无法保障或者有其他与登记、备案事项严重不符的;
(二)登记、备案后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中断业务活动十二个月的;
(三)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时,应当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并将注销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检验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自治区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申请登记、备案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设立登记、备案事项而开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拒绝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但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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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商务部


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出版局 中宣部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

1980年4月20日,国家出版局、中宣部

出版工作是宣传和科学文化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出版社的工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出版社的方针任务
(一)出版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
出版社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著译力量从事创作、编著和翻译,出版为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图书,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积累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二)不同性质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点,确定出书范围。专业出版社应出版有关本专业的图书。

二、图书的质量与数量
(三)出版社出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密切注意社会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贡献给读者。各类图书都要从思想内容、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文字表达以及装帧设计、校对、印装等方面努力提高质量,坚决反对粗制滥造、片面追求品种数量、追求利润的倾向。
(四)出版社要积极支持学术上有创见、艺术上有创新、勇于探索、发挥独创精神的著作和作品,鼓励和组织出版不同论点的学术著作和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文艺创作。
(五)出版社应该注意抓重点书,要力争每年多出几部具有较高水平的图书,包括人民群众喜爱的通俗读物,逐步积累本出版社的保留书目。
(六)书籍与报刊有不同的特点和任务,书籍要求内容比较稳定,可供读者长期使用。报刊上的材料,可为出版社组稿和编辑工作所利用,根据需要有时也可以认真地选择汇编出版专集,但不能随意剪贴、拼凑成书。
(七)图书的品种和印数,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权衡各类图书的性质、内容而定。在物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要保证最需要的图书得以出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增加新书的品种但不要机械地要求新书品种逐年按比例增长。各类专门性的学术著作,品种可以多一些,印数可以少一些。初版新书一般印数不要过多,应该在发行过程中经过读者的选择,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重印或修订再版。某些不宜大量发行的图书,应注意严格控制印数。出版社既要优先安排新书的出版,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再版书。

三、出书规划与计划
(八)制定出书规划和计划,是加强出版工作的目的性、计划性,调动著译界的积极因素和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措施。
出版社根据自己的任务和条件,应对某些方面、某些重要门类的图书或者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完成的成套图书,有一个大致的设想,有一个长远规划。有些门类的图书,不是一个出版社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可以协同几个有关出版社共同进行在统一的规划下,分工实现。
出版社要制定年度出书计划,包括新书计划和重印书计划。年度出书计划要努力做到有较大的可靠性,应包括必须完成而又有把握完成的重点书品种,以及完成重点书的措施。
出版社编制规划和计划,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估计主客观各方面的条件。除认真了解读者的实际需要和同类图书的出版情况外,应该注意同学术研究机关、有关单位和著译者充分交换意见,同时还应该征求发行部门的意见。
各出版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并报国家出版局备查。
(九)有关出版社应该经常交换约稿情况和出书计划,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出版社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协作。有些偏僻门类或边缘学科有价值而应该出版的专门著作,有关出版社应尽可能予以考虑,使这些书稿得到出版的机会。

四、作者工作
(十)出版社要广泛地团结和组织各学派、各流派、各方面的著译者,积极发现和认真培养新生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专业和业余作者,老作家和新作者,都要热情相待,书稿取舍应一视同仁。要加强同作者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在可能条件下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且经常同他们商量问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改善自己的工作。
(十一)出版社应该主动地加强同各科学文艺团体、大专院校、研究机关、业务单位的协作关系,了解他们的研究、写作计划,征求他们对出书规划和计划的意见,争取参与必要的会议和学术活动,掌握学术界、文艺界的动态和各方面作者的基本情况。某些丛书、某些重点书稿和需要相当人力才能完成的重要读物,可以通过有关领导部门组织著译力量或组织编委会进行工作。
(十二)出版社要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出版社在接受书稿时,一般应同著译者经过协商,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共同严格遵守。
(十三)凡采用的书稿出版时,作者、编著者、译者以及集体编著书稿的主编或执笔者都应署名。出版社的责任编辑、装帧设计也可以署名。

五、编辑工作
(十四)编辑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中心环节,保证做好编辑工作,是实现出书计划、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关键。
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决定是否采用,一般应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即编辑(或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复审和终审。不同的书稿,可采取不同的审读方法。某些重要的书稿可以由比较多的人审读、讨论决定。某些书稿,则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省去一些工序。各级审查都应有书面意见。
对决定采用的书稿,责任编辑要认真做好编辑加工整理工作,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以及其他内容上、论点上的疏漏缺陷,应向作者提出意见,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属于学术思想、论点、考证以及风格的差异和是非,不能强求作者修改。某些书籍,特别是中外文化遗产,应尽可能有序言或出版说明。撰写现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说明,涉及对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评价时,应征求作者意见。
在编辑工作中要发扬民主,鼓励编辑人员独立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应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总编辑或总编辑办公会议不能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请示。
(十五)出版社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外的专家担任顾问或特约编审,或某些书籍的编委会成员,依靠他们编审部分书稿或解决审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社外人员编审稿件,可按具体情况付给报酬。
(十六)出版社编辑出版部门应关心所出图书的发行效果和读者意见,及时提出重印和再版书的计划。图书重印前,应由责任编辑加以检查,并征询作者、译者有无修改意见。
(十七)出版社编辑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书稿档案制度。每一书稿都应有完整的档案,其中包括从组稿起直到出版时止的全部有关文件,以及重要的读者反映和评论、检查质量记录、修订样本等完整的原始资料。图书的图版、纸型,应有专人妥为保管。
(十八)出版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图书资料工作,积累和熟悉资料,为编辑工作服务。

六、印校工作和发行工作
(十九)出版社要同印刷部门、发行部门经过协商,订立合同,搞好协作关系。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同印刷、发行部门经常联系,共同研究提高印刷质量和改进发行工作的办法,讨论和解决相互之间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出版社应该和印刷厂通力合作,在保证书籍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缩短出书周期。应该按照不同书稿的具体情况,规定恰当的出书过程(从发排到出版)期限。出版社发排书稿要加强计划性,要努力做到齐、清、定(原稿及附件齐全,书写清楚,应是定稿),在清样上不作较大的改动。
(二十一)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字上的错误。发现原稿有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规定的校次,不要任意减少。
(二十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针对书稿的性质,考虑社会效果、读者对象,采取不同的发行方式。绝大多数图书,应该公开发行;有些图书不宜公开发行,为研究工作和专业人员需要者,可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在特定对象中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发行。
出版社应该关心并协助书店做好发行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经与发行部门协商后可以自办邮购业务、自设门市部,作为书店发行工作的补充。
(二十三)停售图书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出版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或经检查认为某种图书需要作停售处理时,应该提出理由和处理办法,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出版局直属出版社报国家出版局;中央各专业出版社报所属部、委;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
各出版社停售图书,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停售的图书,出版社应保留少量样本备查,其图版、纸型,应妥为保存,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七、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
(二十四)出版社应加强图书的宣传、评介工作。除经常编印各种图书目录以及刊登新书广告外,要积极开展书评工作。出版社应该把组织书评工作定为经常性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和促进学术机关、文艺团体、高等院校和报刊开展书评的撰写和组织工作。要提倡和鼓励编辑人员撰写书评。
出版社要建立同读者联系的制度,采用座谈会、访问以及到书店卖书等方式,经常了解读者对书籍的反映和要求。要重视读者来信的处理工作。
(二十五)出版社应建立图书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应有一次图书质量的全面检查,作为总结工作、积累经验、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检查之后,应当由总编辑对全社职工作具体的分析报告,并针对检查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每年应在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将本年度新书中质量好的或者较好的有重版价值的书籍,编印出有内容提要的图书选目,并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还可以举办图书质量展览,评选优秀图书,对提高质量有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编辑、装帧设计、校对、出版等人员)给予奖励。

八、经营管理和后勤工作
(二十六)出版社要根据科学文化事业的特点,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既要按照出版工作的任务和规律,努力为繁荣科学文化作出贡献,又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要认真执行经济核算,编制财务计划,遵守财政纪律,节约使用资金,节约经费开支,减少事故损失,力求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出版社要有一位副社长主管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全社职工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对在经营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防止重大事故的人员,应该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的人员,则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处分。
(二十七)出版社应该注意节约纸张,除合理地规定书籍的印数外,要恰当地设计排版规格。对其他各种物资材料也要加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
(二十八)出版社应该有适合于图书生产特点的成本核算制度,通过成本管理不断降低出版物的成本。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应当全面地核算经济状况。个别出版社由于非经营上的原因造成亏损的,应作出亏损计划,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二十九)出版社要切实抓好后勤工作,后勤工作要树立为编辑出版工作服务的观念。要表彰和奖励热心为编辑工作服务的后勤人员。

九、干部工作
(三十)出版社必须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发现、培养、选拔各方面的人才。培养干部要坚持又红又专的道路。对于编辑人员,除了要求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水平,具有相当的文化科学知识,编辑出版业务知识、语法知识和专业知识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提倡编辑人员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地做好编辑工作,努力争取成为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学科有比较专门研究的人才。
(三十一)出版社应注意组织编辑人员讨论书稿和编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编辑工作中的具体经验。要鼓励编辑人员积极参加同他们的业务有关的社会活动和各种学术活动,从事学术研究。编辑人员业余创作、写稿、译书,应予支持。对担任编辑工作年限较久而又有条件深入研究或进行创作的干部,可在日常业务工作允许的条件下,给他们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创作时间。对青年编辑,应该鼓励他们加强基本训练,提高基础知识,掌握编辑工作各方面的本领。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学习班、不定期的讲座以及送高等院校进修等办法,有计划地培养青年编辑。还应提倡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有经验的老编辑用带徒弟的办法,帮助青年编辑提高业务能力。
(三十二)出版社应该保证编辑人员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编辑业务工作。每周从事编辑业务的时间不要少于5/6。
(三十三)出版社要实行干部考核制度,认真做好编辑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要注意选拔思想好、精通编辑业务的干部,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

十、党的领导
(三十四)加强党的领导是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出版工作的根本保证。出版社应该健全党的领导核心,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完成各项任务;讨论和审定出书的规划和计划以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全社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培养和挑选领导骨干和编辑出版人才。
(三十五)出版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分工负责制。
(三十六)出版社的重大问题,应经过党委讨论作出决定。在社长和总编辑的领导下,定期召开社务会议、总编辑办公会议,讨论工作;还要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出版社有关重大问题,让党和非党干部充分发表意见。
(三十七)出版社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执行政策、遵守纪律、钻研业务、努力工作等方面起模范作用。要以身作则,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树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大公无私、讲究效率、勇于负责的作风。要表彰熟悉编辑工作,认真贯彻知识分子政策,做出显著成绩的党政工作干部。
(三十八)出版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做思想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编辑出版、后勤等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九)出版社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应该经常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他们,而且还应该关心他们的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对年老、体弱、多病等有特殊情况的干部,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团结全体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全心全意地做好出版工作,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十)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出版社。各出版社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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