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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46:23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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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福州市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溪流、湖泊范围内的采砂(包括吹砂、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及岸滩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会同航道、矿产部门共同制订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安排年度采砂量。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从河道采砂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登记。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申请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的,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延期的,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两年。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数量、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进行。
河道采砂应在批准的场所内堆放砂石料。
第十一条 下列河段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一)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
(二)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三)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挖取砂石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挖取砂石应当符合福州市防洪安全需要,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航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请,经过审议,决定批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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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2]2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管委、规划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63号),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草案),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强化超高层建筑等抗灾管理。研究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做好修改论证工作。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研究,调研国内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情况,研究起草《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制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抓紧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修订或制订工作。

  (二)完善工程安全标准体系。抓紧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一)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施工安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管力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关键部位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督查,切实整改生产安全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动态管理和预报预警。进一步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的有效实施,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三)着力落实资质审批和施工许可环节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企业资质申报与安全生产状况联动,对申报资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的资质申请暂停审批;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并依法作出处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四)着力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等行为。

  三、加强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

  (一)提升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障能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应急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完善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抓紧建立桥梁信息系统,实现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二)加大对破坏城市道路桥梁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过路过桥,在城市桥梁擅自架设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管理

  (一)加强外墙保温材料和施工现场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做防火构造以及不按规定施工等行为。

  (二)不断提升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的技术水平。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保温材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推广应用具备条件的材料和技术,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危化企业规划管理工作

  (一)指导危化企业选址布局。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做好城市各类功能区的科学布局,通过规划审批等措施指导危化企业避开城市上风口、河流上游及水源地保护范围,与城市其他功能用地特别是人流密集地区保持必要的隔离距离,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危害。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监管。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建筑工程,城市供水、供气、市政桥梁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指导有关企业应急预案做好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要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企业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能力,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执行停产撤人等应对措施。着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等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施工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有条件的地区应依托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资金投入,完善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机制。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创造有利格局。要根据国务院重点分工方案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密切协作机制,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长期未发生事故或事故持续下降的地方和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有关地方和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市政府领导与境内外人士联络沟通、听取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市长公开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更加有效地运转,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原则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二、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职责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是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重要社会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受理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等单位公开电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发展。

(六)负责市长信箱工作和群众来信处理。

三、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程序

(一)来电登记

接到来电应在“市长公开电话值班记录簿”上认真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来电办理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三)来电反馈

1.承办回复。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办并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的事项,在征得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2.答复群众。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回复后,有条件答复反映人的,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利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或由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

(四)督促办理

1.对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及时进行书面督办,限期办结回复。

2.对办理不认真或没按要求办理的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时回复。

3.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及时请示领导,按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视情况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现场查办。

(五)信息采编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注意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每日值班综述》、《值班专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通报程序

1.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交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2.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问题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七)立卷归档

对电话记录、交办回复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八)群众来信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考核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参照《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按照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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