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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8:12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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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20号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已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1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1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2002年税率执行。
附件: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号│        物品名称        │ 2002年税率 ┃
┠──┼───────────────────┼───────┨
┃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   10%   ┃
┃  │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  │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                   │       ┃
┠──┼───────────────────┼───────┨
┃  │食品、饮料              │       ┃
┠──┼───────────────────┼───────┨
┃  │                   │       ┃
┠──┼───────────────────┼───────┨
┃  │本表2、3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 2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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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化妆品                │       ┃
┠──┼───────────────────┼───────┨
┃  │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       ┃
┃  │件)                 │       ┃
┠──┼───────────────────┼───────┨
┃  │                   │       ┃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  │                   │       ┃
┠──┼───────────────────┼───────┨
┃  │其他电器用具             │       ┃
┠──┼───────────────────┼───────┨
┃ 3 │烟、酒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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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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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文娱、体育、群众福利组织,人员组成和活动范围在本单位以内的,不视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适应社会需要,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和民族团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相同或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旗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登记申请,核发证书;
(二)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四)监督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实施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六)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依法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复议申请。
第六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四)对社会团体的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负责处理社会团体终止的善后工作。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以主要相关的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所跨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的有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
(四)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五)有一定数量的成员。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区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内蒙古”、“全区”等字样。
第十条 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盟市性社会团体,向所在盟市民政处(局)申请登记;成立旗县、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所在旗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委托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经核准的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赋予社会团体法人代码,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证》,赋予一般社会团体代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后成立,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下设独立的二级学会、协会等组织,也不设立分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下一级的同类组织,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上一级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印章印模和银行帐户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应当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自愿散的;
(二)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或任务的;
(三)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会员数额不足的;
(二)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后一月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支帐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每年要对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社会团体给予处罚时,应及时告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在得到答复或接到处罚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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