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4:49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八大问题质疑《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彭江民

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暂行办法》存在以下八大问题。
  一、国家广电总局没有广告管理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92号文件关于国家广电总局职能配置的规定,结合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上登载的“总局职能”,可以确定国家广电总局没有广告管理权。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二、国家广电总局无权单独制定广告管理规章
  退一步讲,即便《暂行办法》是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因其规范的对象是广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广播电视广告的管理问题是涉及国务院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国家广电总局仍然无权就广播电视广告管理问题单独制定规章。
  三、制定《暂行办法》应当公开听取广大观众听众的意见
  再退一步讲,即便国家广电总局有权就广播电视广告播放问题制定规章,但依法在制定规章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特别是应当就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违背上述程序而制定的规章也是无效的。主要在城市范围内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尚且公开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同数亿听众观众密切相关的《暂行办法》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
  四、《暂行办法》无权创设新的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依照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事项。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没有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由部门规章来创设新的行为规范。结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国务院部门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这一理解应当是正确的。因为同设立行政许可相比,设立新的行为规范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更大。因此,由规章来创设诸如“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等行为规范是不妥当的。
  五、为什么还要增加广告播出量
  电台、电视台的广告太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关于广告播放问题,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有明确的规定,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而在《暂行办法》当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被增加到了20%。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的广告播出数量也相应增加到了15%。同时还将电视台应当少播广告的时间段从18:00至22:00的四个小时缩短到了19:00至21:00的两个小时。广告已经够多了,为什么还要增加?
  六、为什么明令允许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
  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观众最反感的现象之一.关于此问题,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广电总局均规定播放电视广告应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从未明令允许可在一集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不在电视剧中间随意插播广告也是成就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大台风范的因素之一。而《暂行办法》却明令允许电视台在19:00至21:00以外播放一集影视剧可以插播一次广告,这不仅没有充分考虑电视观众的要求,也存在强制交易之嫌疑.
 七、谁来维护广大观众听众的利益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我国拥有数以亿计的观众和听众,可以肯定,绝大多数观众听众不是为了广告才去看电视或听广播,因此,广告播出的多少关系到广大观众听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广告播出量无疑会增加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但观众和听众却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本身并不需要的广告信息,他们的利益谁来维护?
  八、《暂行办法》的大部分内容无实际意义
  《暂行办法》总共三十条,其大多数条款的内容,在《暂行办法》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及国家广电总局文件等)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再由《暂行办法》予以重复。
《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对照法律要求并综合上述情况,笔者愚见,《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不是一部好的规章。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
单位总机:0311--7600088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新华通讯社 苏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苏联通讯社新闻交换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1日)
  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苏联通讯社(以下简称塔斯社)在交换新闻、图片和人员来往等方面长期、广泛和不间断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新华社新闻的权利。

  第二条 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接收并在自己的电讯中利用塔斯社新闻的权利。

  第三条 为了交换第一、二条中所说的新闻,双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条件共同安排了北京—莫斯科双向通讯线路。

  第四条 双方中的每一方将在向其他订户提供新闻的同时,也向另一方提供新闻。

  第五条 双方在相互采用新闻时,都应严格遵守预发稿发稿时间的规定,保留消息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所获得的消息的来源。

  第六条 新华社将协助塔斯社驻北京记者履行其职务。
  新华社将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和英文电讯及所接收的塔斯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
  新华社将免费向塔斯社驻北京分社提供新华社俄文和英文电讯稿及英文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七条 塔斯社将协助新华社驻莫斯科记者履行其职务。
  塔斯社将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传送自己的俄文电讯(ΠHKOP—1和ΠHKOP—2)及所接收的新华社新闻,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电传机服务和提供电传机运营材料。(根据新华社的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塔斯社将免费向新华社驻莫斯科分社提供塔斯社英文电讯稿,以及塔斯社的俄文国内电讯稿、国际电讯稿、体育电讯稿和外国通讯社新闻稿。

  第八条 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本着业务合作精神致力于圆满地考虑彼此提出的额外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本协定没有规定的特稿和技术服务。如果所提供的这些服务要投入额外费用,则这笔费用将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定对任何一方都不带有排他性质。

  第十条 有关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切问题,将由新华社和塔斯社共同本着业务上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此之后逐年自动延长,每次延长十二个月,直到任何一方在年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关于自己修改或废除协定的声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新华社社长           塔斯社社长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根据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第三条,双方商定:

 一、双方通过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卫星共同建立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通过这条线路,新华社从北京向莫斯科播发新华社的俄文电讯;塔斯社从莫斯科向北京播发俄文电讯。在条件成熟时并经双方同意将通过通信卫星建立电话线路。

 二、新华社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北京—莫斯科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三、塔斯社保证在苏联境内的莫斯科—北京双向电讯线路畅通并支付其费用。

 四、新华社保证在北京:
  A、在新华社大楼接收塔斯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塔斯社北京分社传送新华社俄文电讯和英文电讯。

 五、塔斯社保证在莫斯科:
  A、在塔斯社大楼接收新华社新闻;
  B、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这种新闻;
  C、通过电传机向新华社莫斯科分社传送塔斯社俄文电讯(ΠHKOP—1,ΠHKOP—2),(根据新华社愿望,塔斯社俄文电讯之一可以换成英文电讯ΠHKOP—3。)

 六、租用市内通信线路、租用电传机和提供电传机服务,其中包括提供电传纸和色带的一切费用,在北京由新华社负担,在莫斯科由塔斯社负担。

 七、双方一致认为,彼此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及其附件一所承担的义务和向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同等的。

 八、与新华社和塔斯社之间通信线路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家通讯社的技术部门商定。

 九、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附件同样适用于下述条件:同协定一样,其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逐年自动顺延下去。
  根据双方同意,本附件,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附件一,可在任何时候加以修改或补充,而无须对协定进行修改。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商定:

 一、为了交流新闻报道、摄影报道、信息处理和传送技术新成果方面的经验,新华社和塔斯社双方代表进行不用外币的互访。

 二、经塔斯社同意,新华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苏联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新华社承担。
  塔斯社负责安排新华社代表在苏联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三、经新华社同意,塔斯社每年可派三名工作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其往返旅费由塔斯社承担。
  新华社负责安排塔斯社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计划并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费用(食宿及交通等费用)。

 四、新华社代表访问苏联和塔斯社代表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日期及访问的安排将由双方根据每次访问的具体情况预先商定。

 五、本附件代替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的议定书。

 六、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附件三   新华社和塔斯社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协定

新华社和塔斯社就交换图片商定如下条件:

 一、新华社向塔斯社提供新闻图片,塔斯社有权向苏联新闻机构播发。

 二、塔斯社向新华社提供新闻图片,新华社有权向中国新闻机构播发。

 三、新华社和塔斯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互相提供黑白图片,数量为三十张以内。新华社将寄送有关中国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塔斯社将寄送有关苏联国内外事件的图片。双方的图片将反映本国和国外最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工农业和科技新闻、民族文化和传统、艺术和体育。新华社和塔斯社还将以同等数量交换彩色图片。

 四、本附件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换新闻图片对双方是等值的,无须对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新华社和塔斯社互相提供的图片将配以英文文字说明。双方应保留原文字说明,或者将对方提供的图片配以新的文字说明,但应严格保留原文字说明的内容和原意,并注明新闻图片的来源是对方的。

 六、根据一方的请求,将彼此提供电传图片,订购一方将申请电讯线路并支付线路和电传图片费用。

 七、新华社和塔斯社协定附件三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只要双方之中任何一方在下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未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要修改或废止本附件,则本附件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有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社代表             塔斯社代表
     穆 青               洛谢夫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