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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59:24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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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广电部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开办。
第十四条 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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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 x与上海x 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利润分配纠纷上诉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x x, 1939年10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淮海中路6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x 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 法定代表人:吴x 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x x,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濠东路35号。
  1998年5月25日,郭x x和吴x x签订一份x x公司章程,约定:郭x x、吴x x出资设立上海x 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法定代表人为吴x x,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吴x x出资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郭x x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上述股东的出资额须在1998年5月24日前足额认缴,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该章程还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监事一名,由郭x x担任等。上述章程签订后,郭x x和吴x x遂于同月27日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希望经济城”申请成立x x公司。当日,吴x x将自有现金8万元交付上海建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建信所”)用作验资款;建信所同时将向“希望经济城”内的上海好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播公司”)借得92万元一并投入建信所的银行验资专户,吴x x于当日支付好播公司借款利息2,760.00元。同日建信所出具一份验资报告(沪建审报1998J-0168号),该报告确认:x x公司(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吴x x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郭x x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x x公司(筹)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正(整)已经到位。嗣后,郭x x和吴x x遂携上述章程和验资报告等向嘉定分局申领x x公司执照。1998年6月17日,x x公司经嘉定分局核准登记成立,x x公司注册号为3101142014543;法定代表人为吴x x,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纺织领域的四技服务,针纺织品及辅料,服装,床上用品,纺织机械,建筑装璜材料,五金汽配,百货批售。1998年7月3日,建信所将100万元以贷记凭证方式划入x x公司帐户(农行嘉定支行马路所038314-08016069931)作为归还验资款,同时x x公司将其中的92万元同样以贷记凭证方式划入建信所验资专户(农行嘉定支行马路所038314-00801010843)作为归还好播公司借款。x x公司成立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x x公司的销售工作由郭x x负责,1998年7月至同年12月,郭x x领取x x公司聘用工资每月5,800元。
  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华申会计事务所对x x公司开业投入的资金及1999年度经营成果进行审计,1999年11月27日该事务所作出华会法(99)字第1021号审计鉴证报告,该报告确认:x x公司成立之初的投入资本金是8万元,由吴x x个人出资;截至1998年12月31日吴x x共投入x x公司现金1,328,125.62元,挂“其他应付款─吴x x”帐户,而未查见郭x x个人投资于x x公司资金。经审计核实,x x公司1998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160,759.69元。
  审理中,郭x x和吴x x于2000年1月12日上午在上海市新亚大酒店680室召开股东会议,该会议作出如下决议:为扩大再生产,暂不予分配。该股东会议记录并经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公证(2000沪闸证经字第84号),公证书载明:股东郭x x对以上事项表示不同意见,本公证书所附的股东会议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的股东吴x x、郭x x以及记录员李慧的签名属实等。嗣后,x x公司将1998年度股东会议确已送达了郭x x。

【诉讼请求及答辩】
1999年8月31日,郭x x持x x公司载明该公司1998年未分配利润为3,307,411.58元的资产负债表等材料,以x x公司、吴x x未按时向郭x x支付该公司红利为由,诉至原审法院。并且以上述审理中股东会决议的公证违反程序,股东会决议未形成为由,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x x公司为其分配红利,并要求吴x x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郭x x又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未依据x x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供的年检财务报表确定利润不当,年检财务报表具有法律效力;吴x x以控股80%控制公司,非法剥夺上诉人分配利润的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x x公司、吴x x均辩称:x x公司在验资过程中郭x x并未出资,以后公司经营中郭x x亦未出资;郭x x要求分配红利的意见未得到股东会认可,股东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x x公司属依法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郭x x和吴x x均是x x公司股东的身份已为工商机关确认。郭x x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等权利,但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行使上述权利。因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案等职权,x x公司股东会为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形成的“暂不分配1998年度的经营利润”的决议属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该公司股东的郭x x对股东会决定虽有不同意见,但仍应遵守股东会的决议,因郭x x对股东会决议的公证违反程序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郭x x提出股东会决议未形成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据此,郭x x要求被告x x公司给付1998年度红利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因郭x x要求作为股东的吴x x承担分红的连带责任显与《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对此项诉讼请求也不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辩论作如下归纳:
  (一)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原审查明x x公司章程的内容,另章程第31条载明: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划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另外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原审查明x x公司验资注册的事实。另,郭x x与吴x x在x x公司验资注册前约定共同向外借款92万元作为验资款。嗣后,郭x x与吴x x向上海好播实业有限公司借得的92万元投入验资并以x x公司名义归还。
  3、公司成立后,郭x x担任x x公司监事职务并负责销售工作。1998年12月27日,吴x x作为x x公司代表与郭x x就郭x x离开x x公司事宜签定协议一份。此后,郭x x不再参与x x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4、郭x x在公司成立后,未投入公司现金。
  5、x x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1998年度月资产负债表及向工商部门申报年检的1998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所列流动资产项目中货币资金数额及流动负债项目中其他应付款数额与x x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列上述项目的数额不一致,但两套报表所列1998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一致为3,307,411.58元。
  6、一审查明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实。
  7、x x公司将1998年度利润作为流动资金,称用于购买原材料。
  8、1998年度末x x公司并未召开股东大会商议利润分配事项。1999年度公司无发展计划。
  (二)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或证据有异议,本院予以查明。
  1、关于吴x x投入数额及1998年度可分配利润数额。
  上诉人郭x x认为,吴x x投入现金数额不实,两被上诉人有伪造财务凭证的嫌疑;由于被上诉人有伪造财务凭证的嫌疑,故原审审计对利润调整不当,应按1998年度工商年检材料确定利润数额,举证如下:(1)、1998年度7月、8月资产负债表二份,注明7、8月份其它应付款50,000元(该表未盖公章,上诉人称该表系被上诉人于1998年8月交于上诉人);(2)、x x公司交法院审计的1998年7月、8月资产负债表注明其它应付款额为-321,521.29元。
  两被上诉人均认为,吴x x在公司成立后投入现金一百余万元;由于销售成本迟延记帐等原因,审计对未分配利润调整并无不当;同时认为上诉人举证的资产负债表来源不明,未加盖公章不具有证据效力,应以加盖公章后提交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报表为准。
  二审法院经调取x x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1998年7、8、9、10、11月资产负债表5份,该5份报表与x x公司提交法院并经审计的报表不一致,与上诉人提交的一致。经询问x x公司后,其又称,提交法院的报表由于销售成本迟延记帐等原因在1998年度末重新制作的;吴x x有时为公司垫付的部分款项凭发票作为吴x x现金投入记帐并向吴x x出具收据。经再询问x x公司,吴x x垫付款项的发票是否作为成本再次入帐时,x x公司语焉不详。
  二审法院经查证,1999年5月吴x x因涉嫌偷税被黄浦公安分局拘传,吴x x在分局陈述确有近百万元的销售额未开具发票。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无法认定x x公司有伪造财务凭证及资产负债表并提供伪证的事实,但由于其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故不应按被上诉人提交审计的财务凭证及资产负债表认定1998年度利润应予调整的事实以及吴x x投入公司现金的数额。根据x x公司提交年检的报表及交法院审计的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一致,均为3,307,411.58元,故可按此认定1998年度未分配利润。
  2、关于郭x x股东身份的问题。
  上诉人郭x x认为,其与吴x x共同向外借款通过x x公司验资注册,工商部门亦将其登记注册为x x公司股东。然公司成立后其并未实际投入,但吴x x在公司成立后所谓现金投入情况亦不实。公司成立后其在负责销售业务中通过名为购销实为借款等形式为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所获利润部分已补足注册资本。故应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提供证据如下:(1)1998年5月28日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x x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一份。(2)1999年12月8日,上海中信进出口公司上述合同经办人朱中石出具郭x x向该公司筹款的情况说明。
  两被上诉人均认为,郭x x在x x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亦未投入,郭x x所谓以某种形式借入资金应视为x x公司的经营行为与郭x x个人无关,故郭x x不具备股东身份。
  二审法院认为,x x公司是二个自然人组成的私营性质的公司,郭x x和吴x x共同向外借款通过验资并以公司名义归还后,主要通过郭x x的经营获得利润后已补足注册资本金,吴x x在公司成立后投入公司的现金无法确定款额,同时该部分款项并非作为吴x x补足注册资本金所用而是作为吴x x个人借给x x公司的款项挂在x x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因此,如果郭x x未实际出资而不认定其股东身份,同样亦无法认定吴x x的股东身份,同时无法认定x x公司的公司法人资格。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亦认为应按工商登记确认郭x x的股东身份。据此,既然以利润的方式补足注册资本金,郭x x股东身份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吴x x与郭x x在x x公司成立时,共同向外借款通过验资。验资完毕并以公司名义归还验资款后,于1998年度,吴x x与郭x x共同经营x x公司过程中已补足注册资本金,故应按工商机关登记材料认定吴x x与郭x x均为股东。被上诉人仅以上诉人在公司成立之后并未实际出资,否认郭x x股东身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及提取数额应由股东会自主决定,属股东会职权范围。现x x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扣除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将剩余利润用于发展再生产,暂不分配与现行法律不相违背。另,《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召开的股东大会程序合法,股东会“为扩大再生产,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决定将1998年度经营利润投入再生产,暂不予分配”的决议并未剥夺作为股东郭x x要求分配利润的权利,尚未构成对股东郭x x利益的直接侵害。据此,上诉人要求判决公司分配1998年度利润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股利分配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股东权最核心的基本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即是获取盈利,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需要,法律对股东自由约定股利分配的方式及时间并未课以强制规定,因此,本案中股东约定不分配利润,而是将其投入再生产以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只有公司股东会有权批准。因此,本案股东郭x x在股东会依法做出不予分配红利的决议之后,又诉诸法院要求分配红利,肯定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和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对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新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新增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非常有力,但应当注意其适用条件,并且注意该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化学工业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月23日,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化工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进一步推动化工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从“九五”计划起,化工部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心中)。为了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部级工程中心的目的,一是在化学工业的重点行业内,集中科技优势,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缩短科研成果转化的周期,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二是在重要精细化学品领域,为适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强化科研基地建设,聚集、培养优秀人才,奠定创制基础,造就创制队伍。三是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化工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研和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保留并稳定一个精干的、高效能的科技开发体系。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一种新型科研开发实体,其工作重点是研究开发现有科研成果在放大到规模生产时需要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为行业持续地开发出具有市场价值的成套工程化技术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它具有以下特点,拥有本行业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技术转让、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科技信息等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同时具有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主要依托于行业内科技实力雄厚、在本行业的科技进步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化学工业发展需要,针对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将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2.承担国家和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开发任务。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4.培训行业发展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六条 部级工程中心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择优选点。即要考虑到与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相衔接,又要考虑到化学工业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有限目标。要保证质量和水平,并注重实效。

二、立项
第七条 申请建设部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和化工部建设部级工程中心领域指南(另发)。
2.在本行业内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和化工部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4.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工程化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具有丙级以上设计证书资格。
5.拥有充满活力、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有较清晰的规划思路,把工程中心建设纳入了院所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并初步形成了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6.与相关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7.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程序:
1.凡符合本文第七条所规定内容的申请单位,首先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报送化工部科技司。
2.化工部科技司对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经过认真审查和筛选后,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主管部长审定。
3.对确定立项的工程中心,化工部科技司正式下文通知依托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依托单位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后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报送化工部科技司,化工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4.经论证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长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化工部正式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同时正式启动实施。

三、经费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办公楼、实验装置、中试车间、厂房等基本设施和公用工程,尽量减少投资。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的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解决,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主管厅局的资金支持。化工部将根据工程中心所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需的部分贷款可由化工部帮助协调解决,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一定规模的批量生产。

四、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通过自身面向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事业发展,化工部将参照国家工程中心的管理方式,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化工部指导,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可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直接对外承接项目或进行技术转让。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尤其是工程中心主任应该具有开拓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和了解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有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原则上,可以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化工部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有关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规划和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向国内外开放,向上游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下游生产企业开放;实行有利于吸引、稳定人才的机制,其内部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报化工部备案,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吸收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工程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

五、验收与考评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化工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化工部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第十九条 对于提前完成组建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化工部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组建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化工部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化工部科技司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生产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工程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人员、机构、仪器、设备);
2.建设条件(见管理办法第七条);
3.相关企业对建立工程中心的意见。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
2.近中期目标。
四、管理与内部机构
1.机构设置;
2.运行机制。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投资估算;
3.资金筹集方案。

附件二:《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背景与意义
二、依托单位的情况和建设条件
1.依托单位的情况;
2.建设条件;
3.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提供的条件。
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1.主要任务;
2.近中期目标。
四、管理与内部机构
1.管理委员会与技术委员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与企业、依托单位的关系;
4.运行机制。
五、建设方案与条件
1.建设地点与环境;
2.建设内容及建设方案;
3.科研开发及工程转化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4.环境影响。
六、项目实施
1.建设期限;
2.年度计划安排;
3.建设期项目管理。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总投资估算与分类投资估算;
2.建设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八、项目效益分析
1.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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