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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5:48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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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清理、取消了一些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但是,各地清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仍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有些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的项目,又有所恢复3有的以检查、评比、验收等形式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这些问题,不但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内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工作,是坚决落实党的农民负担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件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纠风办是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清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文件,认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对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或有可能引发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进行重点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对涉及农民出践由输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和要求等;要一律废止;对明显高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超出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任务指标、工作要求,及各种以创建、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形式,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一律予以停止;对要求基层单位细化、量化、硬化业务工作或工作环境、条件等容易误导发生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语句,要一律从文件中删除或作出修改;对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予以恢复和保留。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搞达标升级活动所欠的债务转嫁给农民;不得脱离农村实际规定统一标准、下达统一的量化指标;不得以细化上级指标为由搞层层加码和提出盲目超前的要求。
五、各级政府纠风办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继续擅自出台或推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除处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对通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所获取的奖励和荣誉,要予以撤销。要选择典型,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六、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分四个阶段进行:6—7月为自行清理阶段;8—9月为审核阶段;10月为取消项目和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阶段,其中各地在清理中,对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文件和工作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纠风办要在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附登记表)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底数是否搞清,该取消、废止和修改的项目、文件及工作要求是否已取消、废止和修改,顶风违纪问题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
为抓好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表一:国家机关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表二:各省(区、市)涉农达标升级项目登记表(略)

国务院纠风办
农业部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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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


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


(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优质产品奖,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第三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领导的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历年评选情况,确定本年度评选各类获奖产品项目的数字,并分配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结构、性能先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企业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三)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大中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二级计量合格,小型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
(六)企业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产品已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称号;
(八)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第六条 企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优质产品申报表中关于产品质量采用的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必须经行业标准化机构审查确认;
(二)产品质量状况必须经国家级检测中心或者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三)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必须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度,必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属国务院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应当先征得国务院产品归口主管部门同意,然后报审定委员会评选。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对申报评选的产品,应当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审定委员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
审定委员会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产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第十条 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审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国家优质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优质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应当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
对国家优质产品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经济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国家优质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应当收回该企业的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通报全国:
(一)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评选国家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转让、滥用国家优质产品标志的。
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条例规定评选国家优质产品以及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评选的优质产品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的称号。
第十七条 参加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秘密。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79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1987年4月10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海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西政〔2001〕1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批复》(西政函〔2009〕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的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增加的4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原国有企业破产前纳入医保的退休人员40元,由各地区解决。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每年1月集中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一筹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由州医保局统筹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办法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费用。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范围和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至15万元,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5%,大额医疗费用支付85%。

各地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州医保局核报。

第七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2、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或经批准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治疗过程中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转外治疗,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其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途中因工作调动、死亡及其他原因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退出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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