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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09:50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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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180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1月16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省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4 省管权限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5 省管权限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6 省发展改革委已下放到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的管理权限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7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8 省管权限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下放事项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省科技厅 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10 港资、澳资或者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 11 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12 省管权限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省水利厅 13 大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省工商局 14 企业(集团)冠省名登记 下放事项包括:受理、初审以及发放通知书环节。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4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 1 省管权限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财政厅 2 中外合作经营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外经贸厅 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外资项目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出具,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省外专局 4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备注:下放或者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行使。



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
1 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事项
除需广州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同时抄送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2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事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3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省教育厅 4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教育厅办理。
省科技厅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省财政厅 6 港澳人士在南沙新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办理。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7 省级征地社会保障审批权限 参照目前顺德区的处理办法,对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南沙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直接由南沙新区上报相关材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9 需完善征收手续的改造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省水利厅 10 省管权限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11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水利厅办理。
省林业厅 12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3 省管权限的临时占用林业用地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14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林业厅办理。
省外经贸厅 15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外经贸厅办理。
省广电局 16 《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广电局办理。
省海洋渔业局 17 省管权限的项目用海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海洋渔业局办理。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厅 1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设立旅行社审批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批。
省外专局 19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外专局办理。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南沙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核查和发证。
2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
22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许可证核准
2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
  备注:事项中规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的,在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未组建前,暂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直接报或者初审后直接报省直有关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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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6月17日 甘政发〔1992〕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运输,保障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领取牌证的机动车辆(含营业性运输及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实行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军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三条 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下简称投保方),必须到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方)办理保险。
  投保方新置的车辆,应当自登记领取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保险手续。


  第四条 公安、农机部门,应当协助保险方做好承保和防灾理赔工作。

第二章 保险方责任





  第五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
  (一)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冰陷(只限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的冰面);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雹灾;
  (三)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四)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整车失窃(含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六)载运保险车辆(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以下简称保险事故)时,投保方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方应当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车辆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投保方使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投保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补偿,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车上财产及投保方所有财产。事故的善后事宜由投保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投保方自行承诺或者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保险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者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赔偿责任,保险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二)政府征用;
  (三)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抢越铁路道口;
  (五)投保方或者车辆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方也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腐蚀、轮胎自身爆裂及自身机械故障;
  (二)使用汽油刷擦车,使用明火,人工直接供油,违章装载、运输货物。

第四章 投保方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方投保后,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逐年向保险方一次交纳保险费,并如实申报保险车辆技术状况。


  第十二条 投保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保险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并应当接受保险方对保险车辆的完全检查。


  第十三条 改变保险车辆的权属或者用途,投保方应当事先告知保险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同时通知当地保险机构。


  第十五条 投保方索赔时,应当向保险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解或者裁决(判决)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其他有关单据。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可以向保险方索赔,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

第五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七条 单位拥有新置车辆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重置价值确定,单位原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确定;个人拥有或者个人承包单位的车辆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的保险费,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执行。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费用支出,保险方应当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其中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和施救、救助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按限额投保的,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损失赔偿;对按无限额投保的,按其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由投保方与保险方协商作价后,折归投保方,并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方应当自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赔款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方应当在十日内赔偿结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自交纳保险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在下年度续保时,保险方应当在上年度实际收取保险费10%的额度内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不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不予检验发证,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无当年保险凭证上道路行驶的,除补交当年保险费及利息外,自纳费之月起每迟延一个月,按应交保险费的10%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方不承担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保险责任,拒绝赔款的,投保方有权索取应得赔款,同时保险方应当按赔偿金额的10%偿付违约金;延迟赔款的,每延迟一日,保险方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一年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投保方不履行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方可以减少保险赔款或者不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投保方在投保或者索赔时有隐瞒、谎报或者欺诈行为的,保险方有权不予赔偿或者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九条 投保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或者发生事故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方索赔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和有关资料或者自收到保险方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赔款的,按自愿放弃索赔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驻我省的领事机关、外国商社办公处和外资企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的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有关对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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