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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3:07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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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财政部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公示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十三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16日。

  二、“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按《承诺书》(第十三期,下同)内容要求认真核对“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信息,删除名下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二)签署《承诺书》。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核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五)请计算机、打印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和售后服务信息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异议的,请在2013年1月16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3  xiali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李思彤 010-83886194  

  附件: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三期)

  2.《承诺书》(第十三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稿).pdf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119244642.pdf

附件2——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承诺书》.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39964691.doc

附件3——第十三期节能清单注意事项.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12/P0201212266313405938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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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囱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1-2002,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2.2、4.1.6、5.2.1、5.6.1、5.6.2、6.6.10、7.1.1、7.1.2、8.1.4、9.3.3、11.6.7、11.6.8、11.6.12、11.6.13、1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及原《烟囱设计规范》GBJ51-83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试述仓储合同

韩召峰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商事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成立后给付义务:保管人须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旧例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这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芭证券。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凭仓单提取储存孤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并经保管签字或盖章,可以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移转给他人。
  (一)保管人义务
  他单的持有人可以请求保管人将保管的货物侵害为数部分,分别填发仓单,同时持有人须交还原郛单。这在学说说上称为仓单的侵害。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存化人处分保管物。侵害仓单所支出费用,由存货人支付或偿还。
  保管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接受个子化人交付储存的仓储物。保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品名、数量接受仓储物入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非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而发生储存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保管人均应承担损害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口或者易腐等特殊货物的,根据《合同法》第383条的规定,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货物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粒的方法,提供有关的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对于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应当及时提取或予以处理。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的期限而收到保管人事理的货物出库通知时,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及时办理货物提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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