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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6:26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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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893号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加强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并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承担原则。我市水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按照“工作不重复、经费不重叠、标准统一”原则,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厉行节约原则。勤俭节约开展水务普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按照水务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水务局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市级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市级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按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与市水务局签订资金使用责任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水务局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务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审核、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市水普办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务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普查数据库建设、普查底图制作等。

(三)水务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叶绿素测定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四)水务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务普查市级培训、专项宣传、宣传品印制等。

(五)与水务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审计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保险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等其它水务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预算管理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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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等三项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和《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2005年8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三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计入年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机关万人评议作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 考核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要求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规定分值。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包括:依法决策、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内容。

(一)依法决策情况,共12分

1、制订、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4分。未制订的扣除全部分值;未按规定执行的,酌情扣分。

2、重大决策或与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4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3、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4分。未制订的扣除全部分值;未按规定执行的,酌情扣分。

(二)履行职责情况,共33分

1、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9分。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酌情扣分。

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执法职权明确,考核标准科学合理,并按照规定落实,6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不完善或未按规定落实的,酌情扣分。

3、每两年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合法或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的规范性文件,3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扣除全部分值。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共7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和报送备案;对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每漏报1件、有1件错误或违反规定扣2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共5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1件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

6、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共3分。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决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未按规定报告的扣除全部分值。

(三)行政执法情况,共35分

1、行政许可主体合法,依法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和办理行政许可项目,10分。每缺一项或有一件错误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按照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实行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和按照规定备案,10分。每缺一项或有一件错误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

3、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分。未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的,扣3分;未按规定监督检查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4、每年组织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并按规定落实监督和考核,8分。未组织学习、培训的扣4分;未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的,扣2分;未按规定落实监督考核的,扣2分。

(四)行政救济情况,20分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4分。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发现

1件扣1分;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发现1件扣1分,不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1件扣1分。

2、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性、适当性,4分。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无被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决定的情况。不履行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

3、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报表情况,3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报送,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按规定报送的,有一项扣1分。

4、按照规定公布投诉和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3分。未公布途径和方式、未按要求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有效投诉被查实的,每1项或1件
扣1分。

5、建立完善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2分。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扣除全部分值。

6、行政诉讼案件无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4分。有1件被撤销或变更的扣2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考核按照人事部门公务员考核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对所属行政机关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并随依法行政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实施。

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2005年8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一般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其他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六)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单位)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六条 备案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第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按照程序发出书面意见,建议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备案审查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烟草专卖局。

其他行政机关的范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宁 罚备字〔200 〕第 号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现将我局(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 2005年8月)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七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不可取

杨涛

武汉市委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了鼓励、淘汰、惩戒机制。例如,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的工资。此外,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新京报》11月22日)
对于这么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的出台,我不知道武汉市委市政府在通过它之时,有无得到人大的批准,有无征求公众的意见。但是,从法治的角度和经济的原理来说,采取优惠条件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并不合理和妥当。
公务员的工资是依靠国家税收来支撑,而税收取之于民,因而,行政是有成本的,同时也是要算经济帐的,只有这样进行成本核算才能体现权力为民所有,对民负责。那么,一个公务员就只能在其完成了对政府的服务年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后才能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退休工资。如果一个公务员仅仅是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年龄较大就拿到了本不该得到的补偿金、退休工资,那就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最终让纳税人承担了额外负担。
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这种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政府自身并不能创造社会资源,政府是提供行政服务来换得纳税人的税收来维持自身运转,在政府的行政服务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却要多支付开支来运转,这多出的开支最终又由纳税人来承担。那么,这样的就业机会的扩大对社会来说是一种破坏,因为社会负担的加重妨碍了社会创造扩大就业机会的能力。
另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加快吐故纳新,新老交替。这种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行政工作需要一定年限和经验积累,新的公务员也需要老同事的传、帮、带,因而无论是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公务员辞职还是年龄较大的公务员提前退休,都是对政府付出的培养成本浪费。即使是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确实需要更多的年轻人,也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论证后实事求是制定退休的年龄,而不是简单地都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了事。
反而,笔者担心的是,这样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措施,它有可能在掩饰了两个重大问题。
一个是公务员进口泛滥得不到控制的问题。为什么要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恐怕是要空出位置来满足源源不断涌进而入的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正常招考、招聘进来的,还有许多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而后者本身并不符合规定也不可能有多余的编制,但是因为现行制度下无法进行控制,就只能通过让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空出位置来满足他们。
另一个是公务员出口无法畅通的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淘汰制度也作了规定,试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竞岗落岗者等,将进行淘汰;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辞退。但是,也许这种出口畅通在实际运作中也许根本就没有这么简单,也就只好用优厚的待遇来让他们出去。即使措施的制定者没有这种想法,但有了这样的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单位领导也不会得罪人,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务员,鼓动他们提前退休、辞职了事,政府的钱、纳税人的钱给领导做了人情。
进口失控,不该进来的人进来了,出口不畅,该出去的人出不了。于是,政府拿着求着纳税人的钱这些“大爷”们早点出去,政府财政支出的雪球越滚越大,民众负担越来越重,就有更多的人削尖脑袋要到政府机关来,形成一个“怪圈”。笔者曾见过一个县公务员是轮流上半年的班,但是在政府鼓励一些人提前退休后,更多的人通过关系又塞了进来,这让当初准备付出代价来换取减员增效的措施制定者始料不及。
看看民营企业中不分年龄勤奋工作的面貌,再看到机关无所事事的样子,我们也许到了好好给政府行政算算成本帐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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