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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8:38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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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40号



市直有关单位: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开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10〕5号),设立开封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11〕2号)和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全省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试点试行工作中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1〕70号)精神,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职责。
(三)加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公安机关反恐、应急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培训等为重点的实战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挥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管理国籍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维护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管理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及戒毒工作,依法开展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
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政策,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工作,协管县局领导班子,负责市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现役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做好全市消防、警卫现役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公安宣传有关工作;负责局及派出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女及协会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岗位、技能等培训和实战训练,承担“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机制建设,组织受训学员参加机动作战任务。
  政治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人事处,组织教育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警察训练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二)警令部(挂情报信息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及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和授权的有关指挥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承担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公安业务,指挥协调公安机关严打整治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统计、机要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的保密、信息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公安史志编篡等工作。负责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及网上政务等工作。
警令部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中心,综合处(挂机要档案室、密码办公室牌子),秘书处,情报信息研判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三)监督部(挂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封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牌子)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公安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及接受人大评议工作;负责市公安局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维护公安机关的合法权益;承担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劳教审批案件。研究掌握全市公安信访工作动向,并提供信访信息、对策和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查办控告申诉信件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管理派驻的执法执纪监督室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督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警务督察大队,执法监督大队,控告申诉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四)警务保障部
拟订全市公安被装配备标准和年度计划;负责被装和警用武器装备、器材物资的配备、仓储、调运、发放等管理;审报、分配、管理公安业务经费,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市公安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拟订全市公安科技强警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其联网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有线、无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安通信、信道安全畅通;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警务保障部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综合处,装备财务处,科技通信处(挂信息中心、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牌子),机关事务管理处,均为正科级规格。
(五)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挂机动侦察队、开封市反恐怖情报中心牌子)
掌握全市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并拟订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组织、境外反动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指导全市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专项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公安国内安全保卫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反恐怖斗争情况,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动向;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反恐怖工作预案,推动反恐怖斗争群众性基础防范工作和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恐怖组织、案件的侦察、调查和依法打击工作;组织、协调和推动反恐怖斗争技术手段的研究开发工作;承担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六)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会治安动向,研究制定治安管理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全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办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工作及派出所基础工作建设;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市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汴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对人员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开展国籍管理工作。协助行政执法单位对妨碍执行公务构成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置;负责组织查处全市行政执法领域中发生的各类暴力抗法、妨碍公务案件;负责组织查处全市各类制贩假证案件;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保障全市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指导县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勤务保障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基础工作指导大队,治安行动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行政执法警察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七)犯罪侦查支队(挂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动态,收集、研判、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指挥或承办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协调跨县(区)联合侦查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组织疑难案件会诊、预审和办案质量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报信息、网上作战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刑事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原检察机关承担的涉税等案件的查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重特大经济案件;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犯罪侦查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情报信息大队,案件审核大队,禁毒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维持不变。
(八)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挂网络侦查队、行动技术侦察队牌子)
拟订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依法查处利用信息网络或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案件;负责对县级网监部门及派出所参与网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指导监督五县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技术侦察职责(略)。
  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按副县级规格掌握。下设: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九)交通管理支队(挂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牌子)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发牌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安全设施的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公安交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交通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指挥室(挂交通管理指挥控制中心牌子),政工室,交通宣传教育大队,后勤保障大队,执法监督大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交通设施大队,交通科技信息大队,考核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中心,事故指导和处理大队,交通管理特别勤务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归属交通管理支队领导,为正科级规格。
(十)监所管理支队
落实公安部、省公安厅对监所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研究拟订、检查落实监所管理制度;负责对市看守、拘留、收容教育、戒毒等场所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监管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掌握监所内犯罪信息,配合、开展获取犯罪线索工作;规划监所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所工作保障机制;指导、监督五县公安监管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监所管理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业务指导和获取犯罪线索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一)特殊警务支队(挂防暴巡警支队牌子)
负责市区重要路段区域、重点场所部位的巡逻防范工作,参与全市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控,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专项打击整治;协助有关警种,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事件、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参加应急抢险救灾;指导、监督县、区公安特巡警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警务任务。
  特殊警务支队为副县级规格。下设:勤务保障大队,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特殊警务和作战训练大队,均为正科级规格。
(十二)警卫处(现役编制)。
(十三)消防支队(现役编制)。

四、派出机构
市公安局下辖15个派出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鼓楼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鼓楼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鼓楼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新河大派出所(金明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金明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金明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禹王台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繁塔派出所(禹王台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禹王台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龙亭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派出所(龙亭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顺河第一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铁塔派出所(顺河第二分局)、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派出所(顺河第三分局)、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开发区第一分局)。各派出所(分局)均内设5个大队,即:案件侦办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交管巡防大队、社区警务大队、警务综合大队。以上派出机构承担原城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职责任务,行使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权。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五、派驻机构
市公安局向15个派出所(分局)派驻集执法、执纪、督察职能于一体的隶属市局监督部的执法执纪监督室,机构规格副科级,政法专项编制60名,领导职数均1正1副,任务较重的主要负责人职级可适当高配。
六、人员编制
市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2644名(含市委政法委占用14名,纪检监察编制20名;其中内设机构编制1085名,派出机构编制1465名,执法执纪监督室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督察长),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含纪委监察室)部门领导职数5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1名〈政治部、警务保障部、警令部、监督部主任各1名,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犯罪侦查支队、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警务支队支队长、政委各1名〉,部门副职32名);中层领导职数386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2名);一般干部2186名。
各派出所(分局)设所长(分局长)、政委各1名,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所长(分局长)、政委职级可适当高配;副所长(副分局长)按规定标准设置,共计59名,可按正科级配备;派出所(分局)各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共计150名,可按正科级配备;副大队长2-3名(派出所编制100以上的设3名,编制100名〈含100〉以下的设2名),共计195名,可按副科级配备。
七、其它事项
(一)市公安局设置纪委(监察室),与监督部合署办公。单列派驻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下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案件检查室、财务审计室,均为科级规格,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纪检监察员10名。局纪委(监察室)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办〔2008〕26号)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完成本系统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派出所(分局)纪委书记由政委兼任。
(三)开封市森林公安局为市农林局直属机构,列入市公安局建制序列,挂开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受市农林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农林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
(四)市公安局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主要通过聘用临时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原50名机关工勤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全部抽回充实一线警力,原有在编机关工勤人员逐步消化。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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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11日 财际[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贷(赠)款项目执行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的实现,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贷(赠)款项目执行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总称“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建设的项目。
三、财政部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贷(赠)款项目高质量地实施,贷(赠)款资金正确有效地使用,贷款债务按时足额地归还。
四、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以及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贷(赠)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及相关贷款债务的按时偿还。
五、财政部门对贷(赠)款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应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检查工作必须以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为主要目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2.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贷(赠)款资金的报账支付与使用情况(支付进度,拨付及时与使用正确与否,专用账户的管理等);
4.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5.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的偿还情况;
6.采购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7.技术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问题;
8.项目内容调整情况;
9.项目有关环境行动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10.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
11.项目还贷准备金建立和使用管理情况;
12.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13.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七、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应延伸至项目完工后的运营阶段。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发挥情况以及各项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债务偿还情况及有关的偿债安排进行检查监督。
八、监督检查工作应以经常性检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普遍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对项目的检查应侧重于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而地方财政部门则应侧重于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
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应至少两年组织一次,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原则上应至少6个月组织一次。
除财政部门自身专门组织的上述检查外,国际金融组织每年均要对其贷(赠)款项目进行例行的项目检查。财政部门应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项目检查活动。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报送给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采购报告报送给当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同时,如上述第六条中所列相关内容未包含在此类报告中,则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就这些内容报送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应认真审阅项目单位所报送的有关报告。对于年度审计中提出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与措施,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和纠正。
十、除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项目检查和督导团外,财政部门必须定期组织和安排独立的实地项目检查,针对上述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写出独立的检查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必要时应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十一、实地检查除听取汇报外,还应采取查阅书面记录、审核会计账簿、现场调查核实等方式,务求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十二、由财政部门负责专用账户管理和提款报账工作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结合有关提款报账申请的审核,对其中存在问题或有疑问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专项调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提款报账资金的拨付及时性和使用正确性进行定期自查,同时,应经常性地对各级项目单位报账和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进行检查,并就有关检查的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写出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提款报账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三、财政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聘请或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对具体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或对所有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受聘或受委托进行项目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了解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熟悉国内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在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进行项目检查时,应为其规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受聘或受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应对相关财政部门完全负责,检查结束后应提交详细的检查工作报告。
财政部门应根据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与核实,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四、上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聘请咨询专家或有关专业人员对下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监督、贷(赠)款管理、资金拨付、债务偿还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门检查,以督促提高财政部门本身的各项工作质量。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除了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外,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涉及招标采购、资金拨付与使用、配套资金的提供、无故拖欠债务等项目执行本身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违反国际金融组织规定和国内相关规定的问题,可采取暂停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以督促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六、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于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八、经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民政和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及军队医院开办戒毒医疗工作亦应按照本文所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它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5、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7、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1、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病房。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3、用于戒毒治疗的病床编制不少于20张,每间病房内设置病床不多于4张,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5、戒毒病区药房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四、管理与制度
戒毒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2、开展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吸毒危害教育,同时注意开展心理康复工作。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4、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6、戒毒病房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8、药物滥用登记报告制度(每季度将收治吸毒者情况登记表报送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中国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0、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它制度。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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