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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42:14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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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铜陵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不含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受理公众举报。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等单位数据信息管理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第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和综合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和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九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停止运行已装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借或涂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车型名录。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

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与治理。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采取强制性报废措施。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当事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检一次;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在机动车拥有单位内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抽检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法定资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依法检定合格;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四)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定期将维修治理有关情况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报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十八条 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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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机电产品

  海尔(Haier)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HUAWEI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TCL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ZTE)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Hisense)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KONKA)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兰(Chunlan)      春兰(集团)公司
  厦华(XOCECO PRIMA)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长虹(CHANGHONG)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科龙(KELON)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Midea)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JINCHENG)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科(Shinco)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DESAY)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华凌           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JIALING)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力帆(LIFAN)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天鹅(LITTLE SWAN)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仕(Galanz)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虎头牌(Tiger Head)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东磁(DMEGC)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钱潮(QC)         万向集团公司
  隆鑫(LONCIN)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格力(GREE)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DELIXI)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CHNT)        正泰集团公司
  解放(FAW)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福耀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冰山(Bingshan)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南孚(EXCELL NANFU)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ZCW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GEMSY)       宝石缝纫机有限公司
  宗申(ZONGSHEN)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HAITIAN)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志高(CHIGO)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飞跃(YAMATA FEIYUE)   飞跃集团
  通润(TORIN)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YANKO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霸皇(LIBAHUANG)    浙江力霸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丰球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
  双鹿(PAIRDEER)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富达(FuDa)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熊猫(PANDA)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TYPICAL)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SKYWORTH)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澳柯玛(AUCMA)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江动(JD)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
  星星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奥克斯(AUX)       奥克斯集团
  万宝(WANBAO)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SL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飞(FRESTECH)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西摩(smal)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NUCTECH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SINSKI)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Great Wall)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CHANGCHAI)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奇迪(QiDi)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QJIANG)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花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创佳(CANCA)       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虎(TIGER)        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
  长城(THE GREAT WALL)   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JMC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建设(JIANSHE)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FOUNDER)      北京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TOPDRIVE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华裕(HUAYU)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力(HELI)        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纺织服装

  阳光(SUNSHINE)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ERDOS)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即发(JIFA)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BUSEN)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三枪(THREE GUN)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DUNHUANG)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波司登(Bosideng BSD)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圣凯诺(SANCANAL)     海澜集团公司
  雅戈尔(YOUNGOR)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雅(CATHAYA)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柏(Hemboug)      恒柏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PEACEBIRD)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天鹅(BEITIANE)     中服浙江北天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HONGDOU)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维科(VEKEN)       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兰(menglan)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CWGC)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Sutex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豪(SOHO)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牌(HEI MU DAN)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RUYI)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FIRS)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SAINTY)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紫荆花(Redbud)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SUNVIM)       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AB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OPBI          福建财茂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鳄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野豹(Yebao)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圣雪绒(stedenw)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鹿王(King Deer)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富润           富润集团有限公司
  鲁泰格蕾芬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兽王(SHOUWANG)      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富可达(FuKoDa)      浙江富可达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RFFER         云蝠集团公司
  朗诗(Landsea)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布利杰(BRIDGE)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GRACE)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XIYINGMEN)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情森(QINGSEN)      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
  美欣达(MIZUDA)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世(TRANDS)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伊美(AIYIMEI)     奉化市爱伊美西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德棉(Demian)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红孩儿(REDKIDS)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MIDNIGHT SUN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兰雁(LAN YAN)      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FLYING HORSE)    上海飞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人地(Sendi)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尔雅(MAILYARD)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SILIQUE)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宝瑞登丝(prudance)    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耶莉娅(YeLiYa)      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名瑞(FAMORY)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轻工工艺

  韵升(YUNSHENG)      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谊(FRIENDLY)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BEIFA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Kingking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康奈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伟士(WISH)        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路(CHENGLU)      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子作(SHI BA ZI)   阳江十八子厨业有限公司
  宜华(yi hua)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虎头牌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爱涛(ARTALL)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QZMM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云龙(YUN LONG)      山东云龙绣品有限公司
  长城           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双星(DOUBLE STAR)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SUSINO)       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
  QLAC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珠江(Pearl River)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英雄(HERO)        上海海文(集团)有限公司
  广博(GuangBo)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            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极星(POLARIS)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晨鸣(CHENMIN)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铃兰(LILY)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月亮河(MOONRIVER)    福州德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得利(JINDELI)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四通           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
  顺美(SHUNMEI)      福建泉州顺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潮流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达伦特(TALENT)      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ANDY           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得力(DELI)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尔达(JED)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纽威(NEW WISH)      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
  三五牌(THREE FIVES)   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比阳(BRIGHT SUN)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SINOGLASS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GXKC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艺(DONGYI)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华联(HUALIAN)      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
 
  四、食品土畜产

  青岛(TSINGTAO)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桥牌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PEARL RIVER BRIDGE)
  KINUS/HSUJI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驼(CAMEL CHAMEAU)   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华(CHUNGHWA)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龙大(LONG DA)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古龙(GULONG)       厦门罐头厂
  德大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五粮液(WULIANGYE)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ChalkiS         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五矿化工

  万力(WANLI)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TPCO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TRIANGLE)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XINXING)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惠达(huida)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LUCKY)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江山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六、医药保健品

  东北           东北制药总厂
  新和成(NHU)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TONGRENTANG)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珍奥(ZHEN-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抗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众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在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税贸协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适应当前对外贸易工作的新形势和出口退税工作的新特点,根据全国税贸协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税贸协作工作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税贸协作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税贸双方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促进外贸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建立规范、严密、科学、高效的出口退税机制为已任,做好新时期税贸协作工作。
(二)税贸双方要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税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尽可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方便和帮助;外经贸部门在致力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给税务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要互帮互促,共同把工作做好。
(三)税贸双方要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保证及时、准确退税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税贸双方应本着主动协调,求同存异的原则,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当前税贸协作工作要点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要确保各项退税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施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应积极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二)强化退税管理,规范退税单证,简化退税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努力探索完善退税管理的新路子。
(三)进一步加强退税稽核管理,提高稽核退税的实际工作效果,使外贸企业对退税单证的自我审查、外经贸部门的退税稽核与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及时、准确地做好退税清算工作。既要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也要确保企业合法的应得退税款应退尽退。
(五)出口企业必须把好防范骗税第一关。大力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进一步增加企业防范骗税意识,杜绝“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双方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在防范和查处骗税工作中,及时沟通情况。
(六)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方面要抓好电子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传输,提高数据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在资金、人员培训、专有技术等方面努力为网络化管理的尽早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七)做好出口产品实际税收负担、进货成本、流通费率、利润率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通报当前外贸形势、国际需求热点、产品供销渠道、重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走势及我国产品出口情况等。
(八)共同对出口企业办税员和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建立企业内部退税凭证管理制度,加快退税凭证的搜集速度,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九)进一步密切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既为出口退税的及时、准确办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实施综合治理。
(十)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密切关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建议、措施,为中央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其他需要税贸双方共同协作的有关事项。
三、税贸协作的具体方式
为进一步密切税贸双方协作关系,推动税贸协作工作的协调、健康开展,我们建议税贸之间建立四项税贸协作日常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公布新出台的政策法令,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部署税贸协调一致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反馈制度。
税贸双方可采取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资料交换等方法,建立固定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外经贸部门将企业执行退税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申报情况、审批退税的进度、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通报给外经贸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增强退税工
作透明度。
(三)现场办公制度。
税贸双方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形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工作,协调有关事项,从而及时解决问题,保证退税顺利实施。
(四)重大问题协商制度。
税贸双方对涉及彼此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在弄清情况、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充分协商,交换看法,正确决策,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若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留待以后再深入研究或向上级报告,并充分反映双方观点和意见,以充分体现团结协作精神,一经领导决定,双方必须坚决
贯彻执行。
此外,还可通过联合调研、联合考察等多种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认真总结、探索税贸协作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税贸协作工作效率。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外贸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突出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税贸协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使税贸协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健康、顺利运转,为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
贡献。



199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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