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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26:10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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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做好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市场主体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对经济社会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社会的窗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主题,紧扣主线,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认真贯彻落实“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针,积极服务主体功能区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依法履行工商登记职能,切实加强协调衔接,营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把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多措并举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
  (一)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依托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加快产业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发挥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支持将非专利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都要积极支持,引导投资人依法办理登记。
  (二)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企业迁移登记服务制度,将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对以企业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产业转移的,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与合作,理顺两地企业登记软件系统和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衔接,确保企业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对迁移企业拟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的,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落实责任,为企业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做好全程服务,引导和支持企业有序转移。
  (三)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营造便利的投资经营环境,服务地方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增强产业配套和产业集聚能力。大力支持骨干企业理顺资产关系,利用资本纽带实现产业延伸,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和组建集团。针对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的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等问题,指导企业完善改制重组方案。拓宽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种类,为企业资产整合提供法律支撑。积极运用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等行政职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四)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地方政府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积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对接服务机制,提高产业园区的辐射力和集聚效应。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产业转移的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参考。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数据运用水平,扩大市场主体信息分析的覆盖面,强化报告的针对性、及时性,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判断经济发展形势和行业趋势提供支持。
  (五)支持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配合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严把重点产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落实地方政府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密切跟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着重打击“两高一资”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政府管理与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形势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资、工信、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部门合力。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产业有序转移,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切实营造良好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有序开展。
  四、建立健全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良好环境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职能衔接。进一步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职能整合,形成纵向互动、横向互通的服务和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机制,落实国家东中西部产业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发展战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职能、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从制度层面研究和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各地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服务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主体功能区、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探索建立跨地区工商部门承接产业转移联系制度,支持建立区域内工商执法服务协作机制,积极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创新服务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和改进登记窗口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专人辅导等方式加强全程服务。积极实施以行政提醒、行政预警、行政劝导和行政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针对产业转移相关企业的自身特点,整合法律政策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法律辅导和政策支持。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产业转移企业网上名称核准、网上申请、网上预审和网上登记。要拓宽登记受理渠道,除注册大厅现场受理企业申请外,支持转移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加大对企业和社会的宣传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各项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企业等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增进对产业转移和优化产业布局政策的了解,营造政府和市场主体良性互动的和谐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工作有关报表和工作总结书面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工作总结要注意提炼工作经验,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体现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措施。
  各地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商登记衔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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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日 甘政发〔1990〕91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进民工建勤工作,使公路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工建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工建勤工作的领导。各级公路、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审定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计划,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动员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工建勤动员范围:以县为单位,公路两侧各十五公里(人口稀少地区为公路两侧各二十公里)范围内年满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及年满十八至四十周岁的女性农、牧民;属农村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户、国营农、牧场的农、牧工(因病不能劳动或孕妇除外),以及从事农业生产、运输的畜力车和各种机动车辆(船只),均有建勤义务。


  第四条 每年每个劳动力的义务建勤按公路工效定额折算为二至三个工日,畜力车、各种机动车辆(船只)每年义务建勤为二个工作车(船)日,建勤车(船)工的生产定额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车辆(船只)载重和运距制定。建勤所需工具由民工或建勤单位自带。


  第五条 民工建勤,以村(农、牧场)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单位应建勤的劳力、车辆(船只)数和上级下达的建勤任务,组织实施。民工建勤可以采取代表工的形式,对于常年从事公路修建、养护工作的代表工,公路部门应与其签订合同,给予适当补贴。民工建勤也可以金代工、以金代车(船),以金代工的工资按当地二级工工资标准折算,以金代车(船)计费标准,按生产定额折算。


  第六条 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主要是进行国道、省道和列入各级公路部门养护的县乡以上公路的修建,养护,改善、修复以及采备砂石料等。
  对清除公路积雪。水毁等紧急抢修任务,公路部门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沿线民工、运输工具义务建勤,并取得附近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支援。


  第七条 修建大车道、田间小道、乡、村道路以及国营农(牧) 场、工厂、
矿山、林场等自修自养、自行管理的专用公路及公路的绿化用工,不作为国家规定的民工建勤范围。


  第八条 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在划拨的料场取土、采砂、挖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或索取价款。


  第九条 各级公路、交通部门,在民工建勤时,应做好现场准备、技术指导、质量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工作。对全面完成民工建勤任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受偿以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物权法》、《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等等。由于涉及该制度的司法解释内容相对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笔者对涉及该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推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于参与分配的主体

根据《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可以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的主体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执行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申请主体为“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见二者规定不完全一致,一度造成了法院执行部门认识不一致,操作不统一,对债权人的债权平等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先行诉讼的当事人不一定必然先行取得执行依据,而《执行规定》对先行起诉而滞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显然不公平。

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执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可见,该规定明确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款项予以保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将相应款项予以提存,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予分配。

关于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

参与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也可防止执行人员不当分配。

首先要告知相关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在向申请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中应写明参与分配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附有执行依据,含正在审理的案件起诉依据。

其次要认真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应对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执行依据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优先权,是否已经部分受偿,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参与分配,办理相关款项提存手续。

再次是依法实施参与分配。《执行规定》明确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对每一件进入执行程序或等待进入执行程序需要提存的案件应收取或提存应该收取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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