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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25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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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 (以下简称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者,均应交纳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资源补偿费按照全年实际开采原矿总量现价产值计算征收。直接将原矿加工成矿产品的,换算成原矿现价产值计算征收。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矿种、费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资源补偿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资源补偿费的交纳时限,为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交纳前一 季度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经所在市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并有其检印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

第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带有市财政部门检印的专用收据。

第八条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实行分级分配的办法。各县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资源补偿费,由县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逐级上交。县、市、省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为50%、30%、20%.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县、市、省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为70%、 20%、10%.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资源补偿费,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0%,其余部分留给市。

第九条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先存后用,不准坐支挪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范围:(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探寻新矿源;(二)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扶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三)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年初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终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逾期未交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可按应补交费额每日处加5‰的滞纳金;(二)拒不交纳资源补偿费的,除责令限期补交外,并可按应补交费额处以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核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阻碍矿产资源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比照本办法交纳补偿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采掘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矿种费率 %(一)黑色金属1.铁 42.锰 4(二)有色金属及贵金属3.铜 44.铅 45.锌 46.铝土矿 47.镍 48.钨 49.锡 410.钼411.汞412.金(脉金、砂金)513.银5(三)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14.钽515.钶铁矿516.锆英石517.独居石518.镓519.铟520.镉521.铼522.铊523.硒524.碲5(四)能源矿产25.煤326.石煤327.泥炭328.油页岩329.石油530.天然气5(五)冶金辅助原料及非金属矿产31.熔剂灰岩432.铸型用砂433.红柱石534.耐火粘土535.熔剂白云岩536.菱镁矿537.硅石538.萤石5(六)特种非金属矿产39.压电水晶640.熔炼水晶641.金刚石(原生金刚石、金刚石砂矿)642.硼5(七)化工非金属矿产43.磷444.含钾岩石445.电石用灰岩446.硫铁矿与伴生硫4(八)建材及其他非金属47.云母648.石棉649.滑石550.沸石551.水泥用板岩552.大理岩553.玻璃用砂554.玻璃用白云岩555.长石556.陶瓷用粘土457.高岭土458.电瓷用粘土459.珍珠岩460.膨润土461.美术工艺原料(玉石、玛瑙、宝石、彩石等)662.石墨663.石膏664.凝灰岩465.花岗岩366.方解石467.铸石用玄武岩468.铸石用辉绿岩469.蛇纹岩470.白垩471.蛭石472.石榴子石473.砂474.石575.粘土576.石灰石(水泥用)4(九)其他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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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马来西亚总理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于2004年5月27至31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此次访问也是为了纪念中国与马来西亚建交三十周年。访问期间,巴达维总理会见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举行了会谈,并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共同出席了庆祝中马建交三十周年招待会。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中马建交三十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军事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强调相互信任及开展对话是增进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基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中马关系,积极推进两国战略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精神,并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对中马关系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两国领导人强调将继续推进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合作,并达成如下共识:

━━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经常交往,推动两国执政党、议会、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中马关系的内涵。双方将继续进行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充分利用两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巩固和深化中马经贸合作。

━━争取2010年中马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加强WTO/TBT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加强WTO/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推动两国贸易平衡发展。

━━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欢迎双方企业参与对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愿对中国企业赴马投资兴业提供融资便利。双方还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联合投资。

━━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农业合作,抓紧落实两国政府2003年签署的《农业合作协定》,加强在水稻种植、水产养殖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农业技术研发合作。

━━继续加强两国在交通、能源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两国劳务合作的管理。

━━双方认为科学技术对于两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强化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确定的有关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中方愿与马方共同开展在生物科技和中药等领域的研发与培训合作。中方将鼓励中国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参与马来西亚“生物谷”计划。双方将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推动成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双方将进一步拓展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意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表示愿意加强对两国留学人员的规范管理。双方强调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决定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合作。

━━相互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巨大发展。两国领导人表示愿继续加强在10+3框架下的合作,并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马方赞赏中方对东盟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和东盟东部增长区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

━━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多边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表示愿对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后续行动进行积极研究。

━━双方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与关切。国际社会应尊重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多边主义,主张通过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应切实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支持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认为经济全球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反恐合作,标本兼治,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相联系。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共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

━━双方对中东和伊拉克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马方高度赞赏中方为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马方对巴达维总理及代表团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巴达维总理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马来西亚,中国领导人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房改办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汕头市房改办



根据《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一)严格执行住房分配审批制度。售房单位在售房前,应按市纪委《关于执行领导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制度的通知》(汕纪发〔1994〕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手续。未办理住房分配审批手续的干部职工不能购房。
(二)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领导干部和享受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由市政府委托市房改办审批;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按照归口管理由各部、委、
办负责审批;市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由市政府办公室科教卫生科负责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的购房手续,由各区、市直局(公司)及中央和省驻汕单位负责审批。
(三)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使用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合同书。
(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程序:
1.申报出售范围。各产权单位将经国土房产部门确权的并拟出售的自管公房先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连同确认房屋产权的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审核,再报市房改办审批。
2.单位审查。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批准出售的范围通知职工认购住房。由职工填报《汕头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并附上夫妇身份证影印件交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连同《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产权单位填写)、《干部住房分配审批表》(复印件)或《单位住房分配证明书
》、《职工工龄证明书》(夫妇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交回产权单位审查。
3.测丈绘图。由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中央和省驻汕各单位有资质的测绘人员对本系统拟出售公房进行实地丈量,绘制房屋分户平面图,并应由二名测绘人员签名。
对自管公房较少或确实没有能力自行测丈的单位,也可委托市国土房产局及其分局专业测绘队伍实地丈量及绘图。
4.房价评估。产权单位根据公房实地丈量的面积,结合各种调节因素,由有资质的评估人员对房价进行评估,并填写《汕头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表》(填表人须在表中签名)。
5.合同审核。产权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公房买卖合同书》后,由产权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连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汕头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表》、《房屋平面图》、《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及上述第二款产权单位审查的资料,按干部职
工购房分级审批的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房屋所在地送市国土房产局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核查和鉴证。
6.职工交付购房款。购房职工按合同规定交付购房款。一次付清房价款的,由产权单位发给“房价款付讫”的证明;分期付款的,待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由产权单位发给“房价款付讫”证明。产权单位应向市房改办购买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作为收取售房款凭证,并由
审批单位审核和盖章。
7.上缴市住房统筹金。单位收取购房款后,须按规定一次性向市房改办在建设银行汕头分行或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开设的“市住房统筹金”专户上缴购房总额5%的统筹金。
8.登记发证。产权单位将上述第5款中合同审核的所有资料和银行收款凭证送交市房改办审核后,由市房改办出具“产权转移通知书”,方可按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权证》。
(五)购房售价的计算。
1.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单元组合式建筑面积计价。
单元组合建筑面积=室内(斗内)面积+墙体面积(公共墙体50%)+分户门内阳台面积(凸阳台按50%面积计,凹阳台按100%面积计)。
2.按成本价购买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公有住房折扣计算方法。
①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按出售当年的新房成本价为100%计算,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2%,但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旧房年折扣额=成本价×2%×已竣工使用年限(最多为30年)
②工龄折扣。以年工龄折扣额为基数计算,市区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为7.72元。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之和
以后各年度工龄折扣额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测算公布。
③现住房折扣。按成本价的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成本价×5%。
我市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售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额为:
框架结构的住房:39元
砖混结构的住房:35.10元
④一次付款折扣和分期付款的计算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一次付清房价款的给予应付房价款20%的折扣;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每多付10%,给予实付房价款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3.出售公有住房时,居住环境的调节系数按《住宅环境增减率表》中的规定执行。
4.出售公有住房时地段调节系数除达濠区、河浦区减5%外,其余均为0。
5.出售出有住房时楼层调节系数按《住宅楼层售价调节表》执行。
6.超标准装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自费装修),出售时按《超标准装修项目加价表》中加价的标准执行。
7.出售超分配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时,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的计算办法:购买商品房的,应按实际购房价计算;单位自建住房的,原则上按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的市场价计算,考虑到区域市场价差异问题,也可按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房价计算。
购买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可享受按购买分配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的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清房价款折扣。
8.计算房价款公式:
①基本房价=购房当年成本价×分配标准内的面积×(1±住房调节率±装修增减率)+门窗加价款
②成新折扣额=基本房价×(购房上一年份数-竣工年份数)×2%
③现住房折扣额=基本房价×5%
④工龄折扣额=购房当年每平方米面积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之和×分配标准面积内的面积
⑤分配标准面积内的住房应付款=基本房价-成新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工龄折扣额
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应付款=购房当年市场价×超分配标准面积×(购房上一年份数-竣工年份数)×2%
⑥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实际售价:
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实际售价=分配标准面积应付款×(1-20%)
分期付款的实际售价=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应付款-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应付款×(首期交款率-30%)÷10%×2%
⑦超分配标准面积住房的实际售价:
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实际售价=(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应付款+超分配标准面积的应付款)×(1-20%)
分期付款的实际售价=分配标准面积内的应付款+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应付款-分配标准面积内应付款×(首期交款率-30%)÷10%×2%
分期付款的实际售价计算式中的(首期交款率-30%)÷10%在计算时,只取整数,小数舍去。
9.出售公有住房时,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付款额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限价,用下面最低售价的计算公式。
①一次付款:
分配标准面积内的住房最低售价=购房当年最低限价×住房面积
超分配标准面积的住房最低售价=购房当年最低限价×分配标准面积+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应付款×(1-20%)
②分配标准面积内的住房最低售价=购房当年最低限价×住房面积
超分配标准面积的住房最低售价=购房当年最低限价×分配标准面积+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应付款。
(六)职工购买产权不属所在单位所有的住房,由该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付给产权单位的补偿金后,产权单位按本市深化房改的实施意见和售房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购房手续。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但职工须一次付清房价款。产权单位收取补偿金的标准,一律按该套住房
计价面积(包括超标面积部分)的购房当年成本价50%计收。
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已故职工配偶购房,其已故职工逝世前的工作单位)与产权单位属同级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交补偿金。职工所在单位交付的补偿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支付。全额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行政经费中支付,并列入预算。
二、公有住房租用办法
(一)职工租用公有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租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产权单位按职工住房分配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双方签订《租赁合约》。
(二)租金计算
1.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
使用面积=分户门内净面积(不计墙体面积)+分户门内阳台面积(凸阳台按50%使用面积计,凹阳台按100%使用面积计)
住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丈量计算,对超分配标准面积的住房,在分别测量出住房的单元组合建筑面积和住房的使用面积后,按二者的比值计算出分配标准部分和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两户以上共有的厅、厨房、厕所、浴室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的80%与使用户数分摊计租。
2.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0年,公有住房各年度租金标准按《汕头市区1995年至2000年各年度公房租金规划表》执行。
3.各类住房实际月租金额,应根据住房的使用面积和不同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居住环境等因素计算(具体调节系数见《汕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4.职工租住公有住房,超住房分配标准面积部分实行成本租金,并根据住房的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居住环境等因素计算。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市区的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为2.80元,以后成本租金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
测算公布。
5.租金计算公式:
①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每月租金(基本式)=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使用面积
②面积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③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
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④重新分配承租腾空的旧公有住房的: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
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⑤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细租金档次,由市国土房产局制定。
(三)租金的收缴与减免
1.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租住直管公房时,租金收缴按市国土房产局原定的办法执行。
2.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3.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属下列对象的给予减免: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减免30%。
4.符合减免规定的职工享受减免优惠,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住房产权单位核准减免。
5.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三、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与《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同步出台,并从1997年3月1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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