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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1:50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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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决战工业2000亿的意见》(九发〔2009〕10号)精神,加大强攻工业力度,加大扶持工业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工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安排原则以财政贡献率大小为依据,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以提高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考虑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技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备选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会同市工信委下达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引进重点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三)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六)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七)初级资源性生产项目不在此列。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当年可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项目。
  第九条 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即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据),并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整合使用。
  第十条 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每年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工信委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分2批向市工信委申报,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完毕。
  (一)在浔的中央、省属企业(控股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申报。
  (二)市直企业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申报。
  (三)县(市、区)属企业的项目,按属地关系由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汇总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技改资金支持的贴息项目资金安排,报市决战工业2000亿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最后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贴息申请材料包括:技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备案(核准)书、项目建议书、上年度纳税证明、项目贷款合同书、贷款进账单、银行贷款利息单、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后,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属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半年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获得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工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宣传培训费用在技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技改资金,或挪用技改资金等情况,市工信委与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技改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在今后三年内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九府厅发〔2005〕5号)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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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第1号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10个部门处以上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工)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
(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2)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
(4)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继承人。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实物代表作品。数量不多于三件(套),并附照片及创作说明(体积特别大、易碎或价值昂贵的作品只需附照片及创作说明);
(四)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业绩水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州市经委(或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作品真实性审查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束后,实物作品一律发还申报者。

第十二条 设立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每次评审(认定)前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有关教授、行业专家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评审(认定)方法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手段;
(三)评审(认定)工作严格遵守评审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优秀人才选评出来;
(四)根据不同作品种类召开评审(认定)会。会前按作品类别从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9名以上(含9名)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组。评审(认定)会由到会专家推荐专家组组长主持;
(五)评审(认定)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专家不到会不能请他人代投票,投票结果当场统计公布,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采取回避制度。出席评审(认定)会的专家与被评审(认定)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采用回避方式。
(七)评审(认定)结果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对外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上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八)经公示后的评审(认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属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重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评审(认定)会专家在“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认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报名费,参照省高级职称报名费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防止对地震监测环境和场地的干扰破坏,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地震监测台网的下列设施:
一、地震台站设施,包括地震观测仪器室、工作室、实验室、外线路场地、观测用钻孔、观测用水泉(井)、观测用山洞、通讯天线及其附属设备;
二、无线传输设施,包括机房、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太阳能电源设施、电器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三、流动监测设施,包括流动观测点、标志碑(牌)、保护设施及其场地等。
第三条 省地震局主管全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地震局主管本辖区内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震台站负责做好本台站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应配合地震部门做好联防护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于破坏、偷盗地震监测设施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侦破。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或地震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时,必须对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保护做出统筹安排。
第六条 地震部门新建、迁移地震台站,应征得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台站观测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选址工作,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七条 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监测设施附近,不得擅自进行对地震监测有影响的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监测设施附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向审批建设工程的部门提交地震监测环境的影响报告,作为审批工程的依据之一。地震监测环境影响报告由地震部门根据地震观测规范实地进行测试,经过科学论证后做出。
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地震监测设施的国家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负责提前建成新台,并在新台正常开展监测工作一年后,取得新旧两台的资料对比,能够保证观测数据延续使用,旧台方能撤销。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进入台站院内,进行影响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拆除或损坏台站围墙、仪器室、工作室、实验室、生活设施和标志物。
二、在地震台站附近进行爆破、设置振动设备、倾倒垃圾堆放笨重物品或金属物品;
三、树木与地震架空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四、在地电外线路走廊区埋设金属管道,切断、损坏外线路和地下设施;
五、在观测山洞区点火烧荒或未经地震台站同意砍伐植被;
六、破坏、污染观测钻孔、观测水泉(井)。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无线传输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拆毁、损坏地震监测电器和太阳能电源设备等设施及在其十米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移动、损坏架空线路设施;
三、设置同频无线发射设施;
四、在超高频天线前方二百五十米内种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属物品;
五、在无线传输设施二百五十米内点火烧荒。
第十条 禁止移动、破坏测量标石、标志碑(牌)及在其周围施工、堆放笨重物品等危及流动监测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地震监测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进行短期爆破(或其它振动),应事先征得当地地震部门同意,由地震部门对爆破作业的距离、当量、时间、方式及结果等做出必要限制后,方可进行。
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临时放置其它物品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地震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以外点火烧荒,仍危及地震监测设施安全的,应事先征得地震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地震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联防护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勇于同破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当地地震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地震监测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15%以下的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盗窃、破坏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98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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