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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01:16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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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办机[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现对2009年1月13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农办机[2009]1号)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和调整,请各地执行。具体更正调整内容如下:

一、手扶拖拉机

广西贵港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JL8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101-2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沂水县飞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YH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2万元;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F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2万元改为0.16万元。

二、25-40马力轮式拖拉机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3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2万元改为1.1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H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长拖农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N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马恒达(中国)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MF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四川川龙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CL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三、40-80马力轮式拖拉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55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8万元;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MG6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2.0万元改为1.9万元。

四、8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约翰·迪尔天拖有限公司生产的JOHN DEERE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4.0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JH904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轮胎型号:“前轮6.5-20,后轮14.9-30”改为“前轮11.2-24,后轮16.9-34”。

五、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A18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5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江西国力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益阳福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割台割幅:由2.0m改为1.8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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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执行监督制度

朱凯


  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提审、抗诉等,但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虽然许多地方法院作了一些规定,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作出了八条的规定,从而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制度,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纠错制度,使得执行监督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从广义上看,执行监督应当是监督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而监督者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执行规定》只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而执行监督的内容,从广义上看,应当说执行法院的所有执行工作都属于监督范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宏观和个案、合法和违法,但笔者认为,既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纠错制度,那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重点应仅是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督的原则

  从执行监督的性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监督原则。《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问题,而造成执行错误的主要一方面就是违法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会造成执行错误。因而,执行监督所纠正的错误实质上是纠正违法执行问题。执行监督既然为了纠正违法执行问题,就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合法的执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必须合法。所以,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依上级的权威或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下级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
2、上级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平级法院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执行工作,但这些监督只能通过发问反映或建议等方式向有关法院反映意见,不可能同上级法院一样依职权采取指令下级法院纠正、直接作出决定、限期执行等措施。
3、纠错原则。纠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是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行为,也就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目的,因而纠正错误也就成为执行监督的原则。

三、执行监督的纠错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有不当或错误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2、直接作出裁定、决定;3、责令和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限期执行;5、转移强制执行权;6、通知暂缓执行。

四、现行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执行监督制度是在法院系统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的存在具有着推动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仍存在着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监督制度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是基本的监督机制,但是从现在的执行实践上说,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往往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的两难境地,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人员应该服从,但是对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执行人员也是应该服从,这就造成了案件执行的难点。
(二)从执行监督机制的繁琐程序上看,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一般都是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了解,或者是通过执行人员专门去上级人民法院汇报,而这其间的时间就成为了案件的执行期限的拖延时间,而一些疑难案件,这样的拖延时间会持续延长,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是执行人员在拖延办案,拿了对方的贿赂,不给权利人办事,造成了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的思想上的包袱,使得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失去了积极性。
  执行监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执行效率的,对我国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工作的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强降雨过程,特别是近日安徽、湖北、四川等地持续遭受暴雨袭击,一些江河部分河段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雅安、都江堰等地先后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大中城市遭受短时强降雨袭击,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交通瘫痪,给人民群众出行和城市安全运行带来较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强降雨和极端天气变化情况,加强汛情监测预警,防范洪涝及地质灾害,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全力搜救失踪遇险人员,确保群众和搜救人员安全,确保堤防、水库等设施安全。
  目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台风进入活跃期,自然灾害多发,必须高度警惕。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四川、山东、山西等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同时今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逐渐逼近我国东南沿海,抗灾救灾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灾害防范和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发生。要密切监视雨情、汛情、风情及其发展变化,充实监测力量,改进监测方法,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会商分析,滚动预测预报。重点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为抗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二、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准备。要全力做好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预防工作,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预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好各类专业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加强与军队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子弟兵在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按照防大灾、抢大险要求,切实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等储备,确保满足抗灾救灾工作需要。
  三、突出抓好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要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危险校舍、简易工棚等安全排查,遇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险情,学校要停课、厂矿要停工、大型集会活动要取消,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地区人员,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早筛查易发生内涝的城市积水点,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将内涝积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前期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库安全度汛。当前,7号超强台风“苏力”即将登陆东南沿海,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加强研判,及时行动,切实做好人员、船只避险等防范工作。
  四、全力做好灾害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以及防汛抢险等专业队伍,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时做好废墟清理、险情抢护和有关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做好损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房等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五、严格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抗灾救灾,现场解决抗灾救灾中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抗灾救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人员24小时值班,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信息沟通联络畅通。专业指挥协调机构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遇突发性灾害事件,要立即组织处置,迅速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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