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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9:30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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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是得到监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一致认可和大力支持的、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2006年6月6日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成立以来,在监管部门、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认证项目开发、专家支持、培训与考试体系及认证制度建设初具雏形。

  2007年,在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认证办公室将在全面总结认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认识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对不断提高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水平,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探索开放及创新形势下的银行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极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要把银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到我国银行业应对未来发展、参与国际竞争需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探讨新时期银行业从业人员培养、提高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创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培养的新模式。

  二、逐步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与银行业人员管理、使用、遴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使用及选拔机制。

  (一)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借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契机,逐步规范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

  (二)通过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范有关岗位的岗位要求和说明,明确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等从业资格要求及相应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公平、客观、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分批、分次,利用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相关专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将相关资格认证的后续教育的内容也一并纳入对从业人员的常规考核,实现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动态监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鼓励相关岗位在岗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二)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各会员银行的培训计划;

  (三)各行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采取措施,对在岗人员参加相关考试给与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对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在使用上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优先选聘;

  (五)在人才轮岗、内部交流上优先选聘持证人员。

  (六)严格按照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招募有关岗位员工,坚持持证上岗。

  (七)录(聘)用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提出明确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从业资格证书。对现有人员,各行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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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2000年1月25日鹤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任职问题。对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成绩再不及格,建议提请机关撤回其任职提请,并一年内不能提请同一职务。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主要法律为必考内容,对本人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以抽题签的方式确定考试内容。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律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可作出警告或清出考场的处理。被清出考场者不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试复习提纲的编印及考试出题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

第七条 主考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八条 考试题在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并装袋加封。

第九条 试卷评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严格按照正规考试评卷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

第十条 为使参加考试人员能有必要的复习时间,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将提请任职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杭政办发犤2001犦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2)承租的私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提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在每季第二个月末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批。


2.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报公示,公示时间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各区民政部门。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市房改办予以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改办。经市房改办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方式


(一)实物配租

1.条件: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和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方法:(1)由市房改办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区民政局提出拟配租意见,市房改办审核后按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配租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配租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按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3)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二)租金补贴配租

1.租金补贴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犤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2.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配租,3人户(含)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配租;


3.补贴租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三)公房租金减免

申请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减免原公房租金为廉租住房租金。

三、配租家庭原有住房的处置


1.具有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按全额配租标准给予配租。


2.具有租金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原承租公房或私房上交后,可享受全额租金补贴或进行实物配租;原租住公房或私房不上交的,享受差额面积的租金补贴。


3.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承租公房的,上交后充实廉租住房房源;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资格时,现承租的廉租住房与原租住公房相等部分面积允许恢复公房租凭关系,超过面积部分在补交公有住房再次分配过户费后,允许按公房予以租赁,否则,超过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4.配租对象原所住房屋属私房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上交私房由市房改办统一收购,收购房款专户存储;当该户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配租资格时,专款用于购买住房。


(2)上交私房并实行产权调换,当配租家庭经济、住房条件改善退出廉租住房时,原上交市房改办的私房与廉租住房等建筑面积部分允许实行产权调换;超原私房面积部分的可在有偿取得使用权后按当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四、配租协议


(一)配租家庭应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


1.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市房改办给予配置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凭市房改办核发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联系单》和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交接单》,在十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按规定缴纳廉租租金。


2.租金配租家庭在取得《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后,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协议书》。由配租人找到合适的房源后,与出租人签订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凭配租资格证免收)。出租人凭配租人的《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杭州市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并领取廉租租金补贴款。


(二)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协议。


(三)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市房改办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租金配租家庭签订《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视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目前廉租住房租金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六、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市房改办每年12月底会同各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各区民政局提交特困家庭年收入和区房管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各区民政局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继续配租的意见并报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应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核实后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七、其他事项


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6.强占廉租住房的;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八、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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