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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57:59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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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增强团队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平等互助、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重知识,远离愚昧。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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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坚持集体所有制
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
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企业有权决
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四、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厂内中层干部由企业管理。要逐步推行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务津贴。落选人员,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就地分配其他工作,或调出另行安
排;原来是工人的,仍回原岗位工作。
2、要恢复各级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业联社。
3、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技术改造、人员增减、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程序交职工充分讨论,实行民主监督。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浮动工资(全浮动、半浮动、部分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但要注意瞻前顾后,不要分光吃净。企业把固定工资改为浮动工资后,仍保留
职工原级别,作为调资晋级、领取退休金和调动工作介绍工资的依据。
为了使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有保障,可在税前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提取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使用。
六、实行经济责任制
集体企业内部要因厂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论采取那种形式,职工的经济利益一定要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要联系质量、产量、消耗、利润等项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有特殊技术的工人,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
七、减轻企业负担
除经国家、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费用,企业对违者有权拒绝。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额的百分之一;企业上缴主管部门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税后利润在二万元以下的免交,二万元以上的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不再逐级上缴,主要用于发展当地的集体企业。
八、资金筹集
1、多方集资发展集体工业。其资金来源,除各级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外,还可以吸收厂矿企业、农村社队、社员群众的资金,兴办“小而专”的轻型集体工业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对所集资金,要按资计息,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2、恢复集体企业入股分红制度。本企业职工可以入股,按股金分红。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经营情况,逐渐提高到不少于百分之八,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二,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使用。
4、集体工业企业使用各项贷款进行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先还贷款,再上交所得税。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有的企业确有困难,需继续扶持的,可以再办减免税手续。安排残疾劳动力较多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收可比照民政部
门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常年生产,季节供应,储存期长的产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可延长期限,最长可延至十二个月。
6、凡政策性亏损或自然灾害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银行贷款不按逾期贷款加息,可计息缓收,把企业救活。
7、农民进城兴办集体企业,按合作经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新产品开发
集体工业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发挥自己的传统技艺,积极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竞争能力强的传统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培训技术力量,招聘技术人员。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进行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购买技术专利,其费用可以列入产品成本

十、物资供应
1、凡列入省以上计划的产品,所需统配或部管物资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其中中小农具和家具用木材、化工原料、制镜玻璃、塑料制品和皮革皮毛制品原料指标,从省单独划拨,由省生产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厂。纳入地方计划的产品,所需物资由地方
组织供应。计划外产品所需物资,除由企业自采自购、来料加工、产品换购、建立原料基地外,省计划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单独切出一块,分配给地、市择优供应。
2、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所需部管的专用设备,按行业逐级申请,主管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3、厂矿的边角余料和回收部门的废旧物资,要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集体企业选用,签订长期合同,实行直接供应。选用部门抵顶上交回收物资指标。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制订的有关对待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1月5日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行为,加强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条 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国外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通称项目),主要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履约能力,外方主要投资者还应有较强的国际融资能力和进行项目融资的业绩。
第四条 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第五条 境内机构为项目的建设、经营等合同的履行出具的支持文件,不得改变项目融资的性质;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境内其他机构对外提供履约担保,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项目的国外债权人,在债务受偿、资产和权益的抵押等方面,应与国内债权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我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预期收入,合理反映物价上涨和汇率变动的影响,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承受能力,并得到有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项目境内收费不得以外币计价。
第八条 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所在地方或部门的计划部门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报。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家规定的和利用外资项目应具备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主要投资者和合同参与方的资格、风险分担的原则;
(二)外汇平衡方式及经营期外汇需求的数量;
(三)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及调价公式;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
(六)境内机构出具的各项支持文件;
(七)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可更改的项目主要合同草案;
(八)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应在境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融资相关的一切活动,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完成项目融资。
第十一条 经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融资,其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融资条件应具有竞争性,并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条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条件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时,项目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额、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
(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融资协议;
(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境内,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容用于进口技术设备、材料及支付其它费用,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保留或结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还本付息专项帐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为其境内收入设立境外帐户。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将用于支付还本付息的项目收入存入专项帐户。偿还对外债务本金不足部分外汇,项目公司可凭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文件,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存入专项帐户。
还本付息专项帐户的外汇,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协议,按期汇出。
第十六条 项目融资协议正式签署后,项目公司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并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收入状况和债务偿还等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项目融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之开立还本付息帐户,所需外汇不予兑换,偿还贷款的本金不得汇出。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项目进行项目融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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